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41期)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发改委《2011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
社会发展预测指标》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静府发〔20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2011年静安区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指标》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2011年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预测如下:
主 要 指 标 |
2011年年度预测 |
税收总收入 |
增长8% |
区级财政收入 |
增长8%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增长9% |
海关进出口总额 |
增长5% |
外商直接投资资金到位额 |
3.2亿美元 |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 |
与2010年完成数持平 |
万元GDP能耗 |
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 |
区级科技总投入 |
同比增幅高于当年区级财政 经常性收入增幅 |
新增就业岗位数 |
20000个 |
登记失业人数 |
7330人以内 |
主题词:经济管理 指标 预测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静府发〔201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绿化市容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体制,实现城市维护的常态长效规范管理,提高维护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1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机制,强化行业管理,全面提高区级城市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规范管理水平。
第三条(适用范围)
区级城市道路(含人行地道)、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下水道养护、防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气以及地面沉降、房屋与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区级城市日常维护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护内容)
区级城市维护的主要内容为:保障本区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综合治理市容环境,对存量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大中修、瓶颈疏通、日常维修养护、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活动。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具体范围,详见《关于市和区城市维护项目的分工意见》(沪府〔2010〕76号附件2)。
第五条(职能分工)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由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是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区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充分发挥基础设施整体效益。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程序
第六条(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将维护目标任务纳入本行业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是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确立)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维护的需求,拟定项目实施计划,于每年8月,向区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及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和调整需求,提出年度项目调整建议,报送年度调整计划。区财政局结合当年区财力状况,统筹安排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资金编制草案中,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区人代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项目立项)
维护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使用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设计或实施方案。
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各项目单位编制设计或实施方案并立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立项程序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管理
第九条(安排原则)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项目分类)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维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根据需要,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工程类(改造、大中修)项目根据投资规模,500万元及以下单项项目,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一阶段审批;500万元以上项目,分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送区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两阶段审批,抄送区发改委。
整治类项目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由各项目单位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报各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日常维护类(小修、日常养护)项目,原则上套用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
行业管理类(政策法规研究、科研、审价审计、专项业务)以及技术储备类(编制规划、项目方案等)项目,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要求,纳入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总体平衡。
第十一条(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要和行业规划,于每年8月,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预算,进行项目初审,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预算支出核定)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区级财力情况,综合平衡项目安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预算下达)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城市维护计划的项目。
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预算主管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部门预算、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拨付。
区级城市维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增长机制)
加大对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投入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切实保障年度区域内城市维护资金的需求。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定额)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编制、修订的本行业设施维护标准、规范和定额,负责颁布后的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实施方式)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平台,引入市场化、社会化机制,进一步开放区级城市维护作业市场。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规范操作。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的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按照“管办分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财务监理)
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进行全过程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财务管理办法参照市制定的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销项手续。
对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的 3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其他日常维护及管理性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资金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办法,负责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过程监管)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对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
使用维护资金的项目,由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汇总后,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也需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违规处罚)
项目单位、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单位、人员,区有关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行业管理部门项目)
区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建立常态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在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年度城市维护计划目标,将区级维护项目作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内容,切实保障年度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的需要,确保存量基础设施的有效维护、完好使用和市容市貌的整体改观。
第二十七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区建交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绿化市容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
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静 安 区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资金 办法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1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
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静府发〔201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2011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加快推进,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
2O11年区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 密切相关的实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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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实 事 项 目 |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
牵头 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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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
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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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启动恒丰消防站建设;对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和高层住宅楼的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测维修;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知识普及活动。 |
静安公安消防支队区建交委 区教育局 区安监局 各街道办事处 |
区社建办 区新闻办区综治办 区商务委 区国资委 区民政局 区房管局 区文化局 区旅游局区民防办 区金融办 区市政配套局 |
汤大元李晨昊陈宇卿 童建民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
陈静薇 |
二 |
完成廉租住房新增受益家庭300户,启动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
区房管局 |
区建交委 区民政局 区规土局 各街道办事处 |
杨志健 |
徐孙庆 |
三 |
创建50条(段)“洁净工程”示范道路;完成全区沿街12处大型废物箱入地工作。 |
区绿化市容局 |
区市政配套局 各街道办事处 |
李卫平 |
徐孙庆 |
四 |
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59处经营性人员密集型场所。 |
区民防办 |
区建交委 区房管局 公安静安分局 静安公安消防支队 区安监局 区商务委 区国资委 区质量技监局 工商静安分局 区文化局 区卫生局 各街道办事处 |
胡建成 |
徐孙庆 |
五 |
完成全区12 所幼儿园配电柜更新及安装厨房灶台自动灭火设施。 |
区教育局 |
静安公安消防支队 |
陈宇卿 |
朱成钢 |
六 |
完成7个健康驿站建设。 |
区卫生局 |
区体育局 各街道办事处 |
乔忠强 |
朱成钢 |
七 |
为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缴纳重残养老补助金,为双下肢重度残疾人安装洁便器。 |
区残联 |
吴耀亮 |
陈静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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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完成静安区数字档案馆建设(一期)。 |
区档案局 |
区信息委 |
张海根 |
朱成钢 |
九 |
完成10家标准化菜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功能提升;优化调整社区菜店布局20家,新增社区供应点10个。 |
区商务委 |
静安公安交警支队 区城管大队 各街道办事处 |
叶坚华 |
陆晓栋 |
十 |
为全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定期健康体检。 |
区妇联 |
区卫生局 区教育局 |
周晴华 |
朱成钢 |
主题词:综合 政府 实事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
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静府发〔20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静安发挥和放大世博后续效应、加快推进国际静安建设的重要一年。区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九届市委十三次、十四次全会及八届区委十二次、十三次全会精神,紧紧抓住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机遇,围绕国际静安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抓基层基础、保城区安全,重创新驱动、促转型发展,着力改进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深化社会建设、强化民生保障,着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全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以下14个方面的工作作为今年区政府要全力推进、突出抓好的工作:
一、深刻反思火灾事故教训,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总体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反思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查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全力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以政府工作全面的整改提高取信于民。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沟通互信的群众工作方法,面对面地沟通与交流,认真倾听受灾群众的呼声,尽最大努力满足群众诉求,切实做到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全方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安置工作。
(二)按照依法合规、从优就高的政策原则,积极协调落实各种赔偿、补助和救助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受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建筑市场监管细则,聚焦解决市场垄断、运转封闭、管理混乱等建筑市场深层次问题,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四)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严格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严格落实监理责任,不断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大对中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规范建筑用工管理。
(五)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政府采购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科创专项资金使用、区域财政扶持政策等为重点,系统梳理和规范决策程序与行政流程,依法规定和制约政府部门在程序中的职责和权限,全面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
(六)加大对政府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监察力度,严明责任、严肃纪律,着力提高各级部门的行政执行力,切实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加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执法评议考核、行政赔偿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须追究。
二、全面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全区社会安全稳定
总体要求:以全面夯实公共安全基层基础为重点,加强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确保城区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大对建筑工地、地下空间、高层建筑、老式居民住宅、闲置厂房、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着力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二)加快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努力把各种公共安全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完善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组建专业队伍、建立专家团队,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专业监管水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问责力度,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一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加快完善各类消防基础设施,启动恒丰消防站建设,重点加强对高层建筑内消防指示灯、消防喷淋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全面检修和配齐,加大对老式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改造,完成全区12所幼儿园配电柜更新及安装厨房灶台自动灭火设施,切实提高消防设施能级。
(五)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协管员、消防志愿者等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等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居民区消防预警机制。
(六)以楼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为突破口,积极组织开展对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逃生演练,全面提高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三、扎实推进城区平安建设,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总体要求:围绕城区平安建设目标要求,全力做好信访维稳、矛盾调解、治安防控等工作,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全面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健全矛盾排查预警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稳定风险。
(二)完善初次信访办理机制,健全信访事项终结制度,着力加强信访督查,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了解民意、服务群众的作用。
(三)深化基层综治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平安联创、问题联治、治安联防、矛盾联调、人员联管)工作机制。
(四)依托街道综治中心,努力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紧密衔接,不断健全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
(五)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管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公众安全感。
