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3期(总第43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静府发〔201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社建办《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上海市社会建设会议、区委十二届、十三届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的积极性,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社合作和政社互动,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以民为本的原则。按照“便民、利民、惠民”的要求,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基本平衡的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切实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权责明确的原则。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的稳步协调推进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规范专业的原则。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导向,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运作机制,提高项目完成质量,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更加合理、透明和规范。
(五)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调节、竞争、管理机制,择优扶持,保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有效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福利的效果。
三、职责分工
设立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社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社建办”),区民政局(区社团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建办。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委托项目与公益创投项目)的评审工作;区社建办负责全区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工作的牵头抓总,以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区社团局)负责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核和专家的聘请与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对报送的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及所需资金的拨付;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负责对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的监督。涉及相关委托方(政府部门)参加评审委员会相关评审工作。
四、购买领域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坚持以公益性服务为宗旨,在以下领域内进行:
(一)公共管理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区政府实事项目建设,参与城区、社区、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二)社区服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承办各类公益性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工作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社会事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稳等事务性工作。
上述三个领域的具体项目和其他需要社会组织承接的各类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公布。
五、操作规程
(一)项目认定
1、立项申报。委托方(政府部门)在每年6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公益创投参照执行),按照“谁主管、谁审查”的原则,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并编制相应的预算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对政府部门提出的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研究审核后,同意立项的列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并通过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二)预算编报
经确定公示的项目,由各委托方(政府部门)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编报。
(三)信息发布
静安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信息,均由服务中心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具体包括:政府招投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发布、招投标过程、中标结果、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等公开。
(四)购买方式
对于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当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必须在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依规操作。
对于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由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非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及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之外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非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可采取非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及其他类)方式采购;
标的1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非政府采购(政府直接委托)的形式。
(五)组织采购
区政府采购中心运作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服务中心运作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法组织招标。
(六)资质审核
由区民政局(区社团局)依法对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的资质进行审核。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政府购买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具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年度检查均为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七)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后,委托方(政府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合同》,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服务中心备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服务中心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账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服务中心。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服务中心备案。
(八)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项目评审专业标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委托方依据合同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引入中介机构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定向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委托方组织实施。
(九)经费兑付
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或审计评估结果兑付费用。
六、其他规定
(一)本意见未尽事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遇与国家、上海市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试行。
主题词:民政 服务 意见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静府发〔201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精神,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的重视,提高居民防灾自救能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本区消防综合能力,保障城区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本区抗御火灾等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和社会消防综合实力为目的,形成与静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消防安全综合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与消防管理服务水平,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使全区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改善优化,全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根基,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大力推进恒丰路消防站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恒丰路消防站建设,区建交委、公安静安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完成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手续、土地征收决定等相关手续的审批,力争年内启动建设。
2、不断加强全区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网格化管理,由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每半年对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至少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开展市政消火栓故障信息收集,及时加以维修,每半年进行一次情况汇总;开展缺水区域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形成整治方案,尽快在缺水区域增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3、专项检测全区所有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设施。由房管部门按照区公安消防支队的工作要求,全面统计高层居民住宅实有数量和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由区公安消防支队召集相关部门,提供检测的专业机构、人员、技术规范等,并加强培训,指导和督促物业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测。对高层居民住宅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由区公安消防支队牵头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物业单位、业委会、居委会落实专项经费并限期整改。
4、定期开展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积极配合市火灾风险评估课题组做好本区火灾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资料收集、调研分析、研究报告,客观评判区域火灾风险等级,科学评估本区公共消防安全现状,提升区政府对消防形势的研判能力和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能力,以利于政府做出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决策,有针对性地加强本区公共消防安全工作。
5、着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市政府提出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要求,本区应急救援支队已于2010年6月1日挂牌成立。按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待恒丰路消防站建成后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抢险救援消防车等应急救援装备,进一步提升本区处置各类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建设。
6、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依法纳入本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督办重点消防安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问题。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挂牌督办各类区域性的重大火灾隐患。
7、切实加强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区属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要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管辖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建立并落实各有关部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建交、规土、安监、质监、文化、城管等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时,要依法审查消防安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行业考核评议范畴,实行消防安全否决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8、切实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自主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和专业检测等规章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主动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确定调整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专业检测等情况报区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展览场馆、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八类场所要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9、不断夯实社区消防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明确居委会消防安全义务,建立健全各街道、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结构和责任机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服务体系,明确消防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并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巩固社区消防工作“八个一”工程建设成果,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对社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开展集中检查;探索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周边住户联防和定期走访,社区小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等制度。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居民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通道等处增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
