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努力提升本局依法行政效能、维护部门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有效规避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工作分工)
本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工作,由法制科牵头负责实施。各涉及部门负责提供事实材料并明确提出本部门初步审核意见;法制科负责受理、登记、流转,提供最终法律意见、拟定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反馈、答复。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由法制科牵头应对。涉及部门根据法制科拟定的证据目录提供相关材料及部门事实意见,法制科负责拟制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和出庭应诉答辩。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三条 (政务信息发布)
各部门形成公文审批稿后,应对公文内容,包括公文中所附的相关附件进行判定并提出部门意见,法制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法制意见,办公室依据保密法等规定明确保密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属性为主动公开的行政公文由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在区门户网站发布,并应确保发布的行政公文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条 (征收信息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上海市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相关要求,结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5年重点公开领域检查要点表》,征收管理科、征收中心应当督促各征收事务所于征收地块启动后,在房屋征收基地通过各种载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贴、奖励政策和标准;
3、房屋调查结果、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补偿情况;
4、安置房源的信息;
5、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情况;
6、补偿结果的公开;
7、安置房源使用情况;
8、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
9、其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应当主动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其他主动公开信息发布)
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区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成文后,经法制科及办公室保密审核后,由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在区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受理)
申请人通过局设立的政府信息申请受理窗口、信函、网络、区集中受理点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统一由法制科受理,法制科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
第七条 (信息材料调取形式)
法制科应当在受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确定被申请政府信息实际制作、获取和保管的部门,并将申请以《静安区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调取单》(以下简称《调取单》,见附件)的形式流转至该部门。收到《调取单》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文件资料的检索工作。
第八条 (信息确定)
涉及部门如无法根据申请内容确定相应信息材料的,应当自收到《调取单》的2个工作日内向法制科反馈,提出部门初步意见后,会同法制科确认是否就申请信息进行补正。
第九条 (涉及部门反馈)
涉及部门明确申请内容后,应依据客观实际或所收集的信息材料的情况填写《调取单》,就被申请信息作简要说明,并于收到《调取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反馈至法制科。
反馈应明确本部门是否存在该申请所指政府信息等事实,提出相应答复并写明答复理由。如存在,应当随《调取单》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写清材料名称、页数,并确保所提供信息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如不存在,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反馈还应提出是否可以公开该信息的初步处理建议。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调取单》中明确公开方式及途径,并提供照片等相应证明材料;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部分并详细写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涉及部门因客观实际确无法在收到《调取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的,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告知法制科并提交相应情况说明,与法制科沟通确认延长期限。
反馈的《调取单》及材料应由涉及部门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
法制科应当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截止前5个工作日内将拟定的答复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会商制度)
涉及部门意见同法制科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或申请内容涉及较多部门的,提请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会商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并形成会议记录报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回复及归档)
局领导审批后,法制科应当及时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回复申请人,录入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系统并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工作责任)
逾期或未按要求填写《调取单》的,或随反馈的《调取单》一并提供的信息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未反馈,由涉及部门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应当主动发布的信息未及时发布或发布内容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由相应部门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涉及部门按期按要求反馈《调取单》后,法制科未按期回复申请人的,由法制科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法制科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确有疏漏的,由法制科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
法制科应统计每月局政府信息申请情况,对各部门反馈《调取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汇总情况提供给局考核领导小组。
其他需要向局领导汇报的情况,通过不定期专报形式进行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征询函处理)
收到区政府及其他部门交办、转办至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询函,参照本办法第六至第十条操作。
第十五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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