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对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201号提案的答复
贺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静安区大型国企试点开设内部托育机构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您对静安区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和大型国企职工育儿需求的深切关注与大力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大型国企试点开设内部托育机构的建议,既是国企主动关注职工民生、践行社会责任的生动体现,更是缓解区域 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供需矛盾、稳定企业人才队伍、筑牢社会安全稳定基础的重要举措,该思路与我区托育服务发展导向高度契合,我局对此予以高度肯定并将积极支持企业的相关设想与设计思路,明确只要国企开设内部托育机构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将提供专业指导与高效服务。
为推进上海托育服务规范有序发展,2018年本市率先全国构建托育机构管理制度,出台托育服务“1+2”文件(《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并部署各区成立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精准发力帮助、指导、规范托育机构申办与运营。
结合静安区规划资源局会办意见、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会办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上海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沪教委规〔2024〕3号)、《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4〕4号)政策文件要求及您提案中的具体建议,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提案符合《关于推进商务楼宇更新提升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25]13号)中“支持存量商务楼宇分区分类兼容符合地区发展导向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功能业态”的导向,根据该意见,在社区中心区域,允许存量商务楼宇补充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功能。此外,《上海市15分钟社区生活圈规划导则(试行)》(沪规土资详[2016]636号)将“养育托管点(婴幼儿托管、儿童托管)”列为品质提升类教育设施,明确建议在10分钟步行可达范围内配置,最小规模为200平方米/处,为国企内部托育机构场地配置提供了明确标准。目前,市相关部门正在制定针对存量楼宇更新的相关实施意见。
利用存量房屋建设托育机构,涉及使用功能调整,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指南>的通知》,改造前,建设单位应开展火灾风险和改造可行性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工程改造技术条件。托育机构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托育机构同时应满足平面布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同时应做好结构安全评估与设计,确保房屋安全。房屋改造应满足相关文件及规范,并依法履行报建手续。
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中“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托育服务工作,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托育事业规模,建立完善托育服务工作管理队伍,配齐配足管理和工作人员”,聚焦您关注的场地改造、机构开办、师资管理等关键环节,为试点大型国企提供支持,提出具体举措如下:
一、主动对接场地需求,提供上门实地踏勘指导
针对国企内部托育机构场地选址工作,我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提供“主动对接、上门服务”。若企业已确定拟开设托育机构的具体地址,可与我区的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专业人员上门开展实地查看,结合《上海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沪教委规〔2024〕3 号)关于场地选址、功能分区、消防环保、设施布局等硬性要求,现场对场地的合规性、适配性进行专业评估,针对场地出入口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布局、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消防疏散通道规划等核心内容,出具个性化、可操作的现场指导意见,协助企业优化场地规划方案,确保场地符合托育机构开办的安全标准和实际需求,从源头为企业节省规划成本、提高改造效率。
二、梳理规范流程清单,提供清晰申办指引
为切实解决企业 “申办流程繁、不知如何办” 的难题,将依据《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4〕4 号)等政策文件,帮助企业梳理形成开设内部托育机构的申办流程指引,明确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渠道、核心申办材料、办理时限、审批部门等关键信息,清晰列明场地证明、消防验收、卫生评价、人员资质等各项材料的办理要求和获取路径,同时标注申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简化环节,为您和企业提供清晰、直观的参考依据。同时,我局将安排专人负责试点国企申办对接工作,全程解答企业申办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协助企业梳理完善申办材料,依托上海市托育服务管理平台,指导企业高效完成信息录入、备案申请等工作,实现申办流程 “简洁化、透明化、高效化”。
三、聚焦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岗前培训与全程监管指导
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 号)中“大力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加强岗前培训和入职后培训,注重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以及《上海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沪教委规〔2024〕3 号)中从业人员配置比例、资质准入规范,为试点国企提供全方位师资建设支持。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由试点企业自行招募,教育局重点负责从业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与日常监管。
四、落实政策扶持与监管,保障服务质量与安全
积极对接市、区相关部门,全力协助试点国企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托育服务的各项扶持政策,明确托育机构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用人单位内设托育点相关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此外,鼓励试点国企托育机构申请成为市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依托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提升服务质量,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中行业自律相关要求。
五、深化多部门协同联动,凝聚试点工作合力推进
依据《上海市托育机构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4〕4号)中部门分工要求,协同建立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达成《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规〔2023〕8号)中“健全部门协同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助力实现“幼有善育”目标。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托育服务工作和教育民生事业的关心、支持与建言,恳请您今后继续为我区发展出谋划策,我们将持续倾听委员意见、回应民生需求,不断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全力推动“幼有善育”目标在静安落地生根。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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