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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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18-06-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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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行政事业性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2018学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关于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静教〔2013〕17号)执行。请各校及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并于2018年9月12日前,将承诺书、家委会会议记录及签字、行政事业性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交至教育事务管理中心(武定路1102号2楼)。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201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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