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是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也就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纳尽纳,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界定范围和认定标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我区草拟了《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2、《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3、《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静府发〔2021〕10号)
三、编制的目的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发展稳定大局。能否做到科学、依法、民主决策,直接体现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决定政府能否全面依法正确履职,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而决策事项的确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认定范围和评价标准,对于编制年度重大行政事项目录来说,可以有效的提升和增强决策的计划性与时效性,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有效保障各项重大任务落实。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了六大类,共计24个小项,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认定范围和评价标准,为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了具体的编制规则和指引,也有利于系统、科学地统筹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政策预期
通过编制《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的权利,有利于推进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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