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09年第3期(总第35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专业街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调整方案》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静府发[2009]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静安区专业街建设工作机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专业街建设工作推进机制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专业街建设和管理工作,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专业街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机制。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撤销原区专业街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街管理委员会,建立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张仁良区长担任,方世忠副区长配合,成员包括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专业街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以重点建设的各条专业街项目为主体成立建设指挥部。各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建设主体企业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建设主体企业为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并直接对分管副区长负责。
三、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建设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四、原区专业街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街管理委员会的资金等,转由新成立的相应专业街管理组织进行运作。
五、区府办制定专业街工作专项督查制度,每月汇总工作进度,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专业街建设进展情况分析。区考核部门将专业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部门和建设主体企业的年度考核。
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要加快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确保各专业街建设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附件1: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指挥部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附件2: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3: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1:
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指挥部
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专业街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各专业街整体规划、功能定位、配套政策、综合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负责对各专业街建设管理全年目标的确定和考核评价。
(四)负责对专业街推进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二、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工作职责
根据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精神,履行各专业街的综合管理职能,指导各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推进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一)负责在联席会议讨论确立的专业街功能和形态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情况,对本专业街具体发展规划方案进行初审。
(二)负责制定本专业街建设进度计划,明确分阶段的推进目标、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三)负责研究和制定本专业街开发的配套政策、措施,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负责加强各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经营者之间的沟通,统筹协调本专业街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工作。
(五)负责对本专业街年度工作进度的确定、督促和跟踪。实施对本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中途检查和督促,确保全年工作目标的落实。
(六)负责召开本专业街建设推进工作例会,按联席会议的要求,每年度对本专业街建设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
三、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根据专业街建设联席会议精神,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专业街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前期规划、中期建设、后期招商以及日常管理。
(一)负责编制本专业街的具体发展规划。办公室或建设主体单位在报批本专业街具体发展规划前,须事先征求本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的意见,由指挥部会同各规划和审批部门初审后进入审批程序。
(二)提出本专业街的功能定位。各专业街在引进新企业或调整业态结构时,需按本专业街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经办公室研究认可后办理报批手续。
(三)协调、推进本专业街开发工作。按照本专业街发展规划和总体业态的要求,负责和协调本专业街的招商引资工作,有选择地吸引符合本专业街功能定位的优质企业。
(四)负责推进环境建设工作。根据本专业街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编制本专业街的形态环境发展规划,并按审批要求负责本专业街的环境建设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街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开展规范服务、诚信服务等各类活动,加强专业街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塑造本专业街良好的整体形象,促进专业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持续稳定增长。
(六)负责全年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通过调研确定每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专业街指挥部,并加以推进和落实。
(七)按政策规定负责本专业街优惠政策的兑现工作。
(八)根据区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协调做好专业街内各企业“两新”组织工作。
附件2:
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 张仁良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召集人: 方世忠 区委常委、副区长
指挥部指挥: 陆晓栋 副区长
徐孙庆 副区长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建忠 区旅游局局长
叶坚华 区商委主任
冯 啸 工商静安分局局长
李 寅 区发改委主任
李卫平 区绿化市容局局长
李 震 区规土局局长
严俊瑛 区科委主任
范红伟 公安静安分局副局长
杨志健 区房管局局长
陈嘉祺 区财政局局长
庞 为 税务静安分局局长
施鸿华 区投资办主任
高伟忠 区建交委主任
崔正明 区府办主任
黄彩娣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蔡伯刚 区环保局局长
今后,上海市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联席会议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3:
静安区专业街建设管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一、“威海路文化传媒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徐孙庆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徐顺虎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发改委、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办、区文化局、区环保局、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
二、“铜仁路咖吧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陆晓栋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王健秋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投资办、区环保局、区市政配套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上海展览中心、商投公司
三、“吴江路休闲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徐孙庆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徐家豪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锦迪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吴江路休闲街管理有限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大队、区规土局、区投资办、区文化局、区旅游局、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上海先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众怡置业有限公司
四、“巨鹿路欧洲风情休闲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陆晓栋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王健秋 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投资办、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南空招待所、商投公司
五、“梅泰恒后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徐孙庆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许建中 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公司董事长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发改委、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投资办、区环保局、区文化局、区市政配套局、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食药监静安分局
六、“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建设管理指挥部
总指挥:陆晓栋 副区长
副总指挥兼办公室主任:陈惠泉 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指挥部牵头单位: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
指挥部成员单位(排名不分先后):区发改委、区商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投资办、区环保局、区文化局、区市政配套局、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九百集团、梅龙镇集团
主题词:城乡建设 机制 调整 方案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
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静府发[2009]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
若干配套措施的实施细则
(暂行)
一、 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3、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4、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15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 以上;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企业诚信证书;
6、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商委和相关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5、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被认定企业资助资金5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3、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二、资助创新型企业入驻静安
