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文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开。街道办事处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和《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采取便于群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单位的,街道办事处或其他行政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七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街道监察办依照《大宁路街道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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