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40期)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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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第五期(总第四十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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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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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闸北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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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做好 2010 年闸北区
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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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10 年闸北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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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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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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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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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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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公报】
闸北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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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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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闸府发〔2010〕8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31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强化审计整改,是各部门、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和谐新闸北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明确要求,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
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整改事项,要亲自抓布置落实,及时了解掌握进程,限期督办解决。要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要强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配合和协助审计机关依法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督促被审计单位各项整改工作及时到位。
(三)完善机制,注重长效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限期整改;对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分析原因,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深入研究从源头上解决审计查出问题的根本措施,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依法规范,强化督办
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政府督查部门要将重要审计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审计整改。
三、完善措施,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
1、审计整改工作的部署、指导、协调和督办等事宜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2、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由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检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
3、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共同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机关在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基础上,负责归纳、综合分析审计查出的问题,并书面提出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区检察、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依法定职责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审计机关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相关组织部门。有关部门要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
1、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必须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上级单位必须履行责任,督导整改。
2、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
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由联席会议负责考核评价。
(三)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1、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执行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事项的原因、限期整改的计划等。
2、联席会议每年要向区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制度
1、所有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列入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督
查。
政府督查内容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区党政领导对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专报(信息)或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提交的督办事项。
2、审计机关要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后的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跟踪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执行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事项处理情况。
3、审计机关跟踪督促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由审计机关书面报告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
1、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逐步公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公开内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2、公开形式包括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介,以《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闸北区审计结果落实暂行办法》(闸府发〔2008〕
22 号)同时废止。
闸北区审计局
主题词:审计 整改 实施意见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闸府发〔2010〕15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40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成立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
任:颜建平 |
区委常委、副区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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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李雅平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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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效敏 |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公务员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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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慧华 |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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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
员:李华忠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
|
|
杜嘉宝 |
区总工会副主席 |
|
|
刘新宇 |
区教育局副局长 |
|
|
吴继民 |
区卫生局医务工会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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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策钢 |
区社区管理办副主任 |
|
|
胡长春 |
区司法局副局长 |
|
|
吴 |
郁 |
区国资委副主任 |
|
陈 |
军 |
区商务委副主任 |
|
刘海泉 |
区工商联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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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延龄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科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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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梅生 |
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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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亚 |
区公务员局招录培训科科长 |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待院长到任后,自
然成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原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原闸北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行撤销。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成立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
闸北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闸府发〔2010〕16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43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成立闸北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名单如下:
组 |
长:胡卫国 |
区委常委、副区长 |
|
副组长:李原康 |
区财政局局长 |
||
|
施文荣 |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副局长 |
|
|
郑志勇 |
区审计局局长 |
|
成 |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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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效敏 |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公务员局局长 |
|
|
陈 |
一 |
区审计局副局长 |
|
吴 |
郁 |
区国资委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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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冠浩 |
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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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威 |