四、聚焦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加快构建以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
总体要求:切实把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能级作为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主线,聚焦国际商务港建设,努力在现代服务业集聚度和能级上取得新突破、形成新优势,切实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
(一)聚焦“两个提升”,加快构建以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不断增强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二)着力引进富于创意、彰显文化、融入体验的商业服务新业态,巩固高端消费和时尚消费的优势地位。着力吸引总部型金融机构集聚静安,密切关注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工作,积极构建金融服务业多样化发展的格局。着力增强企业间的关联度和协作性,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发展的比较优势。挖掘存量与拓展增量并举,协调发展房地产业。
(三)健全招商工作机制,推动招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探索招商新渠道,调动楼宇、企业、商会等参与和服务招商的积极性。深化产业链招商模式,努力吸引行业带动性强、功能领先性大、发展后劲足的企业和机构入驻静安。
(四)健全安商留商机制,注重挖掘潜量,鼓励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和贸易结算中心等。
(五)优化服务举措,推进属地化管理,积极做好新建楼宇企业入驻的各项服务工作,提升楼宇的产出效益。
五、深化推进“三个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改善城区发展软环境
总体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深化推进“三个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商业商务发展软环境,切实提升城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积极落实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以继续推进并联审批工作为契机,以加强区企业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企业的领先模式,努力将静安打造成为上海“两高一少”建设的示范区。
(二)整合区域资源,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完善“白领驿家”公共服务平台,为白领群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紧扣企业需求,不断深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三)深化推进现代戏剧谷建设,积极推动时尚文化与戏剧娱乐产业有效互动、融合发展。
(四)加大专业街建设推进力度,进一步增强商业商务配套功能。加强楼宇服务联盟建设,提高服务楼宇的水平。
(五)积极落实质量兴区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总体要求:着力提高国企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提升国资监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一)深入推进政企分开,继续推进区属国有企业资产整合优化工作,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同构化的发展瓶颈,提升国企对区域发展的共享度和市场竞争力。
(二)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要求,有序推进社会事业领域经营性国资委托监管工作。
(三)加强企业经营预算、财务监督和国资收益管理,继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健全国资监管体系。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市场活力。
七、推进民生保障工作,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着力建设和谐城区
总体要求:围绕和谐城区建设要求,坚持从群众利益出发,持续加大民生投入,积极破解民生难题,切实做好帮困、为老、助残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享受静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一)深入推进“支出型贫困”家庭综合帮扶工作,建立健全收入核对、支出评估、综合帮扶相衔接的救助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开展助老服务站点规范化建设,加强为老服务政策扶持,不断完善为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
(三)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缴纳重残养老补助金,为全区双下肢重度残疾人安装洁便器,努力让残疾人更多地享受静安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开展居委会自治家园建设,着力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五)深化社区“五个中心”建设,着力优化网络布局、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效能。积极培育和引进贴近社区、贴近居民需求的专业社工机构,加快构筑高效便捷、管理规范的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六)整合市场资源,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和社区商业建设。以菜篮子工程为重点,推动标准化菜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功能提升,优化调整社区菜店布局,新增10家社区供应点。加强市场价格监测与规范化管理,努力保障蔬菜和重点主副食品的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基本稳定。
八、积极落实各类住房保障措施,努力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总体要求:以实现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和条件改善为目标,以稳步推进旧区改造为抓手,全面实施各类住房保障措施,着力提升居民群众的住房保障水平。
(一)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完成廉租住房新增受益家庭300户,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实现廉租对象应保尽保。
(二)积极推进万航渡路767弄56号公共租赁住房改建工程,全力做好三林基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三)强化物业服务监管,努力实现旧住宅小区物业一体化长效常态管理,不断提高居民群众的满意度。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坚持“拆、改、留、建”并举,稳步推进旧区改造。
九、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提高就业保障水平
总体要求: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托底机制,着力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切实提高城区就业保障水平。
(一)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和促进就业,确保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7330人以内。
(二)高度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完善青年创业绿色通道,成功扶持创业300人。
(三)健全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安置机制,扎实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努力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四)深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来沪从业人员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扩大来沪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五)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坚持管建并举,着力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总体要求:认真吸收和运用上海世博会所展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理念,加快转化和固化迎博办博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机制,加快构建整洁有序、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区建设和管理格局。
(一)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增加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投入,建立符合区情、科学有效、统一协调的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综合管理体制。
(二)深化城市网格化管理,促进条块互动和执法联动。坚持疏堵结合,持续加大城市管理顽症的专项整治力度,坚决防止顽症“回潮”。强化对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日常监管。创建50条(段)“洁净工程”示范道路;完成全区沿街12处大型废物箱入地工作。
(三)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地区开发。按节点推进嘉里二期、大中里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静安南京路地区的功能和形象。以尽早启动实施49号、梅村等地块项目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滨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曹家渡商业商务副中心和静安中部地区开发。
(四)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静安寺交通枢纽使用效能,推进实施泰州路、新闸路辟拓工程。稳步推进轨道交通12号、13号线“两站一通道”建设和相关项目开发。
(五)扎实做好节能环保工作。坚持低能耗、低污染、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导向,深化完善节能降耗工作机制。以重点示范项目建设、重点工程改造、重点领域监管为抓手,切实加大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全力完成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第四轮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发展特色绿化,提升环境品质。
十一、着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总体要求:坚持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贯穿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各环节,积极探索社会管理领域内的制度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着力提高社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让居民群众享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
(一)按照上海建设“智慧城市”的总体要求,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区运行和居民生活的智能化水平,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级。
(二)以信息技术为平台,以扁平化管理为抓手,推进绿化市容环境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城区管理水平。
(三)加强公共安全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综合防灾救灾体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区运行安全。
(四)深入推进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进一步强化街道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监督专业管理、协调社区资源、指导自治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五)完善社会组织枢纽式管理模式,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加大对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引进力度,推进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搭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积极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六)推动社会公共管理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有效衔接,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整合联动,推广以依靠群众、服务群众为主题的基层民主管理工作模式,切实提高居民群众对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参与率与满意率,有效破解社会管理和服务领域中的瓶颈难题。
十二、协调发展各类社会事业,着力营造良好的城区人文环境
总体要求:推动各类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着力优化城区人文环境,努力让市民群众享受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围绕“科技创新最佳实践区”的建设目标,聚焦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服务民生关注点,推动区域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努力增强城区创新活力。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教育工作水平,深入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成市西中学改扩建、中小学校舍安全等工程。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深化学习型城区建设。
(三)深入推进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力度,努力为居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全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定期健康体检。着力推进公共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建成7家健康驿站。加快推进静安老年健康中心建设。
(四)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精心举办第十一届区运会,加快“楼宇健身室”和“百姓健身屋”建设。
(五)完成区数字档案馆建设(一期)工程,加快推进《静安区志(1993-2010)》编撰工作。
十三、着力加强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区域发展软实力
总体要求:按照文化城区的建设要求,深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和文化产业培育体系,大力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彰显国际静安的文化功能,努力增强城区发展软实力。
(一)以区文化馆、图书馆、文史馆为主体,以五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网群、文化名人名街为基础,以居委会活动室为补充,大力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服务能力。
(二)加强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网络全覆盖。推进区少儿图书馆建设和区文化馆改建。深入开展“悦读嘉年华”读书系列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开展好建党九十周年文艺创演活动。
(三)聚焦名人名居资源,推进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以挖掘陕西北路名人名居、映像张园等的资源与特色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文化印记”之旅。
(四)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启动“百年静安”馆筹建工作,完成中共“淞浦特委”旧址陈列馆建设。开展“鲁庵印泥”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以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为核心,组织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庆文化活动。
(五)充分发挥现有的文化资源与产业优势,聚焦时尚设计、文化传媒和戏剧娱乐等重点领域,充分利用“800秀”创意产业集聚区等载体,大力推进静安时尚创意产业示范区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六)加强城区文明建设,切实把迎博办博过程中形成的世博精神融入居民群众的思想观念、道德情怀、行为规范,着力巩固世博文明建设成果。继续加强环境文明、服务文明、秩序文明建设,不断提升城区文明的时代内涵。
(七)以提高市民综合素质为重点,强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大力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巩固全区人民团结奋斗、共克时艰、建设国际静安的共同思想基础。
十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总体要求:要把“11·15”特大火灾事故痛定思痛形成的反思成果转化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推动力,切实加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坚持从严治政。
(一)按照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对政府不该管的事要坚决放开,对政府该管的事要全力做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二)认真落实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坚持从紧从优安排预算,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安全管理、社会事业、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力度。推广应用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一期),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三)做好区“十二五”规划编制的收尾工作。进一步深化各类专项规划,确保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协调、相衔接、相平衡,确保总体规划的战略思想、总体要求和重大任务落实到专项规划,确保整个“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圆满完成。
(四)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全面增强执法人员法纪意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深入推进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重点做好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公开工作,切实增强行政透明度。
(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强化效能监察,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得到有效监督。
(七)深化公务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更加注重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和能力培养,把依法行政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纳入公务员的培训计划,强化实践锻炼,不断增强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公务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意识和能力。
主题词:政府 工作要点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
项目化一览表》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静府发〔20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已经区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分解,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完成。
静安区人民政府2011年重点工作项目化一览表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时间 节点 |
分管领导 |
一、经济发展 |
|||||
1 |
深化完善各类专项规划,完成区“十二五”规划编制收尾工作。 |
区发改委 区各相关部门 |
李 寅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
6月 |
方世忠 |
2 |
按照“两个提升”的要求协调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1家以上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投资性公司,引进5家重点金融和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引进10个世界知名企业或品牌。帮助5家境外企业驻沪代表处翻牌成立公司。引进3家由知名律师领衔、高成长型的律师事务所。新增2家绿色旅游饭店。 |
区金融办 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 区投资办 区司法局 区旅游局 |
董 珞 李 寅 叶坚华 施鸿华 王 安 王建忠 |
12月 |
方世忠 陆晓栋 |
3 |
以推进“三个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优化区域发展软环境。深化完善“白领驿家”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白领午餐、白领学堂等服务项目。加强对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发展的扶持,举办两次静安金融论坛系列活动,优化静安金融和专业服务业发展综合环境。加强楼宇服务联盟建设,提高服务楼宇的水平。以时尚创意产业发展为方向,着力加强文化产业培育。推进现代戏剧谷建设,进一步增强品牌影响力。加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人事人才服务。推进并联审批,加强区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符合条件的新设企业全部进入并联审批流程。 |
区府办 区发改委 区商务委 区人保局 区教育局 区文化局 工商静安分局 区金融办 |
崔正明 李 寅 叶坚华 赵 达 陈宇卿 张爱华 冯 啸 董 珞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朱成钢 陆晓栋 |
4 |
实现税收总收入同比增长8%,区级财政收入同比增长8%。 |
区财政局 税务静安分局 |
陈嘉祺 庞 为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
5 |
完成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9%。完成外商直接投资资金到位额3.2亿美元,海关进出口额同比增长5%。 |
区商务委 |
叶坚华 |
12月 |
陆晓栋 |
6 |
加快发展时尚创意产业,推进宝石花、江宁路511项目、源创创意园等园区改造和招商,聚焦“静安都市创意产业集聚带”名牌区域的功能集聚和提升,拓展“800秀”时尚设计、文化创意功能。协办2011上海国际时装周活动。 |
区商务委 |
叶坚华 |
12月 |
陆晓栋 |
7 |
推进静安南京路商业功能升级换代,协助完成恒隆广场升级改建和LV全球旗舰店等一批商业项目的开业,力争完成中创大厦、百乐门大酒店商铺招商和开业,跟踪并协助越洋广场芮欧百货、会德丰国际广场、一七八八国际大厦等商业项目的招商开业工作。 |
区商务委 |
叶坚华 |
12月 |
陆晓栋 |