(一)申报条件
1、引进入驻静安区的创新型企业,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一年内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企业上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4、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财务审计报表和人员名册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云志、周新伍
联系电话:62182046
三、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80万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载体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3、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包括市、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等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银行实际利率的50%至100%的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云志、周新伍
联系电话:62182046
四、扶持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育和集聚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企业为目标,开发、建设、经营创意园区、都市型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的实体;
2、园区形象设计新颖,功能布局合理,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有1至2个主导产业门类;
3、园区能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办公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对已建2年以上,已有企业入驻的其它园区的提升调整,需有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的主导产业集聚度及税收落地率达到5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资质认定
(1)园区建设申报书;
(2)园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
(3)园区房地产产权证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园区改建工程方案及建设进度表,园区产业定位和招商管理策划书(对新建园区);
(7)园区管理机构和进一步调整提升的实施方案(对现有园区)。
2、项目认定
(1)园区建设、改造资金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建设、改造、装修工程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③工程项目预决算书。
(2)园区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补贴
①立项申报表;
②园区与新、老企业的租赁合同文本;
③新引进企业的情况资料。
(三)办理程序
1、资质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科技园区报区科委,创意园区、都市产业园区报区商委);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2、项目认定
(1)由园区建设方(经营方、管理方)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商委;
(2)区商委会同区科委和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项目补贴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产业园区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功能提升,产业调整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或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产业发展科
地 址:武定路969号607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佐 军
联系电话:52133019
五、扶持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报材料
1、立项申报表;
2、孵化器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用于基本建设的项目预算报告、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完工结算单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孵化器管理公司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2、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
3、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4、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对孵化器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云志、周新伍
联系电话:62182046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的各类科技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3、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补贴;凡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原则上按1:0.5的比例予以配套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3、项目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七、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体条件依据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科技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3、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以及列入简化程序的有关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
4、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5至1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八、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或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鼓励政策
1、获得国家或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2、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九、资助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成果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成果资金支持。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科委负责区科技创新项目的日常监管;
2、区财政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平衡和使用监督;
3、区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资金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4、区科委负责项目验收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办公室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谢天
联系电话:62559746
十、资助申请、授权专利
(一)申报条件
1、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或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
2、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3、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且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户籍、专利申请地址均在本区内的个人。
4、申请资助时间离专利申请或授权时间不满一年。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清单;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须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适用申请专利);
4、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适用授权发明专利);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受理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拨付资助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专利申请的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
2、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每项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人民币1500元。
3、凡被列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工作的示范、试点、培育单位的,在有效期内每单位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其他单位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个人每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其中不包括对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额。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知识产权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健
联系电话:62186520
十一、资助上海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学校)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通过本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培育)企业;
4、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试点)单位;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下发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万元;
2、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4、上海市专利工作培育企业,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6、上海市商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7、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2万元;
8、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知识产权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健
联系电话:62186520
十二、奖励著(驰)名商标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2、当年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或公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工商静安分局;
2、工商静安分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经首次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经复评认定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次奖励10万元。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工商静安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地 址:胶州路58号412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范天阁
联系电话:52137943
十三、奖励名牌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产品;
2、中国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中国名牌”称号的产品;
3上海名牌:是由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
