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促进社会组织
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要求,结合静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社区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理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不断推进“国际静安”建设,现对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重点领域
(一)社会管理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市、区政府实事项目建设,参与城区、社区、小区的管理和服务。
推进城区综合管理。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区域主要道路、重要景观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整治维护和环保宣传。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各类协管工作。开展以保洁、保绿、保修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管理服务。
强化社区综合治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以及不良青少年等人员的教育感化、帮困解难、心理咨询、就业安置工作。为来沪人员提供劳动就业、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等相关服务。探索成立社区工作者协会,积极发展义工服务组织。
促进小区综合管理。鼓励社会组织提供小区门岗安全服务,参与商务楼宇的治安防范。促进上海市物业协会第七分会工作,探索成立业主委员会联合性社团组织,不断改善物业管理方式,协同参与平安小区创建。
(二)社区服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社会保障、就业、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项服务工作。
社会组织参与为社区困难居民生活、医疗等单项帮困和综合帮扶,开展慈善帮困和社会互助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参与慈善超市等政府安排的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站点服务的,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标准购买其服务或给予日常运营费补贴。
社会组织为本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等服务,除按现有的市、区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外,其开展服务所形成的本区新增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除享受现有的政策外,凡开业6个月以上、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的,每收养1名静安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社会组织承办各类公益性科、教、文、卫、体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疾病预防和妇女儿童事务等服务,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和社会组织工作人才培养的,可按其工作量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日常运营费补贴。
(三)社会事务领域。鼓励社会组织承接评估、调查、培训、鉴定、调解、维权等事务性工作。
社会组织指导服务社会医疗机构日常工作、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对居民生活质量实施评估,开展收入核对系统建设,实施社情民意调查、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效果评估,从事中介培训和定向委托培训服务,以及维护就业人员、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少数民族人员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日常营运费补贴,或者按有关标准购买其服务。
二、扶持方式
本意见定义的社会组织,特指本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经过备案的群众活动团队。承接政府部门、社区(街道)职能、享受政府各种方式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具备良好社会信誉并在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或经有关部门备案,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上一年度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一)财力扶持。区财政建立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本意见规定,开展各类公益性、服务类活动的社会组织发展所需的新增资金。
(二)政策扶持。符合本意见规定,开展各类公益性、服务类活动的社会组织,由本区登记管理机关视情给予享受最低开办资金1—3万元优惠,并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本区各单位、个人对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社会组织的捐赠,用于本区公益性社会事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其捐赠额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定补贴。对社会组织承接服务项目的资金,溢出部分主要用于社会组织的再发展。
(三)物力支持。鼓励有关部门、社区(街道)为公益性、服务类社会组织低偿提供办公用房、场地设备等;将公园绿地、社区学校、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场所,进一步向社会组织开放。
(四)人力支持。鼓励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身体状况佳的热心社会事业的人才和机关退休工作者,进入社会组织工作。对从事公益性、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专职从业人员,逐步纳入民间组织的工资基金管理。
三、运作程序
(一)政府部门、社区(街道)现已资助、委托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仍按照原有方式进行运作,资金渠道不变。
(二)政府部门、社区(街道)按照本意见组织开展的新增项目,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委托社会组织实施。
(三)政府部门、社区(街道)按照本意见组织开展的新增项目,可以委托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具体承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项委托。政府部门、社区(街道)在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委托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审查”的原则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立项委托前审查,测算服务成本,明确服务标准,规划服务总量,细化购买流程,并编制相应的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政府部门、社区(街道)可委托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承办。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政府部门、社区(街道)委托的项目进行汇总后,向本区社会组织发布项目招标信息,内容应包括项目介绍、投标条件、工作要求、经费标准、完成时间等。
2、资格审核。对投标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其资质、能力、信誉、业绩等进行多方论证,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会同委托方共同进行资质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中标的社会组织,并由委托方签订合同。
3、管理评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社会组织中标承接的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对社会组织实施完成的项目,应当与相关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服务对象对工作绩效、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经费结算。对实施完毕且符合标准的项目,由委托方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经费。新增的项目需要区专项资金进行结算的,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后,统一拨付。
四、基本要求
(一)区政府各部门、社区(街道)要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内容之一,按照“先简后繁、先急后缓,区分阶段、统筹规划”的原则,每年结合区情实际与区政府重点工作项目,推出若干类事项,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移交给社会组织实施。在贯彻落实本意见时,区财政部门要在公共财政框架内安排好专项资金,确定管理办法,保证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并将有关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区审计局要对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专项资金的收支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该项资金的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区政府法制办要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审核政府部门资助、委托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合同契约文本,不断规范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区民政局要督促指导本区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二)区民政局作为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日常业务的指导,充分发挥对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管理、统筹和协调作用。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内设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专业机构,社区(街道)和教育、劳动等系统建立相应组织。健全群众活动团队备案登记制度。对业务领域不易界定或跨行业的社会组织,区政府授权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逐步试行行使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三)区域内社会组织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发布、财产管理制度,建立以理事会为基础、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公开查阅系统。以绩效评估和公信力评价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加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五、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相关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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