8 |
巩固世博期间商旅文联动机制,办好2011静安国际购物嘉年华、上海旅游节静安金秋都市游、福布斯静安南京路论坛等品牌活动。 |
区商务委 区旅游局 |
叶坚华 王建忠 |
12月 |
陆晓栋 |
9 |
推进静安南京路服务标准化示范街建设,努力打造“质量领先区”、“标准示范区”和“品牌集聚区”。 |
区质量技监局 区商务委 |
凌 刚 叶坚华 |
12月 |
陆晓栋 |
10 |
推进专业街建设。延伸开发巨鹿路专业街,新增商业体量,推进851-855号房屋置换和整修改造;完成铜仁路92号地块项目的竣工验收,积极做好招商开业工作,努力形成精品主题商业业态;建立威海路文化传媒企业展示中心,构建文化传媒企业网络服务平台,举办广告高峰论坛,依托“威海路696”引入20家国内外知名文化传媒企业;组织陕西北路老字号特色街的节日营销活动;根据新一轮的改造设计方案,逐步实施梅泰恒后街街景改造和业态调整工作;努力将吴江路休闲街特色餐饮、休闲服务类业态比例提升至70%以上,实现年营业额1.8亿元。 |
区府办 区商务委 区建交委 |
崔正明 叶坚华 李晨昊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徐孙庆 陆晓栋 |
11 |
以重点示范项目、重点工程改造、重点领域监管为抓手,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强节能政策引导,确保区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 |
区发改委 |
李 寅 |
12月 |
方世忠 |
12 |
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做好价格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区发改委 区物价局 |
李 寅 钟天宝 |
12月 |
方世忠 |
13 |
推进区管企业统一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处置相关企业不良资产,提升企业资产质量。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入推行外部董事、监事制度,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提高监事会监督实效。 |
区国资委 |
徐雪林 |
12月 |
方世忠 |
14 |
继续推进区管企业资产整合优化工作,着力解决国资国企同构化的发展瓶颈,提升企业对区域发展的贡献度和市场竞争力。 |
区国资委 |
徐雪林 |
12月 |
方世忠 |
二、城市建设与管理 |
|||||
15 |
稳妥推进旧区改造。基本完成86号、54-G、胶州路838号等地块动迁。启动实施67号地块等成片二级旧里改造工作。稳步推进118-3、95C、103号等地块动迁工作。 |
区建交委 区旧改办 |
李晨昊 |
12月 |
徐孙庆 |
16 |
推进国际商务港载体建设和形态功能开发。完成一七八八国际大厦、协和二期北块等项目建设。平稳推进大中里、中央广场、静安寺交通枢纽综合项目、嘉里二期、南京西路688基地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静安区段轨道交通12号、13号线建设及14号线站点建设启动工作。 |
区建交委 区重大办 |
李晨昊 |
12月 |
徐孙庆 |
17 |
全面完成“静安区城区总体规划梳理与完善”工作。深化核心功能区建设。推进“国际商务港”建设规划落地。细化并完善中部地区、滨河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方案研究。 |
区规土局 |
李震 |
12月 |
徐孙庆 |
18 |
继续深化旧住宅小区物业一体化管理,加强监管,强化考核,保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常态良好;探索政府指导下以业主为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为支撑的,以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为重点的房屋综合整治新模式。 |
区房管局 |
杨志健 |
12月 |
徐孙庆 |
19 |
深化门责管理,实现门责签约率100%、门责履约率99%。逐步规范餐厨垃圾、废油脂的管理和收运工作,免费上门收集达到400家。推广以废弃牛奶盒制作垃圾箱房门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 |
区绿化市容局 |
李卫平 |
12月 |
徐孙庆 |
20 |
强化信息化支撑手段,建立城区市政市容监控管理平台,抓好日常指挥、协调、巡查和考核检查工作,逐步形成统一指挥管理、综合协调运作、联动巡视督查、权威考核评价的运作体系,并于6月1日进入试运行。 |
区绿化市容局 |
李卫平 |
6月 |
徐孙庆 |
21 |
完成常德路(昌平路-安远路)架空线入地和道路综合改造工程。完成万航泵站系统静安段胶州路(武定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华山路-北京西路)、武定路(武宁南路-万春街)、昌平路(康定路-泰州路)下水道改建工程。完成奉贤路(石门路-凤阳路)道路改造工程。推进新闸路(万航渡路-镇宁路)北侧道路改造工程。 |
区市政配套局 |
周祥明 |
12月 |
徐孙庆 |
22 |
全面完成第四轮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加大环境保护监管、监察、监测联动工作力度。 |
区环保局 |
蔡伯刚 |
12月 |
徐孙庆 |
23 |
加大绿化建设力度,新建各类绿化2.4万平方米。推进静安雕塑公园雕塑建设,引进雕塑10座。 |
区绿化局 |
黄彩娣 |
12月 |
徐孙庆 |
三、社会事业 |
|||||
24 |
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扩大和促进就业,新增就业岗位20000个,确保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7330人以内,成功扶持创业300人。 |
区人保局 |
赵 达 |
12月 |
方世忠 |
25 |
修订落实《静安区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行动纲要(2011-2015年)》及配套政策,探索科技创新新机制。谋划创建“城市发展研究院”。围绕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推进城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区信息化水平。建设区中心机房,提高信息安全保障和监测预警能力。 |
区科委 |
严俊瑛 |
12月 |
朱成钢 |
26 |
完成市西中学改扩建工程。 |
区教育局 |
陈宇卿 |
12月 |
朱成钢 |
27 |
着力打造“家门口十分钟文化圈”,使社区居民能便捷地享受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实现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全覆盖。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爵士音乐节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其他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 |
区文化局 |
张爱华 |
12月 |
朱成钢 |
28 |
梳理静安文史资源,完善静安文史数据库。继续做好静安城市文化印记“陕西北路名人名街”的展示宣传工作。 |
区文化局 |
张爱华 |
12月 |
朱成钢 |
29 |
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为核心,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相关任务。深入探索区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卫生服务效能。稳步推进静安老年健康中心项目建设和江宁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址选址工作。 |
区卫生局 |
乔忠强 |
12月 |
朱成钢 |
30 |
结合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开展区域人口均衡发展趋势系列课题研究。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深化孕前检测服务的常态化运作。探索开展“静安区外来媳妇围产期产前检查补助项目”。 |
区人口计生委 |
季 军 |
12月 |
朱成钢 |
31 |
精心组织第十一届区运会。加强体育场地建设,进一步优化健身环境。推进“楼宇健身室”和“百姓健身屋”建设,培育具有静安特点的健身项目。继续办好世界杯男女花剑赛、上海国际空手道交流赛等赛事活动。 |
区体育局 |
林晓珏 |
12月 |
朱成钢 |
32 |
基本完成《静安区志(1993-2010)》初稿。 |
区方志办 |
唐长国 |
12月 |
朱成钢 |
33 |
做好新疆巴楚县、西藏萨迦县、宜昌夷陵区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
区府合作办 |
桂绍强 |
12月 |
方世忠 |
四、社区建设和社会稳定 |
|||||
34 |
探索建立“支出型贫困”的评估和救助模式,逐步形成“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办法,初步建立评估、预警、动态监控和帮扶机制。 |
区民政局 |
卜 缨 |
12月 |
陈静薇 |
35 |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通过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夯实社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加强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
区民政局 区地区办 各街道办事处 |
卜 缨 胥燕红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
12月 |
陈静薇 |
36 |
强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行“全年无休、全区通办”工作模式。推进社区服务三级网络运作机制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能级。 |
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
卜 缨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
12月 |
陈静薇 |
37 |
探索建立社工实务督导制度及社工实务、实验和实训基地,提高社工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
区民政局 |
卜 缨 |
12月 |
陈静薇 |
38 |
新增2家助餐站点,完成8100人居家养老服务指标。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评估考核体系,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 |
区民政局 各街道办事处 |
卜 缨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
12月 |
陈静薇 |
39 |
继续推行信访核查终结机制,实现信访程序终结和化解方案终结。通过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抓好初次信访事项督查工作,促进初次信访事项100%转送交办、100%受理告知、100%按期办结,力争将初次信访事项办结后的重复率控制在30%以内。 |
区信访办 |
沈伟忠 |
12月 |
陈静薇 |
40 |
加强食品、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确保生产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3%以上。探索建立和运用食品快速检测机制,全年完成对2000件食品的快速检测,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以上针对辖区重点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规范食品卫生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区域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提高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配方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在区中小学校食堂中开展规范化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的管理措施,力争验收达标通过率达到80%。 |
工商静安分局 区质量技监局 食药监静安分局 |
冯 啸 凌 刚 丁 宪 |
12月 |
朱成钢 陆晓栋 |
41 |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确保电梯、锅炉等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管率达到100%。 |
区质量技监局 |
凌 刚 |
12月 |
陆晓栋 |
五、政府自身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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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落实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继续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推广应用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一期),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
区财政局 |
陈嘉祺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
43 |
推进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工作,切实增强行政透明度。 |
区府办 区财政局 |
崔正明 陈嘉祺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
44 |
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
区人保局 |
赵 达 |
12月 |
方世忠 |
45 |
强化公务员制度、能力和作风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
区人保局 |
赵 达 |
12月 |
张仁良 方世忠 |
46 |
启动静安区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综合性服务。继续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完成区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
区民政局 |
卜 缨 |
12月 |
陈静薇 |
47 |
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处理、数据公布和资料开发利用等工作。 |
区发改委 区统计局 |
李 寅 |
12月 |
方世忠 |
48 |
加强对政府实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完成1项政府实事项目跟踪审计、1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审计以及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促进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
区审计局 |
任从青 |
12月 |
张仁良 |
六、政府实事项目 |
|||||
49 |
启动恒丰消防站建设;对全区所有市政消火栓和高层住宅楼的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检测维修;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知识普及活动。 |
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 区建交委 区教育局 区安监局 各街道办事处 |
汤大元 李晨昊 陈宇卿 童建民 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
12月 |
朱成钢 陈静薇 |
50 |
完成廉租住房新增受益家庭300户,启动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 |
区房管局 |
杨志健 |
12月 |
徐孙庆 |
51 |
创建50条(段)“洁净工程”示范道路;完成全区沿街12处大型废物箱入地工作。 |
区绿化市容局 |
李卫平 |
12月 |
徐孙庆 |
52 |
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59处经营性人员密集型场所。 |
区民防办 |
胡建成 |
12月 |
徐孙庆 |
53 |
完成全区12 所幼儿园配电柜更新及安装厨房灶台自动灭火设施。 |
区教育局 |
陈宇卿 |
12月 |
朱成钢 |
54 |
完成7个健康驿站建设。 |
区卫生局 |
乔忠强 |
12月 |
朱成钢 |
55 |
为符合条件的重残无业人员缴纳重残养老补助金,为双下肢重度残疾人安装洁便器。 |
区残联 |
吴耀亮 |
12月 |
陈静薇 |
56 |
完成静安区数字档案馆建设(一期)。 |
区档案局 |
张海根 |
12月 |
朱成钢 |
57 |
完成10家标准化菜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功能提升;优化调整社区菜店布局20家,新增社区供应点10个。 |
区商务委 |
叶坚华 |
12月 |
陆晓栋 |
58 |
为全区0-6岁儿童免费提供定期健康体检。 |
区妇联 |
周晴华 |
12月 |
朱成钢 |
主题词:计划 指标 重点 工作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
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静府发〔2011〕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坚持“建管并举,重在管理,以人为本,安全为先”,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加大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落实五项制度
(一)落实分包合同备案制度
明确备案要求。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有关分包合同备案的要求。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按时将相关合同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备案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联网信息查询比对,及时掌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分包单位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需提交经备案的工程业绩;未经备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为资质审批的条件。
坚决查处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合的,责成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发现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的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在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手册,在全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二)落实监理定期报告制度
推行监理月报和监理快报制度。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具体内容应包括监理业务基本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经营行为、文明施工等监理情况。当施工现场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时,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快报。
加大监督查处力度。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监理单位按时上报监理月报,并对监理月报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依法处理。对监理单位未按时上报的、建设单位接到快报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由区建交委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落实市场稽查制度
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我区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现有的“一站一所一办一中心”(区安质监站、区建管所、区招投标办、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调整为“两站”,即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和区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站(同时挂“区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牌子),单位性质为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履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职能和建筑市场稽查职能,进一步提升管理能级,提高查处效率,形成统一检查、统一执法、统一监管的工作局面。
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增加专业监管人员配备,重点引进中高级专业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区财政局应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建材质量专项抽检及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的经费。
加大监管考核力度。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建设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监理定额收费制度
严格执行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拨。
保证监理依法依规履职。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影响干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落实信息化监管制度
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务公开。依托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日常监管、执法检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建立和健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依托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未按时上报月报快报的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未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的监理人员,及时在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并限制或禁止其在本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创新信息化管理手段。配合市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和区质量技监局应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在建项目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实时监控,完善发现和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全过程数据采集和综合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的信息技术水平,提升信息化监管的实效。
二、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六)全面推行“代建制”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专业管理。为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项目管理企业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会计核算、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及核算办法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与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明确项目管理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不得与受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深入推进行政监管全覆盖
