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3期(总第19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
2006
第3期(总第19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 二○○六年第三期
(季 刊) (总第19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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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区政府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关于《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1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
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1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转发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关于推进全区招商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4)
【人事任免】
二○○六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21)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防办《静安区地下工程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4)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27)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静府发[2006]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环保局拟定的《静安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静安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静安区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上海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06年6月至11月,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静安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监委、区建交委、工商静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区城管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参加(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次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
结合静安区的实际情况,重点整治以下三方面的环境问题:
(一)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集中整治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重点检查明圭工业园区、申达静安工业园区、上海电器创意园区,以及在原上海汉森织造手帕厂、上海民泰装饰用品厂、上海第五织布厂、上海机床附件一厂等厂区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
整治要求:
重点查处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问题。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禁止引进有污染的项目。
2.集中整治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
范围:各类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单位
整治要求:
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予以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末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关闭。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国家规定予以淘汰。
(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已批复试生产(或已批复试生产一年以上的),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使用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审批移交本区负责检查的建设项目。
整治要求: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1.集中整治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所有在建的建筑工地
整治要求: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从事夜间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2.集中整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 所有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和拆房施工。
整治要求:对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3.集中整治餐饮业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重点检查近年来群众投诉,引起“店群矛盾”的餐饮店。
整治要求:对不按审批要求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4.集中整治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固定或流动的燃煤炉灶。
整治要求:取缔固定或流动的燃煤摊点,没收燃煤炉灶(具)。
5.集中整治固定源、娱乐业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范围: 重点检查群众投诉矛盾大的固定源、娱乐业噪声污染。
整治要求:对固定源、娱乐业噪声超标的,征收超标排污费,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工作步骤
环保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6月)
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和部署。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月20日)
区环保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要求,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采取边查边整,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3.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5日)
区各有关部门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在10月28日前报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后,于11月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督办;区环保局要加大对违反环保法规的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区发改委、区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区监委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区建交委要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文明工地的评比内容;工商静安分局要根据环保部门抄告的前置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失效的企业名单,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区司法局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区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区城管大队要加大对违反夜间施工规定,占用道路、无证设摊和扬尘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街道办事处要对社区内的固定或流动燃煤炉灶开展集中整治,严控燃煤炉灶回潮。
(二)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查办一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热线,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动态报告制度
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每周向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由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情况并报区政府;挂牌督办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前报送;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上述信息报送区政府并同时抄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静安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是明芳 副区长
副组长:赵 达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王 鹏 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
叶坚华 区经委主任
卢 鉴 工商静安分局局长
任从青 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寅 区发改委主任
周福民 区司法局局长
姚德兴 区城管大队大队长
郭水其 区监委主任
高伟忠 区建交委主任
徐家康 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凌惠康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传德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蔡伯刚 区环保局局长