4、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由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依照《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5、上海市质量金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上海市质量金奖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金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6、上海市质量银奖: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市质量银奖”称号的企业或个人;
7、上海名牌区域:是由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依照有关文件统一组织实施评定,并授予“上海名牌区域”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个人)名牌、质量奖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上海名牌区域称号的企业及单位,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上海名牌产品及服务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银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万元;
3、对复评获得名牌、质量奖的企业及个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其中未享受过本奖励政策的,按首次认定予以奖励;
4、企业获得多个同级别名牌称号的,只奖励其中的一个名牌产品;
5、企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的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名牌产品奖励标准奖励;
6、当年获得名牌、质量奖等称号的企业及个人一般列为次年度表彰、奖励范围。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管理科
地 址: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座703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楚辞
联系电话:62184314
十四、推进自主品牌发展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知名的国内注册商标或境外注册商标;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等级;
4、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5、达到相应入围要求的,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工商业、商业老字号、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品牌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品牌发展规划;
2、立项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四)资助政策
1、入围《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
2、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和奖励等;
(五)受理时间
详见《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办法》。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委经济服务科
地 址:武定路969号604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厉振国
联系电话:52133015
十五、奖励科技创新成果、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 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科技创新集体奖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为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需报送《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为:
(1)技术评价证明,指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2)水平检索证明,对于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3)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4)应用证明;
(5)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1至4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并行文公布;
5、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静安区科学技术创新奖励的奖励金额: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创新集体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2、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高新技术产业化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杨科威
联系电话:62183477
十六、优秀人才贡献奖
(一)申报条件
优秀人才贡献奖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区属单位和“两新”组织中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各类优秀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教育科研成果奖,以及其他同等奖励的;
2、在学术理论研究上有较深造诣,发表过有较大科学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的;
3、在新产品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上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市级以上先进水平的;
4、在科技、教育、卫生、经济、城建、体育、文化、法律、金融、现代商业商务、专业服务、信息化及其它专业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具有较高声誉的;
5、已成为本区某一行业或学科带头人,并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
6、在各行各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并作出突出实绩的;
7、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4、审批同意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优秀人才贡献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5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2、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静安区科技创新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联系部门:中共静安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地 址:常德路370号408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高东铭
联系电话:62475620
十七、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建设
(一)申报条件
1、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中,承担下列项目之一的静安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1)申报承担国家或市、区、部门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可与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也可结合静安区情自主选题立项;
(2)商贸流通业、专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宾馆会展旅游业、文化生活服务业、传媒业、教育卫生等行业项目;
(3)达到或攀登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
(4)产学研结合项目。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授予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中,承担下列项目之一的静安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申报承担国家或市、区、部门科研工作和工程建设任务;
(2)与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
(3)结合静安区情自主选题立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立项书面报告;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资助领军人才及其团队
(1)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至15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3)经营管理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至8万元。
2、资助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应用开发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2)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2至4万元;
(3)经营管理类拔尖人才资助额度3至6万元。
(五)受理时间
评选当年11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队伍自身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出版专著、配备学术助手、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学术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解决特殊困难等方面的经费;
2、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
3、资助周期一般按照培养计划时限确定,期满后停止资助。
联系部门:中共静安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
地 址:常德路370号408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高东铭
联系电话:62475620
十八、资助国家和上海市各类信息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的项目;
2、获得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3、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4、获得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其他信息化资助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补贴申请表;
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信息委;
2、区信息委受理初审后,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项目单位1:1配套资金补贴,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10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2、项目单位需在向国家和上海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信息委递交上述报告;
3、项目通过国家和上海市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信息委,区信息委将验收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联系部门:区信息委综合管理科
地 址:常德路370号225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钱晓颖
联系电话:62473250
十九、奖励标准化工作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
2、承担上海市和静安区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并通过评估的单位;
3、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
4、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监局的相关文件、证明文件、采标证书或标志、标准文本及其他相关证明;
4、企业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报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
3、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奖励标准
1、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获得采标证书和标志的,奖励2万元。