(七)各类工程全部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房屋修缮(非改扩建工程)和住宅装修、拆除工程、城市维护项目、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限额以下小型装修工程及“六无工程”等各类工程全部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围,由区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进一步建立健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企业自查、物业公司督促、部门监管、社区(街道)巡查、专家巡查、社会举报等多种发现渠道,提高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八)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监管
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建交委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加强审批流程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区规土局应加强既有房屋修缮项目改扩建的规划审批管理。区建交委应将涉及到改建、扩建的既有房屋修缮项目纳入建筑建材业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加强房屋修缮(非改扩建工程)及住宅装修的监管
区房管局负责本区非改扩建的房屋修缮及住宅装修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加强拆除工程监管
区房管局负责本区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拆除施工前的备案手续和拆除工程的报监手续,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作,落实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加强城市维护项目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区城市维护项目(市容环境类)的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和本行业日常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维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维护需求,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并依法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监管,确保城市系统维护。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十二)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监管
区市政配套局负责本区市政设施养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和考核,切实落实“全过程监管、多层次检查、多方位考核、诚信度测评、第三方监理”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三)加强限额以下小型非住宅装修工程监管
区房管局应告知区内各物业的管理公司,要求其督促管理范围内的限额以下小型非住宅装修工程(简称小型工程)及时报监。区安监局通过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各社区(街道)安全社工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小型工程施工,应督促其及时报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小型工程施工,应督促其及时报监。
对报监的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行业(系统)、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所属单位使用和出租场所的小型工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社区(街道)应指导、检查、督促本辖区无主管单位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行业(系统)、各业务主管部门、各社区(街道)应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档案、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动态,确保施工安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配合、整改不力的,及时报区安监局依法处置。
(十四)加强“六无”工程监管
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对无合法立项、无规划许可、无工程报建、无安全质量报监、无施工许可、无施工资质等“六无”工程,建立巡查、发现、处置机制,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依法督促当事人停工、拆除。如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承揽此类工程的,通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区规土局应加强门面装饰装修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利用“六无”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公安静安分局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四、深化完善行政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行为标准
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实施细则,从日常巡查、整改督办、应急处置等方面规范监管工作流程,明确操作方式、操作时限和责任人。
(十六)加强定期监督检查
严格报监工程的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报监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对土建工程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两次,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工期不超过2个月的装修装饰工程全工期内至少检查一次。
加强对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的监督检查。区安监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配套局、各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巡查,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不报监工程、“六无”工程每月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全面加强监管。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对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停工整顿,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八)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各类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可以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公开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核,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有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一律无效。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取消相关单位一年至三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取消评标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严格要求招标人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择优选定中标人,坚决杜绝无法定事由另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条件;将施工招标中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关键岗位列为评标条件;质量员、安全员的数量和人选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十九)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培训。区财政局在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区安监局、区人保局、区建交委、区质量技监局和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的检查与管理。项目开工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应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整顿。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应当使用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劳务人员,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发放人员信息卡,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卡制作、发放工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与信息卡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区人保局应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区建交委协助区人保局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
明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区国资委、工商静安分局会同区建交委,对区建交系统内与政府管理部门有隶属关系的建筑企业进行清理,限期脱钩。坚决改变建设工程管理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区域封闭、内部循环、暗箱操作等现象,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共同营造统一开放、法制健全、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转的建筑市场,为建筑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成立专家团队。区建交委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资历的专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并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
建立巡查队伍。区建交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建立巡查队伍,重点对本区小型装修工程开展日常巡查、暗查,提高问题发现和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大型土建装饰工地联络制度。区建交委在本区各大型土建装饰工地各设立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督促所在工地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和安全质量隐患。
鼓励社会举报。区整治办设立“受理电话6232453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受理电话62324532”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二十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源头控制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行专门分析,并提出方案,预留费用。工程初步设计必须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细化提出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费用。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施工工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应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并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致同意方能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现场管理承担责任。
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负责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负责本单位承接的施工业务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应当采用现场检查和联网查询比对相结合方式,发现现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信息不符的依法严肃处理。工程施工时,各参建单位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执行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实施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防止因勘察、设计不合理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依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监理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监理应当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质量安全隐患,监理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四)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供应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健全和完善本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聘请独立的材料检测机构,加大建筑材料抽查力度。发现使用未经备案、不合格或禁用的建筑材料的,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其列入不良名单,通报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五)落实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提请发证机关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降低或者吊销资质(对审图机构取消认定或者不予再次认定)。
六、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十六)集中整治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区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形成合力,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201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3月至4月为自查阶段。区各相关部门重点对区内建设工程监管和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机制情况进行自查,部署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进行自查并开展检查,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区各相关部门在进行整改的基础上,督促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落实整改措施。5月至6月为抽查阶段,区整治办根据汇总的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组织抽查,针对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各相关部门、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加强整改。7月至10月为检查整改和市抽查阶段。区整治办组织对全区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积极配合市相关部门的抽查。区各相关部门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整改,加大执法和查处力度。10月至12月,在自查、市区抽查和全面整改的基础上,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督查。区各相关部门在深化整改措施、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督促整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检查的过程中,区监察局、区府法制办全程参与,加大督查和指导力度。
各类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区建交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我区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区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限定其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其新的项目融资。
(二十七)加强整治建筑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静安区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安全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监察局、区社建办、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规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公安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区质量技监局、区府法制办、区府机管局、各社区(街道)和区市政配套局。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整治办),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建交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区监察局副局长、区建交委副主任担任。抽调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区整治办工作,实行联动执法、常态运转,推进本区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将区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和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管理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静府发〔20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保局《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
在当前就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静安区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围绕市、区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目标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履行就业托底的政府责任,完善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结合实际,制定《静安区完善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经市认定的静安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全市统一标准):上海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具体是:(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6)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7)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1条 社区公益岗位。对通过社区公益服务社安置的,给予每人每月18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对通过“静安就业项目”安置,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季节性补贴、静安户籍补贴。
第2条 万人就业项目。根据《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等市政府及市有关委、办、局文件精神执行。另对静安户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补贴,对安置在艰苦岗位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特殊补贴。
第3条 各类用人单位。对被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录用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文件精神,由市级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失业人员每年10000元,协保人员每年5000元,期限3年。
第4条 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被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给予组织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
第5条 新创业组织。被当年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8个月。
二、针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静安户籍特殊人员
第6条 对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但不满足连续失业6个月条件的静安户籍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认定为“大龄就业特殊困难人员”。此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各类补贴。
三、针对积极求职人员
第7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户籍青年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鉴定考试后根据课时折算,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的60%。鉴定合格青年另给予每人400元一次性补贴。
第8条 特定项目培训。经认定的静安区失业人员参加指定培训项目后在6个月内成功就业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2000元培训费补贴。
第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内除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每人每月50元带教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400元-800元一次性奖励,非静安户籍青年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200元一次性奖励。
第10条 “培训+见习+就业”机制。给予参与机制运作的培训机构、见习基地、企业特殊补贴。培训鉴定后经核算亏本的班级,给予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的培训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对应见习基地每人800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与青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1条 “拜师带徒”计划。针对有基础有意向的静安户籍青年,实施6个月以内的提高职业技能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拜师带徒”计划。给予参加计划的青年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静安户籍青年参加市职业见习生活费补贴政策)。给予师傅每月300元带教费补贴。带教后实现就业的,分别给予青年和师傅每人500元一次性奖励。