魏恒裕 区安监局局长
区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蔡伯刚(兼)
主题词:环保 整治 专项行动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转发区信息委关于《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静府发[2006]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信息委拟定的《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信息化工作回顾
(一)“十五”回顾
“十五”期间是静安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启动,电子政务应用迅速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历史阶段。全区紧紧围绕实现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技术应用集约化的目标,坚持信息化建设为双高区建设服务的思想,以信息化应用为主线,初步建成了统一的基础网络平台、统一的政务资源平台、统一的对外门户平台、统一的社区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地理信息平台,形成了信息化建设的合力,开创了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
信息化工作格局基本形成。2001年11月区信息委正式成立,形成了一支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信息化管理队伍。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静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先后组建了静安区信息化专家顾问团,聘请了二十余位著名教授、专家为专家顾问团成员。明确了各部门信息化工作第一负责人,组建了一支覆盖全区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员队伍,全区信息化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信息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全区信息化网络建设全面展开,信息资源传输的硬件条件已经具备。静安区已经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区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等所有处级以上单位的物理光纤专用网络。社区网络建设基本完成,100%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建设了局域网,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和居委会形成了互联互通的社区宽带网络,部门局域网从2001年的40%增长到2005年底的100%,机关工作人员人均电脑拥有量达到0.62台/人。
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全区性、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系统有计划推进,为信息化应用的集约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先后建成了静安区公共信息平台、“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社区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和静安区地理信息综合平台等。部门信息化应用有序开展,对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共建设各类应用项目100余个,受众面广、具有比较好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摸索出了“以应用为主线、以管理促效益”的切合自身发展特色的信息化建设道路。在此基础上,不断探索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区域电子政务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信息化呈现良好态势。
信息化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信息化管理不断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长效化。“十五”期间共制定了各类信息化制度、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50余项,确立了4大类29项信息化统计指标,信息化项目管理逐步推进,信息安全工作体系日趋完善,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课题研究、网络安全及知识培训逐年增加,信息化培训和宣传工作初见成效,开展了多层面、多领域的信息化培训,共计10000人次参加了各类培训,初步形成了全区信息化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静安的情况看,区域电子政务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信息化工作呈现良好态势。但静安信息化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除了技术层面以外,大量的是技术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
1.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够,整合共享机制缺失
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滞后于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各部门、各领域信息资源开发不够、利用不足、效益还不明显。全区很多部门都拥有自己的业务系统,但是这些系统之间是孤立的,各部门基本上以自采自用为主,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同时,资源整合共享机制缺失,全区四大基础数据库、行政审批事项的内部协同等系统的建设和推进都存在着明显的阻碍,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已经成为当前信息化推进中最为紧迫的“瓶颈”。
2.应用的需求不足,应用的深度不够
我区各部门对信息化的认识和信息化建设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十五”期间全区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约100余个,但部门应用的需求不足,有些部门还停留在建设局域网、开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水平,仍然处于基础要素建设的初级阶段,结合业务工作主动提出的需求还远远不足。同时,在纵向上缺乏利用信息技术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的深层次业务分析,在横向上缺乏运用信息化突破传统业务协同模式的应用。
3.信息化组织推进机制尚需完善,信息化人才严重不足
信息化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从某一部门的信息化项目、跨部门的信息化项目到全区性应用系统,客观上要求完善和深化全区信息化的组织推进机制。但很多部门只选派了一些技术人员,弱化了其信息化组织推进和管理的职责,未能建立一套稳定、完善的工作推进体系。此外,同时具备行政管理和信息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阻碍了信息化的发展。
4.信息安全滞后于系统建设,安全管理较薄弱
随着信息化发展和应用的加快,从硬件、软件及系统本身,特别是管理角度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多数部门对信息安全缺乏足够重视,管理薄弱,因故障而引发的系统安全隐患、病毒传染致使系统瘫痪、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既要考虑到技术的因素,权衡安全、成本、效率三者的关系,又要从安全管理机制上予以保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教兴市主战略,优先发展信息化。围绕提高城市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和法制化水平的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使信息化成为“坚持双高战略,构建和谐静安”的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
到2007年,初步构建起“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技术应用集约化”为主要标志的“信息静安”基本框架,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出一批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化应用,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完善,推动信息化建设与其他各领域的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责任明确的信息化管理体系、运作机制和安全体系。
到2010年,初步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使信息化成为静安双高建设的重要技术支撑,信息资源综合应用成为经济和社会运行的重要模式。把静安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备,技术应用广泛,公共服务便捷,资源整合有效,信息安全保障有力,信息技术发育较为完善的区域之一,区域信息化整体水平处于上海中心城区领先地位。
(三)信息化发展指标
“十一五”期间主要发展指标:
光纤覆盖率 98%
机关办公业务实现数字化 95%
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实现比例 60%
互联网用户数比例 50%
居民家庭计算机拥有量 100—105台/百户
家庭信息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比例 18%
三、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信息化建设需要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为导向,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创新与扩散,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城市信息化建设与其他各领域发展的有机融合和协调互动。以推进信息化应用为支撑,加快全区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力度。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立足满足区域信息化保障需要,加快并完善与城区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1.推进网络普遍接入和应用发展。不断提高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宾馆及重要公共场所宽带覆盖率,推进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推广公共多媒体终端,加快语音、视频、数据等多种业务的融合。