10、严格政府消防工作的目标考核。要将消防工作作为区属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科学设定考核评价的项目、指标和方法,实行年初责任签约、全程跟踪督办、年底考评通报,确保各部门在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基础建设、宣传教育、隐患整治、财政保障等方面的刚性责任落到实处。每年12月30日前,各部门要向区政府专报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区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推进情况。
11、严格消防工作的问责追究。要探索实行消防安全警示制度、问责与告诫制度,本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尤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进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或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不力导致重特大火灾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本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个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有企业未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同时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及企业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管理,进一步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12、建立火灾隐患抄告制度。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区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分级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抽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帮助单位督改火灾隐患;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告相关部门,形成合力,集中整治火灾隐患。
1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报告等制度。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发现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公共建筑物业管理单位应事前告知业主其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消防安全义务责任,对不履行消防责任、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应及时阻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居民物业单位应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本小区存在的火灾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录备案;对居民小区消防设施损坏、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群租”等长期存在难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房管、公安、消防等上级监管部门。
14、建立鼓励举报制度。加大宣传,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市消防热线“96119”或区相关部门举报在本区范围内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接报部门必须做好举报人的身份保密工作,并立即指派专人现场核查,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整改火灾隐患。
15、建立专职队伍巡查制度。以政府购买消防安全服务的形式,扩大安全社工队伍规模,在各街道增设三名专职安全和消防工作社工,充分发挥其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提高隐患发现率等方面的作用,形成社区消防工作网格化管理。探索在区内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察执法大队,进一步增强我区防火巡查和消防监管力量。
16、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对本区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分析,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凡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房屋产权单位以及出租方等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毕,年终考核时将加重追责,并进行全区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全力合作督改隐患,通过落实联席会议、隐患抄告、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整治合力,帮助隐患单位按期摘牌。
(四)营造氛围,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
17、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活动。根据市消防局分类制定的学校、社会单位、居民住宅楼疏散逃生演练导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疏散逃生演练计划,组织发动全区所有学校、社会单位以及居委、物业公司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区教育局要组织全区各类学校每学期开展2课时以上的消防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
18、赠阅《上海市家庭消防安全知识读本》。参照世博大礼包发放形式,依托各街道、居委会将《上海市家庭消防安全知识读本》发放到全区十万三千余户居民家庭,进一步强化居民群众逃生自救常识的消防安全教育,优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19、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制定工作方案,运用静安有线电视、静安时报等载体,增加播放、刊登消防公益广告频次,开播消防安全宣传节目。选择一处地标建筑LED屏每天滚动播出消防公益广告,选择一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长期刊登消防公益宣传内容。不断扩大消防公益户外视频、消防公益挂图覆盖面,特别是在消防安全教育警示周期间,加大滚动播放力度,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20、实施“全民消防宣传计划”。利用上海消防网等互联网媒体,组织开展家庭消防安全隐患网上自查活动;发挥社区消防平安志愿者作用,每个社区的每栋住宅楼至少要聘请一名志愿者担任“社区消防宣传员”,定期开展安全提示,发现和消除楼内和小区内的各类火灾隐患;民政等部门要继续开展“结对关爱独居老人消防安全”活动;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充分利用消防博物馆、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加大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区域内所有卡拉OK厅和宾馆客房电视必须设置“开机消防安全提示”,所有网吧设置开机消防提醒屏保;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必须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
21、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以提高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为着力点,推动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强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以“会操作、会排故、会处置”为目的,提升消防专业能力,确保所有消控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本区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内容,重点提高保安队伍火灾防范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强化社区(街道)主要领导消防安全培训,年底前分批完成对本区负责消防管理的街道分管领导、居委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轮训;推进领导干部消防培训,依托行政学院、党校,将社会消防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静府发〔201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改进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作原则)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的运作按照“政府投资、代建管理、交付使用、各负其责”的原则,实现项目投资人、项目管理人和项目使用人的相对分离。
第三条(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四)国家发改委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五)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六)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七)《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各类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具体项目界定范围参照《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非经营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并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六条(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代建制的有关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审批政府财力建设代建制项目的立项工作;区府机管局负责组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区建交委负责代建单位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检查;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和监督;区监察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效能监督。
第二章 项目代建
第七条(代建项目确定)
区发改委在每年初编制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时,应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连同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一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属三重一大的项目应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确定)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通过后,区发改委应及时将确定的具体代建项目通知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接受区发改委确定的具体代建项目的项目单位集体授权后,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若干家代建单位,并作为每年度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
第九条(基本条件)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依法认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资质;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和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和信誉,以及服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社会责任心。
代建单位承接代建项目的具体条件,应当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国家和本市对代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代建单位禁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采用欺骗、伪造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资格、资质;
(二)已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工程业务;
(三)近3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近1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四)近5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有不良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一条(代建方式)
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予以确定。代建项目采用全过程管理服务方式,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约定的代建服务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代建合同)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在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财政局三方共同见证下,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交付时间等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管理费的计取,资金拨付的程序,奖罚措施,违约责任等。
项目单位应当自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建合同副本分别报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代建单位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依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是指组织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建设实施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公司。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绿化、交通等行政报批手续;
(三)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并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六)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规划、消防、建设等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向项目单位办理实物资产交付手续,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八)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
