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责令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监察办负责对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办事处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监察办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处理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监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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