2.完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全面构筑政务内网、政务外网、Internet三网格局。完善全区核心机房建设,满足主干网络、核心交换和全区重大应用系统的需要。机关工作人员人均电脑拥有量基本达到1台/人。
3.建设完善信息枢纽设施。以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信息交换平台为支撑,形成信息交换的核心枢纽和有效交换的运作机制,逐步建设全区统一的安全监控中心,保障电子政务运作的安全,提高安全防范。
(二)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以政务信息开发利用为先导,以资源整合为重点,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为目标,进一步推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
1.深化政府信息依法公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执政能力和政府公信力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断充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拓展政府公开信息的渠道,鼓励政府公开信息的社会化开发利用。建立并不断完善考核评估、监督评议、内容审查、更新维护等长效机制。
2.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形成集中的基础数据库与分布的专业数据库相结合的数据库体系。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逐步形成存量信息“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和增量信息“一口采集、多条使用”的机制。基本形成政务信息采集、注册、公开、更新、共享和社会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
3.完善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强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空间基础数据库以及各领域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和推进力度。完善实有人口基础数据库,为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完善法人基础数据库,为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完善宏观经济数据库,为经济运行分析、经济调控提供支撑。完善地理空间数据库,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提供支撑。
4.建立政务资源目录体系。以人口、法人及地理空间三大领域的应用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并完善核心元数据、分类体系以及部门交换服务目录和公共资源目录框架。
5.促进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以多种形式丰富公益性服务信息资源。推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和宣传等领域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主动发布公益性信息服务需求指南,择优补贴或购买各类社会机构相关规范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全面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
以居民和企业的需求为出发点,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基本形成内容齐全、渠道畅通、操作简便、反应高效、双向互动的社会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重点推进“一站式、一门式、一线式、一机通”等网上和实体互动的信息服务模式,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1.建设居民办事服务平台。探索政府对居民办事服务的途径和手段。以人口基础数据库为支撑,优化为民服务流程,逐步实行居民办事“一口受理”和内部协同办理。推进政府对居民的在线服务,切实提高社会公众与各界对在线服务的满意度。
2.建设企业办事服务平台。探索政府对企业办事服务的途径和手段。以法人基础数据库为支撑,强化在线办事服务功能,着力在申报、审批、年检、查询、咨询等方面逐步实现办事“一口受理”和内部协同办理。
3.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梳理整合区内各类生活服务热线,建立由服务实体支撑的“静安区呼叫服务中心”。不断深化“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和专业网站建设,推进统一入口的政府网站的整合,进一步拓展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办事范围,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实现比例达到60%。探索信息服务的有效方式,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4.推进实有人口库的应用。充分利用实有人口数据库的资源,加强实有人口数据库在居住、就业、救助、卫生、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应用,推进形成实有人口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5.推进小区智能化和家庭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居民信息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推进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社区信息苑的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先进文化传播和信息化便民服务。
6.落实市级实事项目。推进自助缴费终端在全区商务楼、住宅的实施,方便市民查询和支付水、电、煤、通讯等费用,解决公用事业费交费难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市民信箱”的广泛应用。加强区、街道社保卡和居住证管理,提高在申领、发放、补换卡等环节的便利性,拓展社保卡和居住证的应用功能。
(四)加快社会管理和城市建设信息化
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着眼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深化城区建设管理信息化,形成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在多个领域推广应用GIS、GPS和RS等信息技术,逐步提高城区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1.推进全区社会帮困救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不断完善静安区社会帮困救助“一口上下”信息系统,拓展与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共享和协同。推进系统在劳动、民政、医保、教育、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慈善组织等相关领域的应用,建立相配套的工作规范、管理制度和长效运行维护机制,为实现我区社会帮困救助“不遗漏、广覆盖、少重复”提供支撑。
2.建立和完善全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区内各类管理系统的整合力度。实现统一指挥协调,联合行动,提高在交通运输、房屋土地、公共环境、区域防灾、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应急联动水平,探索紧急状态下各相关部门联合处置和协调管理的机制,实现快速反应能力与政府应急处理水平。
3.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不断发挥GIS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地理信息系统这一载体,提升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统计分析能力和决策水平。
(五)推进经济领域信息化
着眼“四个中心”建设,立足静安,大力推进信息化在现代服务业、商业、贸易、金融等经济运行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化对政府宏观调控支撑作用不断提升,企业信息化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信息技术支撑现代服务业的作用更为明显,社会诚信环境不断优化,城区经济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1.建设宏观经济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实现全区各类宏观经济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分类统计分析,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推进法人库的应用。加强法人基础信息库在工商行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环境保护、投融资和保险服务、技术认定和行业许可等方面的应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面向企业的服务与适当监管的能力,为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修正和商业商务软环境的建设提供辅助决策分析支持。推进形成相配套的法人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3.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推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好政府部门相关环节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安排,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在信贷、年检等相关领域使用,逐步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
四、保障措施
探索并解决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体制、机制和法制问题,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信息化发展格局,发挥各部门、各领域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信息化发展环境。
(一)组织协调,完善信息化建设维护的运行机制