2、被上海市确定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为标准化示范的区域,通过评估的,奖励20万元;被确定为区示范单位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区级评估的,奖励5万元,通过市、国家级评估的,奖励10万元。
3、对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的单位,按奖励标准20%执行。
4、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的,根据奖励等次分别给予1-2万元奖励。
5、在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执行标准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奖励5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联系部门: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地 址:胶州路699号恒森广场B座703室
邮 编:200040
联系人:曹悦
联系电话:62177513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列入拟上市辅导期的证明材料及上市辅导期验收报告。
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3、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三)办理程序
资助资金的审核拨付。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及相关部门初审,经区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四)扶持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拟上市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上海市及本区的重点支持项目;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区财政支出或财政投资项目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
4、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特事特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以后。
联系部门: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地 址:昌平路710号6楼
邮 编:200040
联系人:徐云志、周新伍
联系电话:62182046
主题词:科技 技术 配套 细则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二○○九年九月三日)
静府发[2009]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安排通知如下:
张仁良区长负责区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含区政府政策研究室、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外事办、区政府机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国动委、区批租办、区编办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由区长负责的工作。联系税务静安分局工作。
方世忠副区长分管区发改委(含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区国资委(含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静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区公务员局、区医保办)、区政府合作办、区信访办(区督解办)。协助分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系区工商联工作。协助联系税务静安分局工作。分工联系政法工作。
朱成钢副区长分管区科委(含区信息委、区科协、区地震办、区知识产权局)、区人口计生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联系食药监静安分局。分工联系宣传、群众团体、区政府台办、区政府民族宗教办、区政府侨办、区档案局(含区档案馆、区方志办)。
陆晓栋副区长分管区商务委(含区经委、区粮食局)、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区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办公室、区旅游局。协助分管区政府外事办。联系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徐孙庆副区长分管区建交委(含区重大办、区动迁办、区防汛办、区市政配套局)、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含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民防办(含区政府人防办)、区零星改造办。协助分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批租办。
陈静薇副区长分管区地区办、安全静安分局(区保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含区社团局、区双拥办)、区残联、区安监局、区应急办(区总值班室)、街道办事处。协助分管区监察局、区国动委、公安静安分局、区信访办(区督解办)。
特此通知。
主题词:综合 政府 工作 分配 通知
二○○九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周晓春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骆敏华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云珊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
梁玉成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
朱尔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方世忠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院长;
李本科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张西飞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 斌 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李正中 上海市静安区交通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小强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助理。
姓 名 免去职务
严德前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新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胡建忠 上海市静安区土地开发控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陈云珊 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蔺世平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乔忠强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职务;
许舜根 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职务;
郑余光 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杜慧芳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院长职务;
李本科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人口计生委《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九年七月十三日)
静府办发[2009]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口计生委《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开展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上海海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人口委[2009]36号文)精神,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是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
计划生育药械指的是用于生育调节的药品和妊娠控制的医疗器械,包括避孕、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以及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等医疗器械;
成人“性用品”是指用于改善和增强性功能或对性活动起辅助作用但依法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包括口服、外用和仿真工具等种类。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本区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三、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三)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调查研究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专项整治行动在市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区人口计生委牵头组织,公安静安分局、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静安分局参加。区政府成立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起草行动计划,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并负责向市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度,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配合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处无证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时间安排
按市统一部署,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集中开展,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7月)。制订和印发《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对本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建立相关制度,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7月—2009年10月)。相关部门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开展整治工作。对静安区的情况认真进行摸底、自查,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
自2009年7月起,各相关部门汇总当月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附件4-1)和执法监督报表(附件4-2,4-3),于每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10月15日前,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2009年11月)。接受市专项整治督查组对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督查。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计划生育药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上海形象和世博会筹办。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地抓好关键环节。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有效工作模式和方法,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制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附件:
1、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的举报电话
4-1、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表
4-2、4-3、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一)、(二)
附件1:
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成钢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季 军 区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张建海 区府办副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德兴 工商静安分局副局长
朱晓东 食药监静安分局副局长
许舜根 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云珊 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陈秉全 公安静安分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凌黎明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陈云珊兼任。
