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静安区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区政府实行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以下简称“重大决策目录”)。对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管理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
第四条(事项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区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目录内容)
重大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六条(部门职责)
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重大决策目录。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目录的主动公布和动态管理。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七条(事项申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事项标准,结合各自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纳入下一年度重大决策目录的事项,事项申报应提前征得区分管领导同意。
对符合事项标准、但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可直接纳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八条(汇总编制)
区政府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拟订重大决策目录(征询意见稿),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以及承办部门意见。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
第九条(批准公布)
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决策目录(送审稿)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经批准的重大决策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动态管理)
重大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重大决策目录发布后,需要补充纳入的,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目录实施)
承办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按照责任要求加强实施管理。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二条(参照执行)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编制本单位重大决策目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纠错
1.错误类:*
2.出错页面的地址(浏览器地址栏里面的地址):*
3.内容标题:*
4.为了方便我们更准确及时的处理错误,请尽可能详细填写你的操作经过:*
-
您的姓名:*
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