1.加强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保障。继续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支持,根据信息化发展的规律,研究资金投放领域和比例,适度加大信息安全、服务外包和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投入,满足信息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建立健全网络、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形成层次清晰、责任明确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主干网络、主干系统和各局域网、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和维护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追究制度。
3.探索电子政务服务外包运作模式。正确把握政府、市场、企业三者关系,确立企业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在抓好规划、定好政策、做好服务,建好公共平台中的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电子政务服务外包。
(二)科学发展,建立健全信息化长效管理机制
1.探索部门信息主管制度。增强优先发展信息化的紧迫感,逐步形成由信息主管和专门的信息化职能科室组成的推进模式,增强职能部门日常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同步推进的组织保障。
2.加强信息化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强信息化规划、总体框架和顶层设计的科学性,加大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元数据和数据交换标准等规范类标准,推进各类核心业务流和相关业务流程的优化和标准化。
3.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继续做好对信息化项目预算、招标、验收的全程跟踪和技术指导,确保我区信息化重点项目的推进和落实。建立一套集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于一体的资金使用机制。用好信息化专家顾问团的资源,逐步建立专家评估制度,提升对重点工程项目方案评审和建设成果鉴定等工作的水平。
4.加强对信息化绩效考核和评估。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电子政务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对电子政务功能、监管和效益三层效果的测评,不断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强化基础,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1.加大信息化培训力度。继续开展社区居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技能普及培训,增强全社会的信息化意识和应用能力。将具体系统应用的操作培训和常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培训、党校信息化课程的深化培训相结合,全方位推动信息技术的普及。
2.提高信息化宣传水平。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整合宣传资源,运用报刊、杂志、电视、社区、网络介质等媒体和阵地,采取新闻报道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活动。推进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配合全区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积极组织主题鲜明、针对性强的宣传活动,展示信息化建设成果。
3.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工作要逐步做到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强调以安全促发展、以管理促安全。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力度,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从安全监督、安全体系等方面全方位研究安全防范的技术手段,在技术上有步骤地部署各类安全防范措施。推进重大系统安全测评工作。
4.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研究推出电子政务人才培养体系,立足现有信息化人才的培养,优化知识结构,不断培养出具备行政管理和信息技术知识的人才,同时有步骤、有选择的引进一批信息化复合型人才。
5.营造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建设,努力增强静安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加强工商、物价等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作用,探索电子商务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主题词:信息化 规划 转发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
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静府发[2006]2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与标准
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2.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领取一次性补助3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助5000元。
二、领取奖励补助的申请材料
(一)领取一次性奖励的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离、再婚人员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本人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二)领取一次性补助的申请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6.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的证明;
7.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符合规定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的公民,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上海市独生子女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
5.其独生子女在16周岁之前死亡的证明;
6.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声明。
三、申领程序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或者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者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的本区户籍公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申领表》或《独生子女 一次性补助申领表》,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收件回执)。
(三)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者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或者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一次性补助或者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
(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程序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奖励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发[2006]2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全国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做好静安区消防安全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网络建设。完善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修订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研究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措施,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尽快落实市政府实事工程,积极稳妥地推进消防站建设;全面落实消火栓防撞措施,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采取防撞保护。
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绩效考核范围;要高度重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抓好签约、督查、考评等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消防工作“四进”机制。重点落实消防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措施。探索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居民小区保安队伍的作用,努力使之成为消防工作的宣传员、楼宇安全的管理员、火灾隐患的监督员;组织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知识。
五、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区有线电视台、《静安时报》要作为区消防宣传的重要平台,会同区消防部门及时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剖析火灾案例,不断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常识。区交通要道、主要商务区的电子显示屏要经常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加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依靠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力量,牢牢盯住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老式居民住宅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源,依法行政,强化措施。通过努力,使静安区的重大火灾隐患总量稳中有降。