第12条 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鼓励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具有社会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应青年就业岗位的企业,申请命名为“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静安青年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由区人保局推荐的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3条 社会组织录用。鼓励在区社团局登记的助老助残类公益性社会组织、各街道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2年。
第14条 购买中介成果。鼓励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对免费介绍静安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成果。
四、针对意向创业青年
第15条 创业见习。意向创业青年在经认定的静安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参照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政策,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带教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基地一次性每人1000元带教费补贴,给予见习学员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6个月内在静安区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8000元奖励。
第16条 各类园区创业预孵化。静安区域内的各类园区,开辟与高校联合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为特定的意向创业学生提供免租金的场地支持,同时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提供“预孵化”指导服务的,按园区市场化房租给予全额补贴。
第17条 小额贷款担保。有创业项目,意向在静安区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青年,可以申请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第18条 代办相关手续。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意向创业青年免费代办相关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成功的,以每家1000元标准购买其服务成果。
五、针对创业3年内的初创者
第19条 开办费补贴。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且办理过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者1万元开办费资助。
第20条 启动金资助。静安户籍青年新创办与静安主导产业相匹配,与倡导环保低碳、发展社区服务、发育社会组织等静安发展方向相吻合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通过开业指导专家项目论证的,给予创业者5千至1万元创业启动金。
第21条 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初创期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小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的开业贷款担保。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及以下的,可免于个人担保。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享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市、区级贷款贴息。以市级政策贴息金额为基准,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另等额给予区级贷款贴息。静安户籍青年创业者以实际支付银行利息为限,给予全额贴息。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2年以内创业,可给予同等贷款担保和贴息待遇。
第22条 场地扶持。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根据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80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创业者在静安各开业园区新创办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给予上述房租补贴外,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房租补贴,期限18个月。
第23条 减少用人成本。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静安户籍青年创业,在不招录静安户籍失业人员情况下,本人也可享受8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青年创业者在静安区新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录用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含业主本人)。
第24条 帮助办理贷款和财务记帐。经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帮助创业者免费代办相关手续,申请开业贷款成功的,以每笔1000元购买其服务成果。为青年创业者代理财务记帐的,前6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80%购买其服务成果,后12个月按规定服务费用的50%购买其服务成果,其余由创业者本人承担,期限18个月。
第25条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经委托的区相关社会组织,为青年创业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以一定经费购买其服务成果,期限2年。
第26条 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培育创业服务社会中介组织,购买相关服务成果,实施对成长期企业的跟踪服务,动态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根据各种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促使最大限度带动就业。
六、针对静安户籍登记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
第27条 微量开业贷款担保。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微量开业贷款担保。初创阶段的担保额度为3000-8000元,担保期限3-18个月。发展阶段的担保额度为1-3万元,担保期限3年。自主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市、区两级全额贴息。
第28条 经营场地房租补贴。静安户籍失业人员登记自主创业的,租赁固定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满1年后,可以申请当年的经营场地房租补贴,以当年自主创业者实际支付的经营场地租金为准,以自主创业者为单位(家庭共同创业为一单位),由市、区两级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元,期限3年。
七、针对毕业学年学生
第29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大中专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职业见习,参照市职业见习政策给予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参加市教委试点的执行市政策)。
第30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区中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当年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参照市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政府补贴培训政策,给予培训费50%补贴。
八、针对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31条 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对失业和协保人员、在职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的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市级培训费100%、50%补贴。
第32条 失业人员定向培训。失业、协保人员参加静安区培训机构定向培训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200元。失业、协保人员参加培训并鉴定合格后,在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推荐成功就业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静安户籍每人500元,非静安户籍每人100元。
第33条 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凡在静安区参加中高级及以上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中级100元/人、高级40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600元/人。
第34条 外来务工人员岗位和技能培训。鼓励培训机构加大对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的比重,提高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在静安区参加农民工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当年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中的项目),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200元/人。在静安区参加护工、家政服务和养老护理三类职业岗位或技能等级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35条 特色培训。鼓励静安区A级培训机构和具有品牌效应项目的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部分现代服务业、IT信息服务业和创意产业中的从业人员参加中高级以上培训的,按培训后鉴定合格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每人400元补贴。
第36条 技能竞赛。组织符合静安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的中级以上的技能大赛培训,不受政府补贴目录限制,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补贴。由静安区企事业单位和静安区培训机构合作的单项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300元补贴。
九、针对困难企业职工
第37条 认定后帮扶。继续落实《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6号),对辖区内经市认定的困难企业、特殊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给予市、区级援企稳岗支持。
第38条 鼓励转岗培训。对辖区内因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需要对员工进行转岗培训的国有企业和一次性涉及50人以上的辖区企业,不受政府补贴项目限制,给予相关企业每人200元补贴。
十、其他
第39条 本意见所称的青年是指35周岁(含)以下人员。本意见所制定的创业扶持优惠和补贴政策,是针对接受过区人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共同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并在静安辖区内成功创业的人员(组织)。
第40条 本意见所涉及资金除注明由市级(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均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本意见所涉及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上海市户籍人员。
第41条 本意见由区人保局负责解释,并参照有关细则执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本市、本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就业 意见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2011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静府发〔201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静安区2011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2011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1年是实施区“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和本区有关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打造低碳商业商务实践区和实现区政府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的要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强化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着力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指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促进低碳生活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基础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
2011年节能目标:实现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2%,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
静安区2011年节能主要指标
全区及 各领域 |
节能目标 |
责任部门 |
||
节能 目标 |
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率 |
实现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2%,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 |
区发改委及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
工业 |
单位产值能耗增速下降(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规模以上、在地工业企业) |
区商务委 |
||
商业 |
能耗总量增幅下降(除市属商业集团外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企业) |
区商务委 |
||
旅游饭店业 |
单位营业收入能耗有所下降(除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外的其他旅游饭店) |
区旅游局 |
||
公共机构 |
教育 |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有所下降(除市属外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
区教育局 |
|
卫生 |
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有所下降(除部属、市属外的区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
区卫生局 |
||
机关 |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区级机关、街道) |
区府机管局及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
||
其他公共机构 |
能耗总量有所下降(区级公共机构) |
区文化局、 区体育局 |
二、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依托高端服务业的集聚优势,积极吸引总部型、创新型企业和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入驻,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能级的提升和产业辐射力的增强,使现代服务业在区域经济结构中的比重稳步提高。加大对高耗能企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资办、工商静安分局)
(二)推动公共建筑节能
大力推进以楼宇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改造,要在静安南京路地区“十一五”率先开展楼宇节能改造并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空间范围,重点在静安南京路、北京西路、延安路等三个楼宇集中地段有序推进节能改造,计划对12家约90万平方米的商业商务楼宇、大型商场、连锁企业、旅游饭店,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实施包括空调、电梯、照明等在内的节能技术改造。组织对9家楼宇、旅游饭店开展能源审计并提出明确的节能对策建议。将创建绿色旅游饭店与推进节能减排有机结合,创建2家绿色旅游饭店。指导推进6台锅炉实施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旅游局、区质量技监局)
(三)实施一批节能示范项目
以建设静安南京路地区低碳商业商务实践区为目标,积极推广绿色能源、绿色照明、节能产品、太阳能等新能源、新技术应用。对10幢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安装,进一步完善楼宇能耗监测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提高楼宇能耗在线监测能力。
以静安寺社区为试点,从小区绿色照明、绿化建设、垃圾分类投放、“绿色账户”、太阳能利用、“低碳生活”展示等方面开展低碳社区(小区)创建工作。
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力度,计划在学校、少儿图书馆、机关、旅游饭店等处实施一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和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等示范项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对废弃物的再利用,推广实施餐厨垃圾生化处理示范项目;扩大园林废弃物生化处理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和减少交通能耗,探索采用纳管技术处理粪便废弃物。(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局、区质量技监局、静安寺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旅游局、区城管大队)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组织区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社区服务机构实施以绿色照明、空调、电梯、锅炉、节能窗等为主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节能、节水型产品和太阳能热水系统。严格执行空调和公务车使用规定。加强公共机构办公用能控制和日常管理,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区府机管局、区政协办公室、区科委、区建交委、区人保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体育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房管局、区质量技监局、区信访办、静安寺街道办事处、江宁路街道办事处、区城管大队、各相关部门)
(五)强化能耗源头管理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把准入关,规划、立项、环保、建设等部门都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对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要加强对已批复项目的跟踪检查,确保节能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区规划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建交委)
(六)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监管
依法加强对食品加工、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重点用能行业和区重点用能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的节能管理,对被确定为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要以责任签约方式下达年度节能目标,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导推动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改造、加强用能管理。强化对市场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国资委、区旅游局、区质量技监局)
(七)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进一步深化完善工业、商业、交通、建设施工、学校、医院、旅游饭店、商业商务楼宇、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基础,强化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总体能耗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测,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统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府机管局、各相关部门)
(八)加大节能技术推广力度
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提升节能减排自主创新能力。实施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照明、电机系统、既有公共建筑、节能门窗和锅炉节能改造等工程。发挥区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加大先进、适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依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提高节能技术支撑、智力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旅游局、区府机管局、各相关部门)
(九)夯实节能基础工作
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周、科普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普及节能减排知识,营造浓厚的节能减排舆论氛围,积极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新闻媒体要加强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案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将节能目标任务纳入全区各部门年度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部门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根据《静安区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静府发〔2010〕11号)和《静安区重点用能单位考核实施办法》(静发改委〔2010〕51号)的规定,加强对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的跟踪督察与日常考核,完善工作推进与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人保局、区府机管局、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旅游局、区统计局)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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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2011年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及部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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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工作 |