附件2:
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云珊 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彩琴 区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科
闫立新 区计生药具管理站
郑 礌 公安静安分局治安支队
吴国柱 区卫生局防保科
范天阁 工商静安分局广告科
丁惠群 区质量技监局食品科
孟 军 食药监静安分局稽查科
附件3:
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的举报电话
市 级
市人口计生委12356
市公安局24023456
市卫生局12320
上海海关68891720
市工商局123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6272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8620257
区 级
区人口计生委62178934
公安静安分局62588800*38104
区卫生局62551717*235
工商静安分局52137943
区质量技监局62177879
食药监静安分局62535366
附件4-1
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进展报表
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活动内容 |
政府 |
人口计生 部门 |
公安部门 |
卫生部门 |
工商部门 |
质检部门 |
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 |
小计 |
是否成立领导小组或专门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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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实施方案或专门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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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专项工作会议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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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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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出动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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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典型案例详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责任追究、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等)另附;
2、新闻报道有关音像材料及文字资料请另附;
3、口岸海关有关监管情况和执法情况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报送。
机构类别 |
注册登记户数 |
查处无证户数 |
督查户数 |
下发督查意见户数 |
警告户数 |
责令改正户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违 法所得 (万元) |
暂停执业户数 |
停业整顿户数 |
吊销 许可证户数 |
暂停执业人数 |
吊销执业证书人数 |
追究行政责任人数 |
移送公安案件数量 |
移送监察案件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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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避孕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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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排卵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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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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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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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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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妊娠控制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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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 |
避孕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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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排卵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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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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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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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节育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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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妊娠控制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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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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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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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非法使用机构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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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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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2
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一)
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统计期限: 2009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3
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二)
区(县)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统计期限: 200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机构类别 |
注册登记户数 |
查处无证户数 |
督查户数 |
下发督查意见户数 |
警告户数 |
责令改正户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违 法所得 (万元) |
暂停执业户数 |
停业整顿户数 |
吊销 许可证户数 |
暂停执业人数 |
吊销执业证书人数 |
追究行政责任人数 |
移送公安案件数量 |
移送监察案件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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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生产成人 性用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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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成人性用品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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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经营成人 性用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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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人性用品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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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
广告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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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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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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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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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市场 整治 计划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
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静府办发[2009]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和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对象
静安区所有在“走出去”项目中个人持股的国有企业职工和领导人员(含已退休和调离人员)。
“走出去”项目是指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参股持股的试行办法》(静府办发〔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颁布以后在本区以外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在《试行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本区以外实施的,但事后已履行报批程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调整依据
(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能在所辖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区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参股持股的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不得与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房屋买卖、费用、利润转移,资产置换,权证抵押融资等关联交易行为”。
三、调整方式
本实施意见的调整对象应在2009年9月16日前一律清退所持“走出去”项目中股份。清退方式为本金加利息,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所投本金,计息期从本金投入之日起到股权实际清退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单利计算。
四、责任主体