七、全力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凡被查出并被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责成单位责任主体限期消除火灾隐患。对久拖未除或整治不力的单位及其领导,在挂牌督办的同时,采取曝光跟踪,实行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共同督办的机制,直至消除火患。
八、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宣传、综治、公安、建设、规划、经济、教育、文化、民政、民防、工商、安监、质监、房管等部门要相互联动,通力协作,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预防,共同抓好消防工作。
九、探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重点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保险机制。构建单位、保险业共同预防火灾、规避风险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由政府出资、百姓受益的老式住宅内居民火灾保险机制,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十、保障消防经费的落实。各系统、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做到每年有所递增。区财政对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营房营具的配置、官兵生活待遇的提高给予必要的支持。
主题词:消防 意见 贯彻 实施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转发区财政局、区招商办《关于推进全区招商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发[2006]2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区招商办拟定的《关于推进全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推进全区招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凝聚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合力,推进全区招商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招商工作实效,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区委七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围绕“双高”目标,创新思路,挖掘潜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进一步改善招商投资环境,在全区形成“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招商格局。
二、组织机构
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长任组长,统一领导全区的招商工作。区招商办为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区财政局相关领导任区招商办主任。各街道原招商机构转为区政府招商分中心。由区招商办牵头,组成招商工作协调小组,各有关部门指定一位业务科长为招商协调小组成员,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经营、生活等方面的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共同做好全区的招商、稳商、留商工作。
三、聚焦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加快本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突出总部经济,深化楼宇经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的积极性,对现有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体现招商政策的引领作用。新的扶持政策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推动我区的招商、留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健全机制
(一)招商工作机制
1.提高行政效率
(1)各部门在为招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对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限的下限以内办结,对资料不全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2)各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对企业遇到的政策上、技术上的难题,要从全区招商的角度出发,在职责范围内,主动为企业出点子、想办法,千方百计给予解决。对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由部门领导提请区招商领导小组会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3)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展现静安软环境的优势。
(4)各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有关申办手续。是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2.强化安商服务
做好安商、稳商工作,对成功引进企业、留住企业至关紧要。要充分发挥本区教育、卫生、房地等各方面资源的优势,对重点招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口、子女入托入学、卫生保健、住房等各方面的合理需求,由区招商办提出拟解决的具体意见,转送相关部门,受理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优先解决。
3.整合招商信息
(1)区信息委要综合区建交委、区房地局、工商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数据,完善“基本单位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维护、更新机制。全面提供全区楼宇的基本情况(楼宇面积、楼宇租金、楼宇租赁等)、楼宇内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全区停待建项目、在建项目的情况,实现数据共享。
(2)各部门、各街道要发挥各自优势,主动收集、积极捕捉招商信息,及时向区招商办反馈。区招商办要及时筛选、整合各类招商信息,有效地开展招商工作。
4、实行定期督查
(1)区监委对各部门在引进企业过程中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实行督查。对工作中敷衍、推诿、故意刁难的;不能按时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严重影响静安投资环境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2)区监委对区招商办在引进企业过程中执行政策情况实行督查。
(3)区监委要将督查情况定期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设项目留税机制
1.成立区建设项目留税工作小组,由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税务静安分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局、区招商办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在建设项目留税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建立项目留税信息告知制度,各相关部门统一向区招商办发送信息,由区招商办汇总、整理后再转送有关部门。
3.建设项目留税控制环节
(1)建设项目准备阶段
区发改委:收集建设项目内容、投资计划、开发单位及联系人等信息。属于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信息告知区招商办;属于区级审批项目,要向开发单位宣传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要求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手续必须在区招投标中心办理,且一并告知区招商办。
区规划局:属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及时告知区招商办;属区级审批项目,在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及时告知区招商办,根据税收属地化原则,共同督促开发单位将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予以落地。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
区招投标办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要将信息通报区招商办。对中标单位是外省市施工单位的,区招商办通报税务静安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对由市属或外区施工单位中标的项目,区招商办会同区建交委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由区建交委指定注册在我区的施工单位进行总承包。
对市招投标办操作的项目,区建交委要督促区质监、安监部门及时跟进,争取建设项目在我区报监。区建交委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落实施工阶段的留税工作。
区工地办收集项目进度信息送区招商办。
税务静安分局要加强对外省市施工单位税收和工地税收的监管,做到税收入库与施工进度相匹配。
(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对税收已经落地我区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帮助开发单位做好竣工验收手续。
(三)企业属地化管理工作机制
1.源头控制
(1)楼宇项目规划审批环节。审批前,区规划局应向建设单位宣传本市有关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建成后,督促入驻的企业遵守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租赁(登记)环节。区房地局应事先控制楼宇租赁情况,在受理楼宇租赁登记时,宣传企业属地化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把楼宇出租给符合属地化管理规定在本区注册的企业。
(3)楼宇转让(销售)环节。区房地局在受理楼宇转让(销售)时(指整幢楼宇或大面积的转让、销售),应告知受让方本市有关企业属地化管理的规定。
