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登记手续办理问答
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放有何规定?
答: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4、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兄弟姐妹(由发证机关在证明书上注明“烈士(军人)已无直系亲属,此证只留作纪念”字样;
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如何确认?
答:“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不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认定条件、权限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抚恤登记。
三、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何规定?
答: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四、革命烈士的配偶再婚后能否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
答: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后,革命烈士的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又主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此外,一般不再发给。
五、《革命烈士证明书》丢失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有关规定,从1981年2月6日起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革命烈士证明书》。自1982、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为严肃烈士称号,教育革命烈士家属珍惜荣誉,自此以后,凡丢失《革命烈士证明书》的一般不再补发。但仍承认其烈属身份,按规定仍可享受烈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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