清退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清退方案和完成情况应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保持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后,本区实施“走出去”项目的国有企业职工不得持股。
(二)“走出去”项目清理结束后,由区纪委牵头,会同区国资委、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专项检查。
(三)国家和上海市有新的规定出台,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投资 意见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人口办《关于静安区全面开展实有人口、
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静府办发[2009]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口办《关于静安区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静安区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
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9〕84号)文件精神,在静安寺街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区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以下简称“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采集街道辖区内实际居住房屋信息,并实行编码管理。要求所有信息正确,所有建筑物准确定位,并录入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
(二)全面采集街道辖区内实际居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人户分离)、来沪人员和境外人员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录入、核对工作;
(三)“两个实有”信息采集登记率达到95%以上,初步达到“见房知人、见人知房、以房找人、查人知房”双向互联的人口管理目标;
(四)借鉴试点工作经验,按照“深化、细化、实化”要求,探索符合街道实际情况的“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8月上旬)
1.各街道要利用横幅、板报、宣传品等载体,采取警情通报、上门走访等方法,在社区内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口管理宣传活动,努力营造社区居民积极配合、自觉登记的良好氛围;
2.各街道要制定工作方案,并对组织、人员、硬件保障作出具体安排;
3.各街道要结合静安寺街道试点经验和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理念,建立“两个实有”信息采集、登记、录入、维护队伍,具体实施“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
(二)实施阶段(8月上旬至9月底)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两个实有”全覆盖实施工作。
1.门弄(楼)号牌编制、安装工作,辖区建筑物信息、门弄(楼)号牌纸质地图定位采集;
2.上海市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中GIS地图门弄(楼)号牌信息录入;
3.居住房屋信息核对、补缺,并录入系统;
4.实有人口信息核对、采集;
5.系统中人、房信息关联操作和信息维护工作;
6.建立各项工作台帐。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至12月底)
1.各街道完成“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自查,做好工作总结;
2.区人口办将组织开展对街道“两个实有”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的网上检查和实地抽查、验收工作;
3.迎接市人口办验收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保障。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细化方案,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保障力度。各街道人口办要及时汇总分析工作进度,争取街道及相关部门支持。
(二)责任明确到位。各街道、派出所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机制,稳步开展并取得实效。街道、派出所要落实一名专职干部和民警,负责日常实有人口管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考核。各派出所要确保社区民警开展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时间,合理安排勤务。各街道、派出所专职干部要加强对信息采集队伍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
主题词:公安 管理 实施 方案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
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静府办发[2009]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我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进城区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良好的城区环境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召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2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筹办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与迎世博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找出与筹办上海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我区行政执法检查由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
三、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四、检查内容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2009年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以下3件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1、《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食药监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
2、《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点检查单位:公安静安分局);
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区建交委)。
(二)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市政府规章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各自条线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确定本部门需要检查的内容。一个部门原则上只检查一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可以采取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行政处罚情况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可以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采取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直接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
六、时间安排
(一)8月份成立领导小组。重点检查部门食药监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建交委成立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成立由本部门法制干部、相关业务干部组成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小组。请各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报区府法制办。
(二)9月至10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并在10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府法制办(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三)11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府法制办、区监察局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及抽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法制监督建议书。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具体抽查考试的时间和做法,由区府法制办另行通知。
(四)12月为总结阶段。区府法制办和区监察局分别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顺利开展。
(二)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三)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附件:《执法检查书面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
执法检查书面自查报告的基本要求
执法检查自查结束以后,各单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写明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施行以来(主要是近三年来)的贯彻实施情况,如颁布和实施时间,本部门的具体职责,涉及到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情况,以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职能处室,等等。
(二)主要做法。写明本部门对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主要职责的落实情况和具体做法,着重围绕三方面内容展开:一是制度方面,建立健全了哪些配套制度,实施情况如何;二是方法方面,在加强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强化执法力度等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采取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等;三是行为方面,该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中涉及到哪几类具体行政行为,每一类具体行政行为近三年的实施数量,以及相关的听证、复议、诉讼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列表,而且还要分析,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特点、涉及对象和金额等作深入分析。
(三)取得的成效。主要围绕加强行政管理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有哪些成效。
(四)问题与不足。写明该法律、法规或规章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着重围绕四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二是本部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找出与筹办世博会所应达到的行政执法水平的差距;三是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中的问题;四是其他方面的问题。对问题的分析要客观全面,要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五)社会评价。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管理相对人的评价;二是相关行业协会的评价;三是社会其他方面的评价,如政风行风测评情况等等。
(六)设想和建议。联系实际写明本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设想和建议。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本部门为促进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贯彻实施,下一步准备从哪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二是围绕“迎世博”主题,本部门在世博会召开前可以完善、改进的措施;三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立法机关有哪些建议。
(七)附件。书面自查报告还应当附送以下两份材料:一是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所涉及的三年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二是反映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材料,如书面意见、会议纪要,征询意见人数较多的可以提供汇总整理材料。
主题词:行政 法制 执法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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