区税务分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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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苏闽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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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 |
律 |
区财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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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强 |
区纪委常委、区监察局副局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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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祥兴 |
区民政局副局长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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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任:俞 |
律 |
(兼) |
成 |
员:姜志琴 |
区纪委监察局党风室副主任 |
陆 玫 区审计局财政审计科主任科员
朱琼芳 区财政局会计科科员
今后,闸北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务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主题词:机构 治理 小金库 领导小组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关于做好 2010 年闸北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五日)
闸府办发〔2010〕7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卫生局《关于做好 2010 年闸北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做好 2010 年闸北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沪府办发〔2009〕59 号《关于做好 2010 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精神,上海市 2010 年献血总量为 45.3 万人份(每人份 200 毫升)。我区无偿献血总目标为 5983 人份,临床用血自给率达到 100%,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临床用血总量的 95%。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目标,结合闸北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血液保障体系
无偿献血工作事关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关系到群众身心健康权益的一件大事,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行动中,不断强化血液安全保障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结合当前献血工作的实际,积极探索无偿献血工作新模式,做好阶段性目标和实施步骤,改进和创新组织动员公民无偿献血的工作模式。强化志愿无偿献血招募队伍的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广泛动员社
区、企事业单位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本区的临床用血供需平衡和安全。
为保障 2010 年世博会期间的血液保障工作,区献血办要认真制定周密的血液保障体系,完善 100 名应急队伍和 RH 阴性血液的备血工作,完成市政府 VIP 备血任务。
二、各方联动、共筑合力,做好献血宣传发动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各部门、各单位的民生工程,需要各方的大力支持与参与,要加强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要进一步形成“党委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卫生部门积极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区财政、宣传部、教育、社会保障、公安、工商、文明办、团区委、红十字会、爱卫办要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充分利用各自工作网络,协同做好献血工作。闸北报、闸北有线电视台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
区献血办要结合“6.14”世界献血者日、《献血法》纪念日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无偿献血和血液知识宣传。结合上海世博会的契机,举办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市民对血液知识的全面了解,让更多地市民加入献血者行列。利用各个节假日,组织志愿无偿献血招募队伍人员上街开展招募活动,为上海血液供需矛盾,做出努力。
三、以社区、企事业单位为抓手,动员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各街道(镇)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加大社区、企事业单位献血组织和招募工作力度,实现团体无偿献血的量化目标。2010 年献血工作目标,各单位可按不超过职工养老金缴纳人数的 6.5%,各街道(镇)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 (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 2.5%,动员和招募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献血工作目标任务的下达,由养老金缴纳地的献血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街道(镇)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建无偿献血者队伍,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好春节前后与高温期间的无偿献血工作。
四、以世博会为契机,强化志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建设
区献血办公室要把无偿献血志愿者招募工作,放在献血工作的重要位置。夯实闸北志愿招募队伍的基础建设,壮大队伍发展,在世博会期间要积极发挥好、组织志愿招募人员,合理做好招募动态规划管理,确保这支队伍稳定、持久地运作。同时将志愿者队伍管理工作纳入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市志愿工作者队伍建设管理范畴。
要利用新客站地域优势,在做好流动车献血招募工作的同时,与大学生联手做好献血屋和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招募工作。做到既藏血于库,又藏血于民,切实增强临床用血自给能力、应急能力和志愿者服务能力。
五、加强采供血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认真核定年度用血计划,加强对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血的知识培训,积极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规范医疗用血行为,各医疗用血单位要积极开展对用血病人家庭成员和亲友动员参加互助献血,做到节流与开源并举。
结合本区实际,认真制定 2010 年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计划,采取确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加强与区公安、监察、卫生监督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安全。
继续发挥区输血质控小组作用,督导医疗用血机构临床用血质量检查,确保用血质量安全。
闸北区卫生局
主题词:卫生 2010 年 无偿献血 实施意见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闸府办发〔2010〕11 号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区法制、监察、保密、新闻发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三、发布协调的内容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
涉及行政机关为同级行政主体的,则各行政机关都是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行政机关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较低级别的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参加协调。
五、不同意见的处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本区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
(二)本区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处理。
六、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
七、协调的形式
行政机关之间开展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
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八、禁止性规定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市政府或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九、责任追究
依照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制度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
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
二、职责和主要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本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包括考核评估制度、社会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项基本制度。
三、考核评估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度开展,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本区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考核评估。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指标由基础工作、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其他事项五大类指标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对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社会评议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对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规定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规定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制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社会评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风行风评议: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纳入到本区政风行风测评体系中,区纠风办按照区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性意见。
(二)公众评议: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调查问卷,向群众发放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评议。
(三)专家评议: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进行专题评议。
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五、监督检查制度
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方法。日常监督检查随机进行,重点抽查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检查组,重点抽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三)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区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区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闸北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制度。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具体承担本机关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法制机构协助其承担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二、审查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具体包括:
(一)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如为公文类信息,应在公文发文单上,设置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除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同本机关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的政府信息的,向申请人提供;
2、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交由本机关相关业务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3、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4、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签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最终批准保密审查意见。三、公开属性的提出
行政机关业务机构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发文单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栏上填写其公开属性。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行政机关业务机构认为公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在发文单上注明,并说明理由。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时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公开属性的审核
