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期(总第42期)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二?一一年第一期(总第四十二期)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闸北区
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 ()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推进闸北区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于推进闸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 ……………………………… ()
闸北区人民政府闸北区人民武装部关于表彰二〇〇九年度
闸北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 ()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 ()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
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 ……………………………()
【人事任免】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人事任免事项 ……………………()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闸府发〔2010〕 22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 号)
等文件的精神,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和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健全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社会工作办公室及各街道、镇组成。负责讨论、决定本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社会工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负责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的联络与沟通。
(2)负责协调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工
作。
(3)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编制及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协调、组织。
(4)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筹措工作。
(5)负责对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实绩考核。
2、区民政局
(1)组建区收入核对中心,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核对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及其他的身份认定工作。
(3)负责对各街道、镇收入核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4)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负责解答,必要时进行复核。
3、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工作。
4、区建设交通委
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方案设计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工
作。
5、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负责做好本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储备、规划审批和供应工作。
6、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资金的筹措及工作经费。
7、区公安分局
(1)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定工作。
(2)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的安全保卫、秩序维持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8、区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媒体宣传、接待、联系等工作。
9、区司法局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相关法律服务、法律保障。
10、区监察局
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受理审核、摇号排序以及轮候选房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以及对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区信访办
配合协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过程中的居民来信来访,矛盾化解工作。
12、区社会工作办公室
负责本区各街道、镇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
13、各街道、镇
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咨询、解答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1、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属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天目中路 168 号设立工作窗口,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1)对首次公示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二次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
案。
(2)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发布。
(3)组织复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公开摇号、选房和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等工作。
(4)做好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益户档案管理工作。
2、各街道、镇成立住房保障工作小组
各街道、镇成立住房保障工作小组,各街道、镇原有的廉租住房工作推进小组同时撤销。工作小组由街道、镇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镇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房管办、民政、救助所、派出所、综治办等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街道、镇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稳定工作。
工作小组下设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街道、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民政科、房管办事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房管办事处住房保障专管员、民政系统收入核对人员和窗口专职人员组成。
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完成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将通过首次公示的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并将区住房保障中心的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3、各街道、镇设立工作窗口
各街道、镇在本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咨询解答、申请、受理等工作。由房管办事处专管员完成住房面积和人口核定工作,由民政收入核对人员完成收入及资产核对工作。
三、人员设备
1、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管办事处配备 2 名以上住房保障专职管理员,各街道、镇配备住房保障收入核对人员 2 名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2-3 名。
2、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调整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四、资金落实
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所涉及的专职人员费用,以及办公设备、调查摸底工作、人员培训、宣传与咨询等经费由区财政及街道、镇共同负责落实。
五、房源供应
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原则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基地中调
拨。
六、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表格,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与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实行申请材料受理预检制度。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先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检,在户籍、住房和收入初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发放申请表进行受理。
3、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由房管办事处专管员完成人口和住房面积核定工作,由民政收入核对人员完成收入和资产核对工作,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根据上述核查结果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
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户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二)供应操作流程
1、经过“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对象;
2、采用公开摇号方式,排定选房次序;
3、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4、现场看房;
5、专场选房;
6、申请户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7、申请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合同;
8、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申请户入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委、市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按照有关政策,积极、认真、有效地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推进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加强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不推诿、不随意开口子,要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以帮助住房困难家庭为己任,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加强监督
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以下环节完善监督机制:
1、规范操作程序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在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轮候、选房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口径、优化工作程序。
2、严格执行政策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检查落实和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统一口径,规范操作,切实将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健全监督机制
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组织机构,在审核的环节中,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核机制,强化流程管理。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的力度,强化廉洁自律和勤政高效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成效。