(4)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环节。对入驻本区重点楼宇的异地经营企业在本区申办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工商静安分局可告知区招商办,区招商办核实该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工商静安分局按规定予以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
(5)税务登记环节。根据市的有关规定,2006年4月1日后,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实行属地登记。税务静安分局一旦发现本区的新办企业有异地注册的情况,应及时向市税务部门反映并要求予以纠正。对原异地经营的企业,税务静安分局可通过税务年鉴、票证管理等日常工作,宣传并要求企业遵守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2.强化宣传
继续扩大企业属地化管理政策的宣传面。运用各种形式、多种手段,向楼宇的业主、入驻我区的异地经营企业、外资代表处、办事处反复宣传属地化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宣传静安的商务优势、投资环境,让企业全面了解有关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属地化管理工作。
3.部门配合
对违反本市属地化管理及其他规定的单位,工商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房地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行政职责,行使相关职能,互相予以配合。
(四)留商工作机制
1.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强化服务,密切关注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营动态情况,获悉企业有迁出意向的信息时,要及时向区招商办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留商工作。
2.税务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如收到企业的迁出申请后,要及时了解企业迁出原因,开展有针对性的留商工作。说服无效,确实不能继续在我区注册的,将迁出联系单送区招商办,并按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3、街道、园区、专业街在收到企业迁出申请或迁出联系单后,要了解迁出原因,核实有关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留商工作。对享受过扶持政策仍要迁出的企业,收回区政府给予的历年扶持资金,并上缴区国库。
4、区招商办获取企业有意迁出的信息时,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尽力做好留商工作。企业仍要坚持迁出,收回区政府给予企业的历年扶持资金,并上缴区国库。
5、对提出迁出申请的企业,年税收规模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区招商办审批;年税收规模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由区招商办按规定报批。
附件1:
招商引进企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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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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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建设工地留税流程
附件4:
留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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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 实施意见 通知
二○○六年七月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姜冬冬 上海市静安区招商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郑维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地区工作办公室主
任、上海市静安区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施冬云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于堃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姓 名 免去职务
陆林根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韩大钟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职务;
郑维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施冬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日)
静府办发[2006]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区开展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区开展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本区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本区开展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上海市民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注重长效”的要求,对本区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生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治。通过整治,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推动各项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消除地下空间各种不安全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本区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经营商场、娱乐场所、旅馆、餐馆及从事生产活动、用作危险物品储存和人员居住的场所。
整治重点:一是未按规定登记注册以及无证无照的;二是未经批准改作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场所的;三是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生产经营、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的;四是擅自拆改结构,影响安全使用的;五是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的。
三、组织领导
区成立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张仁良区长任组长,是明芳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杨培源副区长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治安支队、消防支队)、区经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房地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市容市政委。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治期间综合协调,区民防办为责任单位。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治安支队、消防支队)、区民防办、区建交委组成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办),负责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主任:陆林根(区民防办主任),常务副主任:王传海(区民防办副主任),副主任:魏恒裕(区安监局局长)。成员由上述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并确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四、职责分工
民防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对本区民防工程进行摸底调查,督促使用单位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对在地下空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普通地下室进行摸底调查;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地下空间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地下空间改建、扩建工地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厅、中小旅馆等行业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场所进行查处。
公安消防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依法对有关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资监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出资监管单位地下空间的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城市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建民防工程以及改变地下空间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认定,并协助民防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安全生产条件、危险物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核发地下空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地下空间内需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质量技监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安全监察,并查处非法使用土锅炉、土电梯及特种设备的无证制造等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房地部门职责:参与对本区普通地下室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将地下空间租赁纳入房屋租赁管理范围,督促地下空间租赁双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部门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对地下空间内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规章的进行查处。