(九)配合财务监理单位的工作,及时向财务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的职责)
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等需求,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绿化、交通等行政审批事项;
(三)负责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形式进行核准,并参与招标工作的过程;
(五)按工程建设计划及时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年度财政预算申请;
(六)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验收;
(七)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如规划调整等重大问题;
(八)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九)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审核竣工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
(十一)负责项目的使用验收和接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3%至10%。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建方式,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约束。
第十六条(专业单位招标)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招标以及相关合同的洽谈、签约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十七条(投资控制)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中标的投资估算或者概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和竣工决算。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相应的投资额,并作为对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质量控制)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与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分别对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及安全生产负责。
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对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依法责令项目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代建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项目代建合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和资产交付)
代建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代建单位应当自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财务档案。代建单位向项目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工程维护保修)
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内,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代建单位负责;在代建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期满后,代建项目的维护保修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实施过程监管)
项目代建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代建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代建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管,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咨询和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合同履行、代建业绩等情况进行咨询、评估。
第二十五条(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
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再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后方可变更设计、调整概算:
(一)不可抗力;
(二)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四)国家标准重大修订。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调整)
凡当年未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但又确需实施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区发改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三重一大的项目应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调整增加的代建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具体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
对代建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区发改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代建单位等及时编制和下达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金拨付)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向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代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报批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九条(账户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代建管理费)
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项目的规模、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予以确定,并实行绩效考核,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后,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管理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的50%,其余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备案及财务审计完成后视绩效考核情况再拨付。
建立代建绩效考核制度。在确保完成合同工期、合同施工内容、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除了拨付剩余的代建管理费外,核定的工程总造价如有节余,可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50%的奖励费支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如在代建过程中未提出预警报告且未能按合同完成工期的,扣减20%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如在代建过程中未提出预警报告且未能控制好工程总造价的,扣减相应的代建管理费(其中超预算5%以内扣减10%,超预算 5%至10%扣减2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减剩余的代建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责任)
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采用贿赂、诋毁他人、串通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中标的代建项目;
(三)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以及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四)与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项目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六)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非法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致使代建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或者财务管理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府机管局、区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代建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不实行代建;
(二)非法干预代建单位的选择确定工作;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其他政府项目代建)
其他政府项目需要实行代建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静府发〔201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强化对政府财力安排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区域内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界定)
凡同时具备以下两款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一、按资金性质分类:
1、使用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2、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分类:
使用上述各类资金的下列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1、党政机关办公楼及业务用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2、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和事业单位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不包括日常维护;
3、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类的装修项目;
4、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以及各类专项设备购置项目;
5、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不包括日常维护、综合整治和各类改造、大中修);
6、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计划管理)
建立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制度,区发改委是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
根据市、区两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负责组织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编报项目申请报告,向区发改委提出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资金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区发改委初审后,统一纳入项目储备库。
信息化项目由区信息委负责汇总、审核、综合平衡,编制计划表后,送区发改委一并纳入全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同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条(项目审批)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核通过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其中应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应及时上报)。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为简化手续,装修类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区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需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节能评估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办法按《静安区重点建设和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节能评估的审核管理办法另定。
第六条(概算控制)
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委负责核定,项目概算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项目概算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是控制项目概算的责任主体,如发生超项目概算的,原则上超支部分应由项目责任主体自行承担,如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概算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功能发生重大调整、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概算调整金额在30%以下并且调整额度在500万元以下,需报区发改委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整项目概算),并报经区财政局同意。概算调整金额在30%及以上或调整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需报区发改委初审,区财政局同意,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属三重一大项目,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项目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建设。在未经批准前严禁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如有变更应报区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协调机制)
建立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协调机制。对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上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对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进行预算审核、资金安排、资金财务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财力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工程组织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价。
第十一条(采购与招投标)
经审批立项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在建设和采购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制”)
推进“代建制”的建设形式,即由专门的代建单位统一实施项目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概算、质量和工期,建立和完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按照《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安全与环保)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确保施工安全,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保要求。区建交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此负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工程决算)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尽快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并将原始设计图、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等各类资料汇总,报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决算审价。工程决算审价完成后,区财政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完成后,须将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和测试报告等各类资料报区信息委验审。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