八、年度考核
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进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考核结果将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镇的年度考核指标范围内。
闸北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主题词: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 实施方案 转发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
《关于推进闸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闸府发〔2010〕 24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55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国资委《关于推进闸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推进闸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利用专业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现结合闸北区实际情况,就推进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代建制的意义
推行代建制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有利于:控制“三超”现象、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监管力度;缓解政府筹资压力、优化社会资本配置。
二、代建制的目标与任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目标是:既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有效控制,又要突破当前建设任务重、政府财力有限、投融资机制尚不完善的发展瓶颈,从而实现闸北区政府投资项目又好又快地向前推进。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在代建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积极培育代建管理队伍;建立、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工作机制,依法管理,创新管理,逐步形成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职能相分离,政府部门、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等主体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项目管理模式。
三、代建模式
凡由区政府财力投资,且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均应实行代建制。项目单位委托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代建工作的实施。
(一)对于建设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单位的委托,负责完成从项目立项至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建设资金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立零余额账户(由代建单位设立的与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结算专户对应的结算账户),统一支付。
(二)对于建设资金暂时存在缺口的项目,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BT 方式予以实施。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并建设。BT 类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合同规定时间进行回购。在 BT 运行方式下,区政府将创造条件,为项目的顺利运作提供支持和便利。
四、代建单位职责
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项目单位委托,对受托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根据委托范围和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委托合同,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中确定的权限和内容,从事代建
项目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
1、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协助项目单位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环评、安评等有关审批手续。
2、项目实施前的准备阶段: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等,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初设阶段办理环保、劳保、消防、民防、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建筑节能等审批手续,落实供电、供水、排水、燃气、通讯等配套申请;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分别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项目实施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等,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工程施工的相关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进
行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4、项目竣工移交阶段:会同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报批及备案;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交付项目资产,同时移交项目工程、财务档案以及经整理汇编的相关技术资料。
(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申请,并定期向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发
展改革部门等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建设管理,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标准的,应会同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配合审计单位做好项目审计工作,及时办理项目清算、核销,并协助项目单位完成资
产登记工作。
(五)以 BT 方式实施的,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还需成立项目公司,做好项目公司融资工
作。
五、代建费用及项目建设支付程序
(一)对于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建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应按下述标准计取。
代建费用计算费率表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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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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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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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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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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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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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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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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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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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成本。以 BT 方式运行的项目,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资,一般参考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一个百分点。同时回购期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则投资回报率同步调整。
(三)回购款的支付。通常以年为周期,固定时间段,一年支付一次回购款,第一次回购款的支付日期一般可设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或项目实际使用日,以后固定每年的该日期支付下一次回购款。回购期限一般为 3~5 年。
(四)回购担保。为回购款提供支付担保是 BT 项目运作惯例,对于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的 BT 项目,由区国资委指定闸北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将与项目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期限、担保标的物和支付条件等。
六、奖惩机制
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达到相应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努力有节约投资的,项目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相关标准给予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定奖励。奖励比例可定为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节余部分的 30%。
因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得到项目单位同意而造成资金超过合同预算的,惩罚比例按照超
出预算部分的 30%计算。
七、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日常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代建项目的实施,确保代建制工作有序进行。
(一)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核准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BT 方式进行
投资的方案,指定闸北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对项目回购进行担保,负责监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代建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参与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支持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业务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和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
算等,审核下达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区财政局负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管理,负责审批以苏河湾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义提交的代建项目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划拨、调度财政性资金。对以 BT 方式实施的项目,出具对回购款支付的承诺函,并按 BT 合同拨付回购款或补贴款,为项目实施提供融资支持和便利,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区建设交通委负责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部门的相关
许可审批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各阶段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负责对规划过程中证照进行审批、发放,对建设项目的土地进行初
