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2025年5月30日)
静城管政〔2025〕8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镇:
现将《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无违建居村(街镇)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17〕58号)、《关于加强违法建筑治理事中事后监管和流程再造的工作通知》(沪精细化办〔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开展拆违工作,持续推进存量违建拆除。根据《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沪财采〔2023〕32号)、《静安区拆违经费项目支出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报告》的相关要求,规范拆违工作流程,保障拆违工作,严格规范拆违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区拆除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范畴,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的违法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收储、低效用地、“两旧一村”改造等)、专项整治项目、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等,并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拆除违法建筑的资金。
第三条(基本原则)
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市、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以规范、优质、高效推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为目标,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预算管理。强调“先有项目、再有预算、后有支出”。
(四)专款专用。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管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一)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实施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对本部门工作性经费、拆除违法建筑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特殊性项目经费进行汇总、项目审核,编制并申报专项资金总预算;统筹管理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开展检查评估。
(二)区财政局:批复的年度拆违项目资金预算,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及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三)区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其他区级部门: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时,确有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可以提出拆除违法建筑资金申请。
(五)街道(镇):配合完成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拆除违法建筑资金申请。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使用范围)
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拆除违法建筑治理工作,拆除某一具体范围的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工作性经费、拆除工程费、垃圾清运费、修缮费、安全措施费、其他等。
(一)工作性经费是指用于项目评审、考核评比、及相关业务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
(二)拆除工程费是指委托拆除违法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代建、监理、招标代理、审计审价等二类费用。
(三)垃圾清运费是指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清运垃圾发生的费用。
(四)修缮费是指在拆除违法建筑后开展恢复土建、围墙等简易修缮发生的费用。
(五)安全措施费是指在实施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搭建防护棚、脚手架等临街或者楼顶安全设施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是指维稳或特殊状况等需要支付的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标准,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构)拆除工程预算指导价》(2019)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审核)
区城管执法局对“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各街道(镇)上报的违法建筑等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启动该项目。
第七条 (预算申报)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各街道(镇)上报的拆违工作需求,进行汇总编制,报送区财政局。
第八条(预算调整)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当年市拆违专办的工作任务进行汇总后,报区财政局,进行预算调整。
第九条(预算结转)
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预算按区财政局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统一收回国库,来年据实申报安排。
第十条(绩效管理)
根据《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区拆违办负责做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项目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审批程序、支出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核算、审计审价等。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
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需符合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二类费用达到政采限额,依照政采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采购方式如下:
(一)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静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额以下采购比选实施办法(试行)》,委托拆除违法建筑施工单位。
(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委托拆除违法建筑施工单位。
(三)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区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
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资金预算获批后,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资金,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支付,实际支付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资金总额。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
违法建筑拆除项目在启动后,由于特殊原因或达不到施工进场拆除条件的,应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依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专款专用和提升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施工项目操作手册
一、前提条件
1.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拆除违法建筑施工的项目。
2.违法建筑项目中的违建点位,应为上海市无证建筑管理信息系统(存量违建、库外存量、主动发现等)中市无建审核(核查)通过。
3.对于特殊的拆违项目,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研究。
二、操作流程
(一)违建点位项目启动
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市、区相关的文件要求,对全区违法建筑进行排查,推进存量违法建筑减量,遏制新增违建,保障民生安全。
1.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的违法建筑(包括但不限于推进土地收储、低效用地、“两旧一村”改造等)、专项整治项目、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违建等,由区城管执法局准备相关材料,报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启动该项目。
2.各街道(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施工项目前,应将违法建筑相关材料报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核查待拆违法建筑点位入库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启动该项目。
对于涉及强拆的违法建筑,需要使用拆违专项资金的,强拆实施单位应先报相关法制部门审核后, 再根据上述流程申请资金。
3.其他区级单位确需从事拆除违法建筑活动,申请拆违专项资金,应参照上述流程。
(二)待拆点位编制预算
区城管执法局指派第三方测绘公司、第三方代建公司、第三方审价公司对待拆点位进行测绘、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等相关工作。
1.第三方测绘公司应当在违法建筑现场测量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报告。
2.第三方代建公司编预算清单,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报告;
3.第三方审价公司对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4.区城管执法局按照《静安区拆除违法建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文件规定,根据不同的项目金额,进行直接选取、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公开招投标等形式,选取施工单位。
5.区城管执法局经局党组会会议讨论后,签订施工合同。
(三)拆除验收阶段
违法建筑拆除后,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第三方代建公司、第三方监理公司、第三方工程审价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拆除违法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
(四)结算归档阶段
1.区城管执法局应在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后,委托第三方工程审价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第三方工程审价公司应在三十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结算审核咨询意见书》。局城管执法局根据《结算审核咨询意见书》、施工合同等相关内容,经局党组会会议讨论后,支付施工及相关费用。
2.项目完工后,各单位应对拆除违法建筑项目材料进行资料归档。
(1)区城管执法局应对《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拆前申报表》、测绘报告、《预算审核咨询意见书》、招投标相关材料、抄告单、施工合同、《结算审核咨询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单位支付信息凭证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第三方代建公司应对测绘报告、《预算审核咨询意见书》、施工合同、《结算审核咨询意见书》、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项目终止
违法建筑拆除项目启动后六个月内,因故施工单位达不到进场拆除条件,实施拆除工作的,应暂停该项目,施工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未启动的原因;违法建筑项目启动后一年未启动的,视为项目终止。若再次启动,需重新通过区城管执法局经局党组会会议讨论。
三、历年未完成项目操作流程
对于历年未完成的违法建筑项目,拆违资金使用须符合相关要求,进行资金支付。
四、其他事项
本操作流程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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