文化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职责: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内的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经营项目、场地结构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天然气、人工煤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区域内地下空间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配合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底前)。
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区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底前)。
要摸清本系统、本行业地下空间的情况,包括辖区内地下空间数量、位置、面积、实际用途、使用性质、权属单位和安全管理状况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工作。由地下空间各权属单位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并在8月20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再对辖区内地下空间的总体状况进行逐一核查、汇总,并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汇总表,于9月25日前上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第三阶段,落实整改和执法检查阶段(10月底前)。
对在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中查出的问题,要依照监管职责分工,搞好整改。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专项整治推进小组及时召集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底前)。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或在整治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对专项整治情况写出总结,并填写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11月2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个到位、两个确保”的要求,从“建设平安上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确立“大安全”思路观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
要认真组织力量摸清本单位地下空间的底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好专项整治的落实,真正达到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底数清、现有场所用途清、安全使用标准清、安全管理责任清、安全隐患问题清的“五清”要求。同时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结合起来,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加强协调
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整治难度大、安全隐患多、涉及面广的地下空间,要组织联合整治。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专项整治,认真进行清查摸底和自查自纠,不得推诿、扯皮。
(四)疏堵结合
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根据地下空间的区域分布、城市规划布局、暂住人口等情况,综合考虑利用地下空间和改善外来人员居住条件的需要,落实专项整治要求。要加大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经营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做到疏堵结合。
(五)搞好宣传
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对反面典型事例的曝光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
1、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明细表
2、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调查摸底汇总表
3、地下空间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整治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民防办《静安区地下工程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06]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防办拟定的《静安区地下工程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地下工程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的地下工程普查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地下工程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0号)的要求和《上海市地下工程普查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切实掌握我区已建地下工程现状,建立地下工程管理档案,为区研究确定地下空间利用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制定地下空间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搞好这次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状况,制定科学的开发利用政策;有利于推进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实现地下空间资源的信息共享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动地下空间的管理机制创新,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普查的对象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包括中央、市属和军队单位修建和管理的),室内地坪位于设计相对标高+0.00米以下的所有建(构)筑物(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具体为:
(一)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地下商场、地下餐饮、地下旅馆、地下娱乐场所、地下医院、地下仓储、地下办公室、地下会议室、地下更衣室、地下实验室、地下车库(含自行车库)、地下生产车间等。
(二)地下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地铁、隧道、地下道路、地下变电站、地下过街道、地下泵站、地下立交、共同沟等。
(三)其它地下工程。
各类地下管线、地下军事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地下桩基础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三、普查的内容
这次普查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
(一)地下工程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普查代码、单位统计代码、管理单位负责人、产权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管理单位性质等。
(二)地下工程的现状。主要包括:工程地址及位置、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建成年月、设计用途、实际用途、出入口数量、地下层数、埋深度等。
(三)地下工程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方式、使用单位信息、已用面积、车位数等使用情况和工商登记、消防许可、治安许可等取得许可情况。
普查工作使用的相关表格由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并经市统计局批准后下发。
四、普查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本次普查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童建民牵头,区民防办为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统计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工商静安分局、区市政配套局为成员单位的地下工程普查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推进小组”),负责这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办,人员由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及各街道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拟制、普查人员的培训和普查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区建交委会同区市政配套局负责地下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发改委、工商静安分局、区规划局和区房地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相关数据的核查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在区普查推进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普查的方法
本次普查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地下工程的不同性质,对地下工程进行全面普查。