区发改委配合或参与相关部门组织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项目增设)
凡未纳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但又确需建设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区发改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进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三重一大项目报经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稽查与监督)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平衡协调、稽查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执行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审计与监察)
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静府发〔2007〕21号)同时废止。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静府发〔2011〕2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2011-2015年)》已经区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配套措施
(2011-2015年)
一、资助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
2、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每年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制造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或利润500万元以上,且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6、企业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前三年度的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注册商标登记证书,专有技术应提供相关保密或权属证明);
5、企业诚信证书;
6、企业章程以及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工作简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对认定为静安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注: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科技创新贷款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的财务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且项目贷款在8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在建设研发中心、实验中心、专业服务平台,购置先进设备和仪器,以及科技基地建设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上海市、静安区产业导向(含《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内的产业),贷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区域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度和能级,有利于企业创新发展;
3、获得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申请的贷款项目,即由市、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所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
(二)申报材料
1、《银行贷款的贴息扶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利息清算凭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请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
2、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贴息额度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银行实际利率的50%至100%的比例计算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集中受理
三、资助中小企业上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券商提供的《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5、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原件;
6、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金融办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以后。
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
四、资助成长期科技创新企业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区科委办理备案的科技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自登记注册起不满三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保持30%以上;
(2)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4、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总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自成立起吸纳从业人员逐年稳步增长。
(二)申报材料
1、《创新型科技企业入驻静安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注册商标的相关证书或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等);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起半年内到区科委备案,并办理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
2、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区科委;
3、区科委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所作的贡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8月集中受理。
五、资助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的;
2、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3、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基地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科技创新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评价合格的凭证复印件;
(4)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完工结算单、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各类凭证,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的各类凭证。
2、研发平台
(1)《研发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及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扶持孵化器建设项目需先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科技创新基地
(1)对于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和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2)对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3)对于经评价合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对其上一年度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2、研发平台
(1)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2)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六、资助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
7、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8、获得上海市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9、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2、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按1:0.5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可按1:1的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
3、项目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七、资助区级科技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条件依据区科委当年度公布的科技项目征集公告。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和用户使用意见,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质量检验报告、使用情况,以及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等(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的结论);
5、其它相关证明(项目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立项项目5至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八、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含复审通过的);
2、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
3、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奖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或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或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按规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并获得通过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3、获得上海市软件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2万元;
4、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九、奖励区级科技创新成果与集体
(一)申报条件
1、科技创新成果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取得较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创新成果以及优秀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工程类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类项目中取得突破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2、科技创新集体奖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2)在促进本区与国内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推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本区全民科学技术素养,创造明显社会效益。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成果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成果奖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技术评价证明(成果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等);
(4)水平检索证明(国际先进水平项目,必须附水平检索证明);
(5)知识产权相关证明;
(6)应用证明;
(7)专著或论文发表被引用证明材料。
注:软课题和公益类成果可免上述2至5项证明材料。
2、科技创新集体奖
(1)《静安区科技创新集体奖申报表》;
(2)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示;
3、公示无异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科技创新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2、科技创新集体奖:集体奖10万元,入围奖3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十、奖励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总结。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奖励政策
1、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2、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3、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奖励人民币1万元;
5、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奖励人民币2万元;
新申请批准的知识产权类企业、通过年度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自批准或通过复审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均可享受奖励;复审合格的示范类企业、承诺示范单位奖励额度为新申请奖励额的50%。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与授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高等院校;
2、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上海代办处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3、申请专利资助的期限为该专利申请或授权的时间尚不满一年(适用国内专利);
4、没有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表》、《静安区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适用国内申请专利);
4、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适用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5、国家知识产权局PCT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专利申请的资助,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5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20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500元,每项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资助,每年每单位专利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被列为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工作的示范、试点的不超过20万元;