行政机关的有关科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将公文的公开属性交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对本机关的业务机构提出的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确认。
五、公开属性的批准
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也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最终批准。
六、复查制度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科室应当会同本机关的业务机构、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已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复查。
对已列入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未依法确定密级的,应当先采取保密措施,再依法确定其密级及保密期限。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原认定有误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三)认为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依法解密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
八、不能确定国家秘密的处理
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过程中,经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区国家保密局确定。
行政机关报请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交的材料应当包含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和内容;不能确定的原因说明。
九、监督检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同区国家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区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的范围。
区国家保密局应当依据职权,对本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闸北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实施计划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闸人普办联(2010)28 号
各街镇宣传科、人普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 号)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9]36 号)精神,上海将按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人口普查工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需要动员每一个普查对象如实申报普查资料,需要协调社会各方大力支持普查工作。因此,做好闸北区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营造声势浩大的舆论氛围,对顺利开展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 号)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9]36 号)文件精神,结合闸北区域和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制定闸北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实施计划。
一、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上海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闸北人口普查主题开展,突出各阶段宣传重点,充分发挥《闸北报》、《闸北有线台》、闸北政府网站、社区各种宣传载体,以及人普现场咨询活动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人普宣传活动,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使人口普查家喻户晓、人尽皆知;通过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力合作,使区、街道(镇)、居委会三级普查机构和每个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做好人口普查;使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人口普查,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二、宣传工作的重点
(一)突出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深入宣传,使全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做好人口普查对制订闸北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突出宣传人口普查的基本知识、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切实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全区 4000 余名普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全体普查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三)突出宣传普查对象积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的典型事例
通过行之有效的广泛宣传,号召全区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人口普查,充分认识如实申报人口普查资料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任何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或妨碍人口普查工作做法都是违法的行为。
三、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
本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将按照普查准备、普查登记和普查结果公布三个阶段进行,并结合各个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0 年 11 月 1 日之前)
1.宣传宗旨
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上海市政府和闸北区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为宣传主线,大力宣传人口普查目的、意义、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等。增强全社会对人口普查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区广大市民依法如实申报普查资料的自觉性。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促使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
2.主要任务
围绕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以及人口普查的内容和时间节点等,做好本区人口普查宣传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制定宣传计划,召开宣传工作会议,部署
宣传工作,确定宣传重点;二是建立区、街镇、居委会三级宣传宣传报道网络,建立信息员,明确宣传工作责任制;三是整合宣传资源,运用区各种宣传媒体和社区宣传资源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四是召开人口普查宣传会议,做好各项人口普查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及时编发信息和人普工作简报,报道本区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发放各种人普宣传用品,向被普查对象发放《致人口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在社区内张贴人普宣传海报,通过展示板在社区巡回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要发动群众,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人普宣传工作;六是通过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宣传月、人口普查倒计时 100 天、人口普查现场宣传咨询等活动,大张旗鼓地在区、街道(镇)、居委会三个层面进行全方位的人口普查宣传。
3.重要宣传阶段
结合闸北实际,确定本区推广彭浦新村曲沃路 430 弄居委会的“区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期间和 10 月份“人口普查宣传月”为全区两个重要的人普宣传阶段,在全区掀起人口普查宣传活动的新高潮。
普查综合试点阶段(7-8 月) 主要任务是在试点区域(彭浦新村街道曲沃路 430 弄居委会)张贴人口普查的宣传海报、横幅标语、向普查对象发送《致人口普查试点对象的一封信》;组织《闸北报》和闸北有线台重点对综合试点工作进行报道。在《闸北报》开辟人普专版新闻宣传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普查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法律义务等,对人口普查试点单位进行报道,并介绍人口普查的有关常识。
普查宣传月阶段(9-10 月) 9 月份,主要是做好所有的人普宣传资料保障到位,并下发到各街镇。10 月份为区“人口普查宣传月”,要上下联动,在区、街镇和居委会三个层面范围内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要实现人普宣传工作在全区无死角,做到家喻户晓。
10 月下旬,按照上下对口原则,重点制作“闸北区区长人口普查专题电视讲话”和
“区人普办主任就人口普查接受闸北有线台专访”两档电视专题节目。同时在闸北有线台黄金时间滚动播出人普宣传口号,在全区营造浓厚的人口普查社会氛围,形成家家知晓、理解人口普查,人人支持、配合人口普查,达到依法普查,如实登记,确保普查质量的目的。
(二)普查登记复查阶段(2010 年 11 月)
普查登记阶段的宣传,主要集中宣传与人口普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重点是宣传区委、区府对人口普查强有力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合作精神;普查人员克服困难坚持依法普查的先进事迹;普查对象积极参与配合普查的事例。同时,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地报道本区开展人口普查的工作情况,对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
(三)普查成果发布阶段(2011 年 4 月-2012 年 5 月)
普查成果发布阶段的宣传,主要是围绕人口普查成果,重点做好相关数据的公布和解读。用数据阐述 2000 年以来闸北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变化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取得的成就,使普查资料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同时,结合人
口普查总结、先进表彰工作,组织报道在人口普查工作中我区涌现的先进事迹。
四、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我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的实施原则,由区委宣传部和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街道(镇)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定位,理清工作思路,精炼宣传内容,按照区人口普查工作时间节点的需要及时启动宣传项目。区和街镇两级人普办要及时提供人口普查的工作信息和相关资料,做好人口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每个阶段的宣传任务落到实处。区和街镇两级人普办要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加强人普宣传的针对性,切实提高人普宣传的实效。
中共闸北区委宣传部 闸北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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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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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七月人事任免事项 |
姓 |
名 |
任命职务 |
张 |
勇 |
上海市闸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
镇 |
杨 |
上海市闸北区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俞林伟 |
上海市闸北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
|
祝友元 |
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
谭朴珍 |
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
|
陈伟龙 |
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副局长 |
|
蔡明水 |
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副局长、上海市闸北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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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名 |
免去职务 |
宋 |
强 |
上海市闸北区社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
段春浩 |
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
陈洁莉 |
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
袁 |
园 |
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局副局长 |
蔡明水
周 健
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副局长
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局长、上海市闸北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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