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社 会 团 体 管 理 局
沪民救发〔2008〕58号
关于建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的规定,现就建立本市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报备部门
自《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的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根据本会、本组织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级别,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根据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隶属街道、乡镇的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内容
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
三、备案统计
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灾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抗灾救灾名义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做好“5.12汶川地震”救灾捐赠统计工作的通知》(沪民社基[2008]1号)精神,执行备案统计,所募捐的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支援灾区。
四、监督审计
募捐活动结束后,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各单位所募捐的款物,应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工作机制
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要充分认识救灾募捐活动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备案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救灾捐赠活动备案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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