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彭浦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增强本镇政府信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本文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由本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镇政府信息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主动公开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废止、解读等信息;部门领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公开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各业务科室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镇办公室及时整理、修订并提供各类公开信息和政策解读;对业务工作形成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属性的拟办意见;配合处理与本业务科室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
5、本镇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社区报刊、微信公众号“彭浦播报”等大众传播媒体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文类信息审核制度
1.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2.审核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3.审核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4.审核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1、及时编制本镇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有效。
2、使用规范的公文发文稿纸,落实公文公开属性的源头认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记录的保存。
3、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件和依申请公开件台帐的归档整理工作,留存形成过程、反馈意见、处理结果等文字资料,并妥善保管。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制度
1、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布,并报送区级主管部门。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区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建立健全本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镇行政主要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负实际承办责任。
4、本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举报,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查,并给予合理答复,落实整改措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于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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