任务分解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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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继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1.1 全面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区发改委 |
区投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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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吸引总部型、创新型企业和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入驻,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 |
区投资办 |
区发改委 |
|||||
1.3 加大对高耗能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
区商务委 |
区投资办 |
|||||
2 |
推动公共 建筑节能 |
2.1 组织3家商业商务楼宇开展能源审计。推进7家商业商务楼宇、商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
区商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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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组织3家商务楼宇开展能源审计。 |
区建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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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组织3家旅游饭店开展能源审计。推进5家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改造和太阳能利用示范项目。 |
区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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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创建2家绿色旅游饭店。 |
区旅游局 |
区环保局 |
|||||
2.5 指导推进6台锅炉实施节能改造。 |
区质量技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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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节能 示范项目 |
3.1 以建设静安南京路地区低碳商业商务实践区为目标,积极推广绿色能源、绿色照明、节能产品、太阳能等新能源、新技术应用。 |
区商务委 |
|
|||
3.2 实施10幢楼宇电力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工程,完善区楼宇能耗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 |
区质量技监局 |
区发改委 |
|||||
3.3 实施学校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示范项目和节能窗改造。 |
区教育局 |
|
|||||
3.4 开展低碳社区(小区)创建试点工作。 |
静安寺街道 办事处 |
区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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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实施园林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扩大园林废弃物生化处理能力。 |
区绿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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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推广实施餐厨垃圾生化处理示范项目。开展采用纳管技术处理粪便废弃物调查摸底和编制可行性方案工作,实施试点项目。 |
区绿化市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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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工作 |
任务分解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4 |
加强公共 机构节能 |
4.1 全区机关和街道年能耗总量有所下降。 |
区府机管局 |
全区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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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教育系统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有所下降(除市属外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推进本行业系统单位节能工作。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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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卫生系统单位医疗业务量能耗有所下降(除部属、市属外的区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指导区中心医院推进节能改造和区老年健康中心项目建设节能管理工作。推进本行业系统单位节能工作。 |
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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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区级公共文化机构能耗总量有所下降。指导推动区少儿图书馆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提高太阳能利用率。推进本行业系统单位节能工作。 |
区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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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区级公共体育机构能耗总量有所下降。指导推动区体育馆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推进本行业系统单位节能工作。 |
区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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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实施本机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
区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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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强化能耗 源头管理 |
5.1 做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备案工作。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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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加强对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节能内容的审核工作。 |
区规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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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做好施工项目的节能审查和已批复项目的跟踪检查工作,开展“节约型”工地创建活动。 |
区建交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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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区环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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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工作 |
任务分解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6 |
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监管 |
6.1 工业行业单位产值能耗增速下降(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规模以上、在地工业企业)。 |
区商务委 |
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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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商业行业能耗总量增幅下降(除市属商业集团外的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企业)。 |
|||||||
6.3 旅游行业单位营业收入能耗有所下降(除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外的其他旅游饭店)。 |
区旅游局 |
||||||
6.4 对被确定为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以责任签约方式下达年度节能目标。 |
区商务委 |
区发改委 |
|||||
6.5 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和考核。 |
|||||||
6.6 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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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加强对市场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监管。 |
区质量技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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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将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纳入对企业的考核目标。指导推进区属国有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
区国资委 |
区商务委 |
|||||
7 |
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
7.1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夯实能源统计基础,规范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
区统计局 |
区府机管局 |
|||
7.2 加强对纳入能源统计范围用能单位的能耗监测和预警。 |
|||||||
7.3 定期公布公共机构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 |
区发改委 |
区商务委 |
|||||
8 |
加大节能技术推广力度 |
8.1 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把好财政审核关,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区财政局 |
区发改委 |
|||
8.2 发挥区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
区发改委 |
|
|||||
序号 |
重点工作 |
任务分解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8.3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
区商务委 |
区社建办 |
|||||
8.4 搭建节能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和节能科普活动。 |
区科委 |
区商务委 |
|||||
9 |
夯实节能 基础工作 |
9.1 做好市政府对本区2010年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
区发改委 |
区各相关责任部门 |
|||
9.2 开展本行业企业节能专业培训。 |
区商务委 |
|
|||||
9.3 深入开展绿色创建活动,新建成一批绿色环保单位。 |
区环保局 |
区府机管局 |
|||||
9.4 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 |
全区各部门 |
|
|||||
9.5 在各级媒体上加大本区节能减排工作宣传报道,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节能专题宣传活动。 |
区委宣传部 |
区各相关责任部门 |
|||||
9.6 开展节能金点子征集活动,组织各单位职工开展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活动。 |
区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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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组织青少年开展低碳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
团区委 |
|
|||||
9.8 组织动员辖区内用能单位、居民开展节能减排推进活动,参与节能体验和节能科普活动。 |
各街道办事处 |
区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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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工作 |
任务分解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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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评价 |
10.1 实现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2%,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保持在全市领先地位。 |
区发改委及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区各相关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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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未完成任务的部门严格落实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
区人保局 |
区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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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组织开展对全区各部门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 |
区发改委 |
区各相关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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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落实《静安区党政机关节能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对本区党政机关节能目标及节能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
区府机管局 |
全区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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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制定本部门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和总结,确定节能目标、任务和措施,报区节能办和抄送区府机管局。 |
全区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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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 能源 降耗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
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静府发〔201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关于制定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服务经济的能级,聚焦总部经济,深化楼宇经济,充分发挥财政扶持政策的导向激励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40号)、《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本市关于加快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等“四个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特制定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的原则
我区新一轮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坚持聚焦重点产业、分类设立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参照经济贡献、新老平稳过渡等原则。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
我区分别设立下列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地区总部专项资金;(二)商贸流通业专项资金;(三)金融服务业专项资金;(四)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五)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六)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四、重点扶持产业的政策
(一)地区总部
1、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按照沪府发〔2008〕28号、沪府发〔2008〕5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及奖励。对大企业的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总部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等企业,六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新引进的由大型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总部,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对上述的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二)商贸流通业
1、对新引进经营国内外著名品牌的企业总部、销售中心、结算中心,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连锁商业经营总部、知名品牌的旗舰店及其他从事商贸流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三)金融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证券、资产管理、基金、期货、股权投资、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五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注册资金或资产规模达到规定额度的,可按照市政府(沪府发〔2009〕40号文)有关对金融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给予开办资助。上述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三年的租房补贴。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四)专业服务业
1、对新引进的会计、广告、律师、税务、审计、会展、投资咨询、评估、经纪、认证、仲裁、资信调查等专业服务业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新引进的旅游、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其他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引进的文化传媒、广告策划、戏剧娱乐、原创设计、动漫设计、游戏开发等文化创意类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六)科技型企业
1、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设计、软件开发、IT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给予人才奖励的政策。
五、申请财政扶持的项目
经批准可享受促进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发展的实际需求等情况,申报专项资金。
企业申报的项目内容主要有:产业调整、总部设立、外经外贸、科技创新、服务外包、专利申办、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职工培训、人才激励、房租补贴、贷款贴息、特定补贴等。
六、附则
(一)对既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的部分,可给予补足。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投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主题词:财政 政策 意见 通知
二○一一年一至三月份区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姓 名 任命职务
胡 炜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杰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艾福龙 上海市静安区环保局副局长(正处级);
齐士勇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政治委员(试用期一年);
邢 剑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李晨昊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管理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主任;