(一)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服务设施和其它地下工程由普查对象所在地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结果报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上报的数据审核、录入和汇总后,报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二)地铁、隧道、地下道路、地下过街道、地下泵站、地下立交、共同沟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普查工作由区建交委会同区市政配套局负责组织实施。
普查结果由区建交委审核、录入和汇总后,报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三)特殊单位
1、地下变电站的普查登记由电力股份公司负责,普查结果直接报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2、涉及保密的地下工程普查登记由所在的街道发放普查登记表格,由地下工程管理单位填写表格后直接报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六、普查的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自2006年7月至2007年1月,共分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至10月上旬)
成立组织机构及推进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和成员单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进行思想发动和动员,对有关人员进行普查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
按照普查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录入、汇总,对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评估后,报市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
(三)汇总核查阶段(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上旬)
组织有关部门核查数据,将普查结果报区政府,对普查数据进行处理,建立地下工程数据库,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普查数据的处理和质量控制
1、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统一制发的数据处理程序和标准,组织协调全区的数据处理工作并对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和各普查部门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普查过程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3、区普查推进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普查数据汇总整理后,按照行业管理关系分解给各主管部门核查。
八、普查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普查工作的各项安排,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2、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这次普查,落实地下工程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消除管理盲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3、普查对象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不论单位性质、隶属关系,都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各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4、普查对象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准确的填报普查表格,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有关数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数据。
5、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普查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和擅自使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普查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办发[2006]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保障驻区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配偶。
第二条 户籍所在地为本区的驻区部队现役军官(含高级士官)随军家属首次就业,适用本细则。原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军官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就业安置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托底就业为基础的原则,为随军家属首次就业创造条件。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市场推荐方式实现就业。
第四条 区双拥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官或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牺牲等随军家属,由所在部队向市人事局申报后,及时予以指令性安置。
第六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凭《户口簿》、配偶的《军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向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劳动手册》和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登记并领取《劳动手册》后的随军家属,可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职业培训账户卡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接受培训。区劳动就业促进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八条 对要求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方面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并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颁发的非正规就业证书,与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签订《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取3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助。
对有自谋职业能力,不要求区劳动部门市场化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与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签订《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取2万元的自谋职业奖励金。
第九条 对要求通过市场推荐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填写《随军家属双向选择登记表》后,进入市场推荐就业程序。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提供免费职业推荐,积极提供与本人素质相应的工作岗位予以选择,尽快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首次与随军家属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不含社会基本保险金)合计不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待遇1.5倍以上的,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社会基本保险金补贴。
第十条 通过多次市场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但本人确有就业需求的随军家属,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安排公益性劳动组织。期间除岗位薪酬外,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区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按月支付其320元的托底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沪劳保社[1999]1号通知的规定,予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区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按月支付其2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其中年龄偏大,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政府予以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对报考由政府出资的岗位时,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每年安置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所需资金,作为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一部分,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年度的实际发生额向财政局核报,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此细则如与中央及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央及市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此细则由区双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此细则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民政 军队 家属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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