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2023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静教计〔2016〕15号)文件要求,学校要做好2023学年度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其公示表式必须采用《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2021版)相关模板,表中收费项目应与本校实际收费的项目一致(非本校收费项目不必公示)。
二、学校收费公示栏必须于开学前设在学校醒目处,收费公示内容须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高中、中职学校课本和作业本收费以计财科下发的《关于2023年秋季学期课本和作业本费收费调整的通知》为准,学校要及时公示各年级课本和作业本收费标准。
四、注意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标准,向学生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任何费用(关于2023学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收费工作,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收费公示模板,收费标准一栏请勿填写,备注栏统一填写:“根据当年度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自愿原则”。具体收费以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具体布置为准)。
五、学校将参考目录告知家长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校应代办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相关模板制成表格,其中学校承诺书、家委会会议记录及签字、教育收费备案表、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于2023年9月1日前,公办学校交至教育财务结算中心(沪太路684号);民办中学交至教育局中教科(和田路195号215室);民办小学交至教育局小教科(和田路195号217室);民办幼儿园交至教育局幼教科(和田路195号223室)。
联系人:胡燕虹 宋立宸
联系电话:56630990*2211 56630990*2212
静安区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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