王晓栋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局长助理;
李春农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总经理;
毛立鹏 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
张 军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副局长。
姓 名 免去职务
胡 炜 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黄 彪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徐逊华 上海静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职务;
高伟忠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项目推进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旧区改造管理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李晨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李春农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施毅颋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局长助理职务;
姚亚明 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开鸿 上海市静安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赵 达 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
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静府办发〔2011〕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的通知》已经区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的通知
2011年春节将至,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民生保障,把帮困送温暖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的要求,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全区困难群众的生活,现就本区开展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帮困送温暖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对节日帮困送温暖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好节日期间群众的基本生活,是体现党的宗旨、为民解困的好事、实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
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围绕人民群众“三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深入困难群众家中,了解群众的需求,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将温暖送到困难群众心中。2011年元旦春节送温暖工作要以送温暖、惠民生、促和谐为主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帮困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时间节点,在传统节日中体现党和政府关爱,在走访慰问中了解群众的基本需求,确保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二、增强为民意识,确保帮困送温暖措施有效实施
2011年元旦春节帮困送温暖活动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少重复、不遗漏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主动为失(无)业人员、困难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医疗帮困、教育帮困、助残、助老等方面的帮困服务,及时落实好各项节日帮困送温暖政策。
(一)以民政部门为主,落实好社区困难群众的帮困措施。
1、一次性物价专项补贴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含重残无业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和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给予物价专项补贴每户200元。
2、一次性节日生活补助
(1)“现金补助”。一是重点优抚对象(伤残抚恤对象、定期抚恤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为每人390元;二是民政特殊救济对象每人300元;三是对当年度享受大重病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人员,酌情掌握人均补助300元。
(2)“实物补助”。对全区低保家庭(以2010年12月-2011年1月的数据为准,不含民政特殊救济对象),按户发放价值150元的“节日补助券”,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供应店凭券发放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凡承担指定供应的销售点必须提供充足的货源和公道的价格,保质保量地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3、其他补助
对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30元;月养老金偏低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每户300元;市、区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90元(其中伙食费50元,实物补助40元);对在区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5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济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适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50元掌握。
4、综合帮扶
对因大重病等原因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包括现行救助政策没有覆盖或者享受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对象给予个案帮扶,每户帮扶标准1000-3000元(人均2000元);对经单位帮困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职工,可视情给予一次性综合帮扶。
5、慈善帮困
市慈善基金会组织开展“蓝天下至爱—万户助困活动”,由区慈善基金分会对本区600户困难家庭发放生活补助春节帮困金,每户500元。
6、静安区叠加一次性节日补助
一是对本区低保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按每户3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二是应对物价上涨,对本区低保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每户发放一张价值100元的“马大嫂”便民服务卡。三是慰问本区养老机构、一线帮困工作机构组织和社区困难老人。
以上各类补助的发放工作在2011年1 月25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各街道要广泛排摸,统筹政策资源,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少重复。要充分发挥居委会帮困金的作用,做好社区送温暖拾遗补漏工作,对以上帮困措施均覆盖不到的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帮助。
(二)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对象给予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保”、“镇保”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同时,继续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
(三)以建交委、总工会、妇联、老龄办、残联等部门为主,做好支内回沪人员,困难老劳模,身患重病、高龄的老“三八”红旗手,重残无业,统战系统中的高龄、孤寡、重病妇女,困难农民工等人员的节日帮困慰问工作。
三、集聚社会资源,形成社会化帮困整体合力
帮困送温暖工作,既要发挥政府救助的主渠道作用,又要发挥社会化帮困的补充作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下“民政牵头、部门尽责、依托社区、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关怀、社会的温暖送进千家万户。
区财政局要切实保障节日帮困送温暖的资金,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各项帮困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精心安排好本单位困难职工帮困送温暖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社区结对帮困活动,在1月15日前对结对帮困家庭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并将走访慰问安排情况于1月20日前反馈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以便各街道统筹安排,确保我区困难家庭帮困送温暖一户不漏。
区慈善基金分会组织好“蓝天下至爱—2011爱心全天大放送”活动,实施好“万户助困”项目。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救助帮困政策咨询工作,为人民群众释疑解惑,帮助困难群体设计解困方案。
区红十字会组织落实好“千万人帮万家”迎春募捐帮困活动,为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困难家庭提供生活帮困补助。
各街道要积极发动社会组织、社区义工(志愿者)等参与献爱心、送温暖活动,采取实物帮、劳务帮、及时帮、分类帮、结对帮等多种形式,把救助帮困个性化服务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帮困送温暖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工作亮点,通过舆论倡导,弘扬中华民族互帮互济的优良传统,营造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信息管理,发挥区帮困信息系统整合作用
为使社会帮困资源能合理配置、有机衔接、互相补充,全区节日帮困送温暖工作继续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通过“静安区救助帮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街道在帮困送温暖工作中“一口上下”的枢纽平台作用。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单位帮困及走访慰问信息的录入工作,全面反映全区困难人群的总体受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单位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各单位(部门)统计汇总情况在2月底前报区民政局。
主题词:民政 救助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静府办发〔201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公安静安分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权限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3号),现就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部门、各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已核定14家)、道路运输许可,加强打击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街道的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辖区非法烟花爆竹泛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严格依法开展销售业务,严禁非法采购、运输、销售烟花爆竹。本区的零售单位、销售烟花爆竹的大型购物超市,凭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2011年1月24日至2月7日内(春节前10天、后5天)开展零售业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单位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应向工商部门通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发放情况。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保存2年待查。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单位,监管部门要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进一步监督落实“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模式。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总量将比2010年同期略有减少,适当调整部分零售商店,方便居民就近购买,减少安全风险。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的要求,落实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严格审核发证。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糖果、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少于50米,并与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交通枢纽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场所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不得与旧式里弄、棚户区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单位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附属商业网点或毗邻设置时,应与居住建筑有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减少存放数量,且只能在春节期间进行临时销售。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上海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西路、长寿路(武宁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静安寺地区、延中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区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要在禁放路段和禁放区域的明显部位张贴禁放标志。严禁在搭建外立面脚手架的在建工地周边50米范围内及所有建筑物室内、屋顶、阳台等处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明显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11年2月2日(除夕)至2月6日(年初四)以及2月17日(正月十五)的18时至次日8时。
(三)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措施。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严格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未通过市交通港口局核准的运输单位、车辆、人员,一律不予办证。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要加大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运输行为。
(四)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一旦发现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立即举报,同时要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建筑物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监管单位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加大教育宣传和检查指导力度,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储存烟花爆竹。各委办局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切实防止下属单位私自购买、燃放非法烟花爆竹,特别是要防止私自购买礼花弹等危险等级较高的产品。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质量技监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抽查本区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由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负责追回,并作退货处理。
(二)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公安分局要加强与周边区县公安分局的协作,及时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入本区的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区。公安静安分局交警支队要重点加强对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依法处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三)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网安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取缔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及时删除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信息,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行为。
(四)加大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静安分局消防支队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发现以上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范围;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制止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深入宣传,广泛发动
公安静安分局要会同宣传、教育等部门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专题教育等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特别是违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使广大市民尤其是中小学生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2011年春节期间本区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禁放时间,正确识别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掌握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继续实行对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公安 烟花爆竹 管理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静府办发〔201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区安监局《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工作的通知
春节临近,为确保春节期间全区安全无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刻吸取、认真反思“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在前阶段消防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开局良好,确保春节期间安全无事故。
二、责任分工
按照“依法依规、锁定责任”的原则,本次专项工作责任分工如下:
(一)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各自承担的专业监管领域内专项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1、公安静安分局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特别是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大型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以及老式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2、区建交委负责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或节日期间停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区质量技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特别是节日期间使用频率高、易发事故的设备(如浴室锅炉、商场电梯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区安监局负责危化品,特别是加油(气)站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归口管理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贸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如超市、菜市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区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宾馆旅社、旅行社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区房管局负责组织、督促拆房、修缮施工企业(拆房、修缮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区民防办负责对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及其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区市政配套局负责区域内供水、燃气、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对本区绿化施工工程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车辆,特别是店招店牌装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8、区教育局负责组织领导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设施的装修、加固施工以及教育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9、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区体育局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以及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区文化局负责文化设施、设备、场所、文化活动、休闲娱乐场所演出以及承租其场所、经其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指导、检查、督促区域内无主管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和危棚简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各企业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设施、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中,静工集团负责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和区域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计划、强化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扎实开展专项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安全无事故。