始登记。
(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建筑进行初始登记和过户。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建项目概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
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项目单位受政府委托,负责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与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代建委托合同或与项目公司签署 BT 合同。
(二)根据节约投资的原则,在设计阶段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标
准和使用功能提出合理要求。
(三)协助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做好项目建设过程所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
参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编制以及报批手续。
(四)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
同。
(五)监督建设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招标工作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
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按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参与项目的中间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七)在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竣工建筑物交付使用后,及时向区房管局申报办理产权
登记,并交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八)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调
整建设内容而突破批准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九、本实施意见由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闸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词:投资项目 代建制 实施意见 批转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闸北区人民武装部关于表彰
二〇〇九年度闸北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闸府发〔2010〕 25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二〇〇九年度征兵工作,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机关各部门、街道、镇、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政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全体征兵工作人员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以确保兵员质量为核心,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对部队建设负责的指导思想,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依法征兵,圆满完成了世博新兵的征集任务。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做好今后的征兵工作,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对下列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一、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共 10 个)
区教育局
区公安分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北站街道武装部
共和新路街道武装部
彭浦新村街道武装部
临汾路街道武装部
彭浦镇武装部
二、区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共 8 人)
刘锦海 天目西路街道武装部部长
黄建华 宝山路街道武装部部长
钱兰喜 芷江西路街道武装部部长
倪爱邦 彭浦镇武装部副部长
何刚正 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民警
袁建民 区卫生局医政科原科长
钱小彦 区武装部军事科参谋
茅 挺 大宁路街道武装部干事
希望上述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为国防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武装部
主题词:表彰 征兵工作 决定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闸府办发〔2010〕 23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53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
贯彻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坚持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
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分级分类监管)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区、街道、镇分级监管。
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单位: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液化气供应站;
(二)液化空气上海有限公司威旭气站;
(三)上海联华生鲜食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四)上海市果品公司北郊冷库;
(五)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六)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七)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以上单位可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视情况作调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经营性汽车加油加气站以及石油液化气供应站由区和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检查重点)
(一)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的设施、装置、场所;
(三)储存、经营、使用剧毒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特定种类化学品的场所;
(四)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
(五)大型建筑安装施工工地。
第六条(检查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责任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一)对于零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月检查 1 次;
(二)对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供应站,每两个月检查 1 次;
(三)对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每两个月检查 1 次;
(四)结合高温、汛期、雨雪等不同气候特点,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七条(主要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三)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装置、应急救援装置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检测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评估情况;
(五)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安全评价情况;
(六)经营或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特定种类化学品的销售备案制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八)国家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八条(街道、镇检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作好检查过程记录。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调查取证,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检查处理)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处理建议及时予以审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处理的决定。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报请处理案件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处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联合检查)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直接监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当地街道、镇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内的医院、学校、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检查情况通报)
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向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季度在闸北安监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培训指导)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业务指导,并定期对本部门以及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质量评价)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年度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系统性评价,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分析,对工作富有成效的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解释)
本规定由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发布的《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闸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监督检查 转发 通知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闸府办发〔2010〕 24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 156 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 GDP 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沪府发[2008]19 号)以及《2008 年闸北区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闸府办发[2008]12号)要求,设立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减排是采用相关措施,减少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实行清洁生产
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区的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效益,推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重点耗能企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研发、节能产品应用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单位的创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项目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
