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20学年度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根据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静教计〔2016〕15号)要求,学校要做好2020学年度规范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其公示表式必须采用区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表中收费项目应与本校实际收费的项目一致(非本校收费项目不必公示)。
二、学校收费公示栏必须于开学前设在学校醒目处,收费公示内容须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学校将参考目录告知家长委员会讨论,确定本校应代办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区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成表格,其中学校承诺书、家委会会议记录及签字、教育收费备案表、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一份区教育局备案),于2020年9月8日前,公办学校交至教育财务结算中心(沪太路688号);民办中学交至教育局中教科(和田路195号215室);民办小学交至教育局小教科(和田路195号217室);民办幼儿园交至教育局幼教科(和田路195号223室)。
四、根据近期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44号)请各相关学校按照文件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五、注意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标准、向学生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任何费用。本学年收费项目及标准学年中途不予调整。(关于2020学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收费等工作,按照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具体布置为准)
静安区教育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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