(二)专项工作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2月18日。
(三)本次专项工作启动世博安保程序,各有关单位从1月18日起,将每日专项工作情况报区安委办。
四、督查工作
自专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区政府领导将分批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凡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将严肃处理。(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主题词:公安 安全 治理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商务委《上海市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静府办发〔201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上海市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
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办发〔2010〕49号、国办发〔2010〕50号、沪府办〔2010〕89号、沪商秩序〔2010〕7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静安区情实际,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我区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形成以企业自我保护为主体、行政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监管机制;力争使静安成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最好、打击侵权行为最有力的区域之一。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整改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加强检查监督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结合静安区商业商务发达、国际知名品牌集聚、楼宇经济形成规模的特点,聚焦静安南京路沿线的宾馆商场、商务楼宇、旅游景点,地铁出入口、专业街等人流集中区域;建立便捷的外商投资企业协调沟通、海外企业维权、以及中华老字号品牌保护机制,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规范品牌调整管理,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建材装潢、香烟、药品、服装、箱包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力净化我区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扎实开展生产领域源头治理
公安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严厉打击和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铲除盗版出版物和假冒伪劣包装产品制作源头。
区质量技监局、区信息委要严格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
(二)加强市场巡查和市场监管
工商静安分局要以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遏制侵犯商标知识产权行为为重点,加大重点区域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文化娱乐等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有证照场所经营,取缔无证照经营场所。
区知识产权局要以区域内高新技术产品、食品、药品、工业设计产品为重点,以权利人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重点,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区商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要求,防止输非出口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积极协调做好电视、电话、网络购物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企业配送商品管理,做好对展会、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企业诚信经营工作,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了解涉外出口企业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做好维权工作;建立执法部门间的协商、会商和沟通、举报、投诉等机制;全面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整治成果等信息,对职能部门开展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探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方法。
区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电视、电话、网络购物等价格欺诈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食药监静安分局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医药零售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检查督促,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和利用互联网、通信与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区信息委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公安静安分局要针对当地突出问题和重点,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根据各行政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集中警力侦破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
区商务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查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侵权案件,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工商静安分局、区信息委、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公安静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四)加强“两法衔接”,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公安静安分局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稳、准、快的打击犯罪头目和骨干分子,深挖犯罪窝点。对跨区域的严重犯罪案件,要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开展联合行动,彻底摧毁生产、储运、销售犯罪网络。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情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公安静安分局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共同研究案件性质、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的问题,确保侦审起诉工作顺利进行。
区检察院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区司法局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查机关履行查审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加强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对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涉密计算机和直接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严格杜绝私自改装盗版软件的行为,要坚决杜绝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
区信息委、区府机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使用软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确保各机关单位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区财政局对需要采购的计算机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区委宣传部和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宣传本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监督、导向作用,宣扬诚信企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宣传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工作要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成立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将本次专项行动与各部门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相衔接,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将部门日常整治与联合整治相衔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沟通,做好查处案件的协调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案件查处等信息。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工作,适时召开相关信息、经验交流会议。
(四)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确保投诉电话畅通,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根据市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底,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在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联络员专题会议的基础上,召开全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布置专项行动任务,确定联系人,制订行动工作计划,细化落实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成员单位按照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定期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送。
(三)总结验收阶段
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表现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行动完成情况。
静安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任务分工一览表 |
|||
序号 |
主要项目 |
整治要点 |
责任部门 |
1 |
生产源头治理 |
打击和取缔无证照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取缔无证生产;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加印和出售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商标标识标签;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等质量标志。 |
公安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工商静安分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 |
2 |
市场巡查监管 |
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伪造产地、厂名、厂址等;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特殊标志及官方标志专用权;恶意抢注商标、标志等;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经营管理者责任的监督和检查。 |
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区知识产权局等 |
在繁华街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学校周边和节假日、夜晚等游商地摊活跃时段,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市场巡查监管。 |
区文化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
对专利领域的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 |
区知识产权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
商品采购、仓储和配送环节的管理。 |
区商务委、工商静安分局等 |
||
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
区物价局、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
规范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
食药监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等 |
||
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
区信息委 |
||
3 |
进出口保护 |
做好出口产品、展会、中华老字号商品和酒类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海外维权,涉外案件查处工作。 |
区知识产权局、公安静安分局、区商务委、工商静安分局等 |
4 |
网络监管 |
打击以影视剧为重点的互联网侵权盗版和通过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等方式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
工商静安分局、区信息委、公安静安分局等 |
5 |
两法衔接 |
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查办;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立案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
区检察院、公安静安份局、区监察局、区商务委、区司法局等 |
6 |
正版软件 |
开展使用正版计算机、办公、杀毒软件情况自查自纠;进行检查抽查,督促整改;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
区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府机管局等 |
7 |
宣传工作 |
宣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网络网络舆情动向,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等。 |
区委宣传部等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品 打假 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卫生局《关于2011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静府办发〔201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卫生局《关于2011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2011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11年本区的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安全用血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1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45号)和上海市卫生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本区无偿献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指标
2011年本区无偿献血募集目标总量为7150人份(每人份200毫升),其中社区、企事业等单位的目标量为5193人份,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的目标量为1957人份。在本区缴纳养老金的企事业等单位按照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5%,各街道按照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5%,动员和招募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进自愿无偿献血,确保血源和临床用血安全。
二、具体要求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十二五”期间本区有关血液工作规划,强化血液保障体系建设。
无偿献血工作关系到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是“十二五”期间本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和完善“十二五”期间有关血液工作规划,力争开局良好,为今后五年切实推进本区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探索创新无偿献血的工作方式,从强化血液保障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等方面,积极推进街头自愿无偿献血的比例,优化无偿献血模式,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广泛动员社区、企事业等单位参加无偿献血,保证血液供需动态平衡和安全。
(二)有力推进和优化“以政府为主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本区的无偿献血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卫生局作为全区血液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和部署,对全区的血液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安排、指导、培训、督查和考评。各有关部门、社区和企事业等单位要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并鼓励公务员率先献血。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自愿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区文明办、区红十字会和区爱卫办要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利用各自组织网络等,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三)有效明确和落实卫生部门和血液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区献血办公室要在区卫生局的直接领导和市血液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职能,争取体制和编制的优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加大血液日常监督与专项执法的力度,严厉打击血头和雇人献血的违法行为,确保血源安全。加强与血液中心的联动,做好对献血者的关爱,推动爱心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的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完善缺血(包括RH阴性血液)应急预案,继续做好春节前后与高温期间的无偿献血工作,预防和纠正血库偏型或偏量现象。
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继续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做好临床计划用血和用血审证管理,推广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四)不断改善和创新工作模式,推进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
区献血办公室要推广世博会期间血液保障工作经验,加大社区、企事业等单位的献血宣传和招募力度,社区、企事业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科学的献血知识,不断改善和创新工作模式,大力推进团体自愿无偿献血,进一步抑制献血后的高补贴、长休假,严防雇人献血现象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整合社会资源,继续推进应急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施行动态管理办法,保证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健康、持久、稳定地发展。把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与流动采血车、无偿献血屋等自愿无偿献血的血源募集,社区、企事业等单位献血的组织动员,以及应急献血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做到既藏血于库,又藏血于民,不断提高血液保障工作能力。
附件:1、2011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2、2011年献血目标书(式样)
附件1:
2011年静安区无偿献血募集目标分解表
单 位 |
无 偿 献 血 量(人份) |
市 属 单 位 |
2363 |
区 属 单 位 |
1521 |
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 |
242 |
江宁路街道办事处 |
308 |
曹家渡街道办事处 |
286 |
静安寺街道办事处 |
187 |
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 |
286 |
愚园路献血屋 静安寺流动献血车 |
1957 |
合计 |
7150 |
备注:
1、市属单位包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
2、区属单位包括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另列;
3、市属、区属各单位无偿献血目标另行下达;
4、献血屋、流动献血车无偿献血量由采供血机构通过开展街头自愿无偿献血招募完成;
5、具体献血时间见附件2。
附件2:
单位献血代码:
2011年献血目标书
:
根据你单位2010年9月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6.5%、街道按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5%下达献血目标 人份,安排在 月完成。为兼顾血库血量和血型、有序动员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请提前一个月至静安区献血办公室预约献血体检日期。
贵单位收到献血目标书后,如献血目标数有误,请尽快前往区献血办公室进行核对。由于工作需要,需转到外区完成献血工作的,请务必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区献血办公室办理转移手续。
上海市静安区献血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注:静安区献血办公室
联系地址:胶州路433号706室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62157309、62535896、32180170
预约登记地址:胶州路422号102室 邮编:200040
预约登记电话:62586667
主题词:卫生 献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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