励等。
第五条 扶持方式分为贴息、补贴和奖励。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资金支持领域的节能减排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1 年以上,含 1 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 2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 1 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二)补贴标准
1、对区重点推进的高耗能企业结构调整或搬迁,一次性补贴 5 万元至 30 万元。
2、对年耗能 800 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工作给予 0.5 万元至 1 万元的补贴。
3、对消除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 3 万元。
4、对在建筑项目中采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和产品或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据节能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2 万元至 10 万元。
5、对使用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达到年节能 20 吨标煤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 1 万元至
10 万元。
(三)奖励标准
1、在年产值或收入不低于上年规模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节能达到年节能 50 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对节约部分按每吨 300 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对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或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3、对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效果显著的先进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4、区内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对该节能服务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至 10 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贴息项目、补贴项目、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
第七条 各街道、镇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填报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向街道、镇或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质材料,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交区节能办。
第八条 区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预算的安排,并依据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意见拨
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 2 次,分别为 3 月份和 8 月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减排项目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区节能办、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
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节能办报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节能办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闸北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题词:行政事务 节能减排 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闸府规范〔2010〕 1 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6 日区十四届政府第 15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闸北区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闸北区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推进养老机构运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达标工作,提升为老服务水平。结合区域实际,现就本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提出以下扶持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经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核准,且纳入年度市政府实事项目,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行的新增养老床位;新增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日托中心”)。
(二)截止上一年度经区民政局批准执业,在区社团局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通过年度验审,依规定运行的养老机构、日托中心。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养老机构综合补贴
1、新增养老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
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补贴标准和规定执行。
2、日常运营补贴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享受运营补贴:(1)执业满 6 个月的;(2)通过区民政局、
社团局年度验审(因客观原因并经区民政局同意不参加年审的除外)的;(3)当年无安全责任事故的;(4)处理信访矛盾及时、准确、无不良后果的。
运营补贴标准:给予养老机构最高 100 元/月/床位的运营补贴。对区域内养老机构在运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达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按分数段发放不同档次的运营补贴。实际收住老人数低于核定床位数的,以实际收住数发放。实际收住老人数高于核定床位数的,按核定床位数发放。
为鼓励养老机构多收住闸北区户籍老人,设立收住闸北老人补贴。对综合评估在达标以上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户籍在闸北区的老人给予 100 元/月的补贴。
3、综合评估奖励
为鼓励养老机构合理利用养老床位,全方位提高安全运行质量,健康发展养老事业。对于综合评分在达标以上、开办时间满 12 个月,且严格按照核定床位数收住老人的养老机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凡达到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二)日托中心综合补贴
1、新建日托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
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补贴标准和规定执行。
2、日常运营补贴
建筑面积 300—600 平方米的,每年补贴 3 万元;
建筑面积 600—900 平方米的,每年补贴 5 万元;
建筑面积 9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补贴 8 万元。
具体根据年度达标评估结果审核发放。
三、补贴经费的发放和使用
(一)本区养老机构和日托中心综合补贴经费来源于区政府财政资金。综合补贴的评估、审定和发放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养老机构和日托中心每年提出补贴申请,区民政局受理,委托第三方组织按照“运作规范、管理完善、服务达标”的要求开展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成绩及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得出综合评分。区民政局结合年度验审进行审定,按照综合评分对应等级的标准发放补贴。
(三)新增养老床位、新建日托中心一次性建设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应当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四)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综合评估奖励和日托中心日常运营补贴应当用于硬件建设和弥补水、电、煤、职业培训等专项科目经费不足。
(五)各项补贴一律不准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和各种奖金。
四、补贴经费的监管
(一)要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二)每年使用补贴经费情况须报区民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养老机构因各种原因需要停止运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根据实际使用年限,按照每年 10%的比例扣除市、区政府给予的新增养老床位、日托中心一次
性建设经费补贴后,将余额退还区民政局。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范性文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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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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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人事任免事项 |
姓 |
名 |
任命职务 |
施文荣 |
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局长、上海市闸北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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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
东 |
上海市闸北区监察局副局长 |
蔡建国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
|
杨 |
文 |
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
应天元 |
上海市闸北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
|
姜 |
鹤 |
上海市闸北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王志泉 |
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
李 |
艳 |
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
蒋 |
俊 |
试用期满,正式任命为上海市闸北区宝山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汝熙玲 |
试用期满,正式任命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
毛霆钧 |
试用期满,正式任命为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
王 |
勇 |
试用期满,正式任命为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曹立强 |
兼任上海市闸北区苏河湾建设推进办公室主任 |
|
宋青桐 |
上海市闸北区苏河湾建设推进办公室副主任(正处级) |
|
洪 |
骏 |
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
姓 |
名 |
免去职务 |
范济田 |
上海市闸北区民防办公室主任 |
|
唐发意 |
上海市闸北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
|
杨 |
俊 |
上海市闸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闸北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
毛铸清 |
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市闸北区不夜城开发办公室副主任 |
|
顾建华 |
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
宋青桐
洪 骏
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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