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6年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依据《关于优化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静安区卫生健康发展“十五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与区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的对接,经多轮修改完善,研究制定了《静安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设置指引》)。
二、主要内容
(一)区域分类划分
本《设置指引》将静安区行政板块划分为四类区域,区域范围如下:一是A类区域,主要是苏河湾功能区、市北功能区、大宁功能区等。二是B类区域,主要包括苏州河以南区域和大宁路街道大宁国际广场周边部分区域。三是C类区域,主要包括静安区中部天目西路街道(铁路以北区域)、芷江西路街道、宝山路街道、共和新路街道范围以及大宁路街道部分区域。三是D类区域,主要包括静安区北部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临汾路街道范围。
(二)有关鼓励和调控措施
一是重点支持与静安区生命健康产业规划目标相切合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
二是支持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具备丰富医疗服务管理经验、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投资方举办高质量、特色化、连锁化、规模化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是大力弘扬中医药、民族医学等传统医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有能力和具有优质中医资源的社会力量举办中医或民族医等医疗机构。
四是鼓励在A类、B类区域布局高质量医疗机构及服务业总部企业、医疗机构旗舰示范点。鼓励在C类、D类地区举办在国内外已形成知名品牌的中医类、老年护理类、儿科类、运动医学类、康复医学类、精神卫生等专科医疗机构。
五是原则上暂停受理医疗美容(含在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内设置的医疗美容科)、综合医院等类别的医疗机构申办;控制口腔、中医类别的专科医院审批数量。
(三)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是申办主体合法,具备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所申请的医疗机构类别在国家和本市公布的范围内。
二是医疗机构选址符合区域规划要求,房屋合法、合规,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要求,与教育机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同类医疗机构距离适当。
三是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基础上,考虑区情实际和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需要,对部分类别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设施设备、基本硬件条件达到一定标准的设置申请,在其他条件同等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审批。
三、本年度审批数量计划
A类区域3个;B类区域4个;C类区域3个;D类区域3个。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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