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高中阶段学生转学规定
一、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家长
(二)申请条件: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本市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
1.学生为本市户籍;
2. 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学生信息须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中查询确认);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三)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学生还需提供转出地中考成绩证明以及录取通知书。
(四)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局(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局(或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局(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五)申办时间:
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或学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
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以及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动迁等原因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额的普通高中,转学学生当年参加本市中考分数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的统一招生录取分数。
(六)办理程序: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家长申请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中教科核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和家长在户籍(或居住证地址)所在区教育局或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经测试同意;
2.填写《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其中“学校同意”栏由转入学校同意盖章),由学校带好相关申请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区教育局中教科办理核准手续。
3.经区教育局中教科核准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流程图:
二、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静安区教育局中教科
2.办理地址:和田路193号
3.联系电话:56630990*8215
三、法律法规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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