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大宁路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文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主体:大宁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部门领导、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二)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公文;
(三)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信息;
(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由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任分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具体为:
(1)具体承办本街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编制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街道党政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由街道监察办依照《大宁路街道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