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街道监察办、静安区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街道办事处党政办、监察办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邮件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直接办理举报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等处理。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护,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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