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或者街道主要领导确定。
第六条 对可能涉及国际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征求权利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街道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或街道主要领导确定是否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程序为: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街道监察办依照《大宁路街道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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