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年1月7日)
静环保〔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2.3应急处置指挥部
2.4现场指挥机构
2.5职能部门
2.6专家机构
3.监测预警
3.1预防与信息收集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3预警响应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分级
4.4响应启动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损失评估
5.3事件调查
5.4总结评估
5.5生态环境修复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机制保障
6.5经费保障
6.6应急值守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7.2预案修订
7.3预案报备
7.4预案实施
附件:2-1.相关单位及职责
2-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2-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体制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静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废物等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防应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企业主体、社会救援。
1.5事件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层级分为区、街镇、企事业单位三级预案。各街镇参照本预案制定街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静安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城运应急委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履行组织协调应急联动处置本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信息发布组、综合保障组、现场调查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武部、区国动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网信办、区绿化市容局、区财政局、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局、有关街镇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不再单独组建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区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
2.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需要,可由区政府指令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街镇、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涉及人员生命救助的,现场救援工作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
2.5职能部门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做好预警信息制作及发布;
(2)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3)针对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4)针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监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5)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6)承担本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落实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7)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6专家机构
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组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专家库,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预警
3.1预防与信息收集
3.1.1预防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应急、交通、公安、消防、建设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减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3.1.2信息收集
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本区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各街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各类因素对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本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表示。
(1)蓝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少量人员中毒伤亡或者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2)黄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可能跨区、致使较多人员中毒伤亡或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3)橙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致使本区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区环境受到影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4)红色预警: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的。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预警发布
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制定的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蓝色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及市生态环境局情况通报、预报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分析,报请区政府决定发布。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区委宣传部组织实施。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区城运应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
对于可能影响本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发布。
3.3预警响应
3.3.1发布蓝色预警后,区城运应急委、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启动环境应急监测,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2)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督促企业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准备或者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
(3)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4)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并根据需要,转移、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
(5)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3.2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上级指令,配合市级环境监测队伍开展现场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生态环境局应密切关注、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区域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规定。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社区和居民要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应急局。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一旦出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应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区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等工作,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4.2.2事发地所在街镇和区其他部门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现场污染处置,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维护社会秩序。
4.3响应分级
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实行的区级和市级应急响应规定。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可以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1区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因环境污染:
(1)导致10人以下重伤或者中毒的;
(2)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造成本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7)其他需要启动区级响应的情形。
4.3.2市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因环境污染:
(1)导致10人以上重伤或者中毒的;
(2)导致3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7)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8)对本市行政区域外地区造成影响的;
(9)其他需要启动市级响应的情形。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4响应启动
区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区城运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市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相关工作。
4.4.1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必要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气象、水文、地质以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保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里援助和安抚工作。
(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2分类处置
(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防止消防废水等引起二次污染。根据水文信息和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实施必要措施,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涉及饮用水污染的,要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结合气象信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
(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根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绿化市容、卫生健康等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做好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5)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疫情医疗废物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加强医疗机构等污水监测工作。
(6)跨流域污染控制措施
发生跨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调配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应急监测、跟踪核实情况、协同污染处置等相关工作。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5.1信息发布
区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下,通过区委宣传部发布,区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
市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发布,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
4.5.2舆论引导
网信、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在上级组织下统一执行。
4.6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减低到常态水平,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补偿标准和办法,做好征用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损失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损失评估。
5.3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核定事件等级。
5.4总结评估
区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生态环境修复
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特别是环境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保障
在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推动建立与本区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类装备配备。
6.3技术保障
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不断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
6.4机制保障
根据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城区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经费保障
按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推动环境应急能力的提升。
6.6应急值守
生态环境部门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责成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3预案报备
在区政府批准发布后,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抄送区应急局。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委托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1
区相关单位及职责
1.区应急局:指导区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编制及其演练;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
2.区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3.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订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4.区建设管理委(交通委):组织开展市政工程(非交通类)、城镇燃气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内河水域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以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5.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做好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组织做好受灾区域食品、瓶(桶)装饮用水、药品等救灾物资的安全检验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6.区国动办: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现场侦检,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7. 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林业、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8.区发展改革委: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9.区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10.区科经委: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筹措。
11.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因灾转移安置人员基本生活。
13.区规划资源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14. 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及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增援工作,视情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15. 区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的研判、应对和引导,对混淆视听言论或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内容进行有效管控。
16. 区数据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通讯保障。
17.各街道(镇):负责编写本街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区城运应急委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参与实施环境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
18.涉事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材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19.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2-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镇等参加。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事发地街镇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应急局、区国动办、事发地街镇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与。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治工作,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等参加。负责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商务委和事发地街镇等参加。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综合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商务委、区科经委、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民政局、区数据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街镇等参加。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通讯、交通、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交通)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街镇等参加。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的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和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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