2、对PCT发明专利的申请,给予每件10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资助;
3、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的资助(不含国外),每项资助人民币2000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
十二、资助专利转化实施
(一)申报条件
承担专利转让、合资、质押评估费用的个人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1、专利质押、转让有一方或专利合资企业在本区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专利质押、合资、转让已完成并有实际研发投入或生产的;
3、专利质押、合资、转让完成日距评估日不满二年的。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实施申报表》、《静安区专利实施评估费清单》;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实施专利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当年缴费凭证复印件;
4、专利权转让的,须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相应的评估凭证、合同证明文书、发票单据复印件;
6、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至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给予被认定实施专利10000元的评估费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十三、资助专利权保护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以原告或被告身份,涉及专利的司法诉讼;
2、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拥有专利权(距判决日一年内);
3、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证书。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专利保护资助申报表》;《静安区专利保护诉讼费用清单》;
2、企业营业、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律师委托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5、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6、律师、诉讼、取证等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知识产权局;
2、区知识产权局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按一定比例资助经认定的律师代理、诉讼、取证相加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5月集中受理。
主题词:科技 配套 措施 通知
二○一一年七至九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魏 勇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俊威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局长助理;
董君武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局长助理;
蔡海骏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 拓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助理;
黄 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夏威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助理;
王延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瞿 熙 上海市静安区公务员局副局长(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谢志彬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 颢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姜冬冬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
访办公室主任;
喻 亮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卓 斌 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公司副董事长;
蔡 峥 上海市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曾晓颖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汪皓俊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爱民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徐 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晋海 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副局长;
洪 璐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地震办公室主任;
陈俊峰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自2010年12月起;
陆前安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自2010年12月起;
刘兴宗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
顾宏宇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职时间自2011年5月起;
王燕锋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社会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职时间自2011
年5月起。
姓 名 免去职务
刘小强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助理职务;
蔡海骏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局长助理职务;
王延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瞿 熙 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助理职务;
谢志彬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助理职务;
刘桂香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陈永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丁志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沈伟忠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
办公室主任职务;
沈惠德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职务;
郭 健 上海静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伍为芬 上海静安城建配套发展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周爱民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徐 健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
徐汉利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
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办发〔201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文精神,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区支持和鼓励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把本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投入到企业职工终身教育领域,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不断推进职工技能素质的提高,大力促进企业提升竞争能力。同时,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计,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二、经费补贴
(一)补贴条件
1、企业制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2、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内外资各类企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的80%比例补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
(四)补贴形式
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采取上半年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由税务静安分局、区人保局、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合作,通过静安公务网、静安时报、有线台、税务征收等渠道加强宣传。
(二)税务静安分局主要负责提供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的名单和缴纳金额。
(三)区人保局主要负责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补贴条件、补贴对象的初审。
(四)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及拨付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四、操作流程
(一)税务静安分局每年7月10日之前向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提供本区当年1-6月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的名单和缴纳金额;次年1月10日之前提供上一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的名单和缴纳金额。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7月15日前(2011年为9月底前,下同),向区人保局申请预拨上半年度的经费补贴。次年的2月15日前,向区人保局申请上一年度的经费补贴。
(三)区人保局根据企业书面申请,结合税务静安分局提供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纳情况、企业提供的书面承诺和相关材料,经初审同意后,及时送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拨付。
(四)区财政局在7月底前收到区人保局的初审意见后,及时审核并预拨上半年度补贴资金。
区财政局在次年3月底前收到区人保局的初审意见后,及时审核并拨付上一年度补贴资金(扣除上年预拨的补贴资金)。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五)本区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每年3月底前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统计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资金申请,同时编制当年度本区县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收入预算,纳入基金预算。
五、监督管理
区人保局、税务静安分局、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本区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检查,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计,并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静安区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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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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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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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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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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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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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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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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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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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意见 |
本单位承诺申报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均真实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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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 |
经初审,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均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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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拨付: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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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制定的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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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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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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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静安区财政局各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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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企业 培训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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