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分局、分局指挥处名义制订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行政管理类公文;拟以分局党委、纪委名义制订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党政混合类公文。
第三条(职责分工)
分局指挥处负责组织、推进、协调分局公文公开发布工作。
公文起草部门负责根据公文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发布要求。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拟稿人提出、审核人审核、签发人审批的逐级审核制度。
第四条(工作流程)
有关部门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考虑发布要求,包括公文的公开属性和发布方式等。
起草部门在报审公文时,必须填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文属性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未填写《意见表》的,分局指挥处不予收文和办理。
第五条(发布渠道)
“静安公安”门户网站,是分局公文公开发布的第一平台。该网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监测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文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要统筹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政务公开平台进行公文发布;要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扩大公文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六条(动态监督)
分局各部门对公文公开发布后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关注社会舆情。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可能对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等重大政务舆情,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快速反应、及时发声。
第七条(保障措施)
分局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文公开发布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要求的,应当及时与分局指挥处政务公开办公室联系。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会同相关部门、保密办做好公文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加强审核把关,有效防止失密泄密问题发生。
第八条(考核管理)
公文公开发布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由分局指挥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指挥处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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