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 (2021版)》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制定了《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以下简称《办法》)。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2.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什么?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
3.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同时还应满足: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且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5.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领取资格确认书→轮候→选房→签约→办理入住
6.在哪里申请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静安公租房”、“闸北公租房”公众号申请。闸北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地址:谈家桥156号,咨询电话:52049817-601/603。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地址:安远路427号,咨询电话:62665300。
7.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怎样确定?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 在租赁合同期内, 承租人存在哪几种情形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承租、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且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单位取消本单位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工作单位迁出本区的;因其他因素终止履行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9. 在租赁合同期内,运营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吗?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运营公司可收回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承租人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现状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发生3次拖欠租金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申请人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应怎么处理?
申请人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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