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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建设支出(以下称“区政府财力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
(二)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
(四)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项目不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发改委作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预算安排、财务监理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建设程序、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区科委(区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核和专项验收等。
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六条 每年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从储备库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未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统筹、汇总、平衡,报区发改委一并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进度,分批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已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如当年计划总投资需做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需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并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方可办理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的调整手续。当年计划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对于未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补充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改委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以选择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可以选择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科委(区信息委)审核,区科委(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发改委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管委会同区发改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或总投资)的责任主体,原则上项目概算(或总投资)不得调整。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
(一)由区政府财力全额投资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的;
(二)由区政府财力部分投资的项目,投资发生变化且需要调整区政府财力投资的;
(三)由区政府财力部分投资的项目,投资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
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对确需调整已批复概算(或总投资)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及时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总投资增加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方可办理项目的调整手续。
第四章 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按项目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区政府财力投资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概算(或估算)、工程建设进度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向区财政局申领建设资金。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区委、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议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区财政按项目总投资的5%且不超过300万元拨付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除保密工程外,使用区政府财力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保密工程由市保密局出具相关文件后,按照本市保密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区政府财力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的资金控制、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按照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区政府财力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区政府财力的区重大工程,区审计局可采用全过程跟踪的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基本建成或部分建成后,区发改委应当每年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具体按照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代建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报备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在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并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对照列明概算执行情况,报送区审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具体按照区级财力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各专项验收完成后,由区发改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其他领域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制。项目(法人)单位完成所有单项验收后,报区发改委备案。
信息化项目应按规定向区科委(区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科委(区信息委)组织专项技术验收。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法人)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相应处罚,并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工作人员在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与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监理单位、审价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与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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