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静安统战”微信公众号两种公开形式。在静安区政府门户网站“静安门户”建立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信息公开网页,设立部门公告、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目录、办事指南、政策法规等内容,及时上传和维护区民宗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关注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微信公众号“静安统战”准确、便捷、及时地依法获取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行政政务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静安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静安区政府门户网站“静安门户”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jingan.gov.cn/xxgk/xxgk.html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在开展保密审查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3、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各科室受理并落实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起草上报政府公文或信息等,划分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依申请强公开或不予公开),拟定保密等级或涉密内容,经保密干部审核后,报上级领导进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定后送交区委统战部办公室进行公开操作和公文报备。
五、附则
1、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制度由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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