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浦新村街道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彭浦新村街道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政务新媒体是信息公开、服务居民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各部门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建设网络文化、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新媒体管理的规定,结合彭浦新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指以彭浦新村街道各部门、公务人员或公职身份、某项业务等名义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移动客户端、网络直播、视频网站、音频网站等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开设认证的相关政务账号。
第二条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区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二、设立和关闭
第三条以彭浦新村街道各部门、公务人员或公职身份、某项业务等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群办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群办备案。
三、信息发布与运营
第五条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坚决杜绝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应建立严谨的信息核查机制,确保信息内容来源权威、真实准确。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信息准确、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八条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居民区的政务新媒体主要发布自己居民区的活动与信息,涉及到领导调研、参访以及与科室联合举办的活动等信息,请发给相对应的科室或部门,由科室或部门来处理相关信息。
四、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应明确管理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居民区书记)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居民区的政务新媒体由居民区书记审核把关;各科室的政务新媒体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设立编辑岗位。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原则。编辑应当由本单位在编在岗的人员担任。当出现离职或调离人员时,应当在立即重新制定新的管理用户权限。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二条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严格限定政务新媒体账号的使用权限和场景,原则上不应在个人电脑或移动终端上操作单位账号,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受权发布”制度。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第十四条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予以核实和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街道党群办。
第十五条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十六条政务新媒体确因实际工作需要,需购买外包服务的,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购买外包服务和变更服务方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党群办备案。在日常的政务新媒体运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监管,明确外包服务监管责任人。所有信息应当由本部门在编在岗的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八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六、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街道党群办负责解释。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