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静安区学校教育事业性收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静教计〔2016〕15号)文件规定,学校要做好2024学年度规范教育收费公示,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学校必须由专人负责收费公示工作,公示表格式必须采用最新版《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相关模板(见附件1),表中收费项目应与本校实际收费的项目一致,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学校收费公示必须于开学前张贴在学校面向社会的醒目处,收费公示内容须长期公示,并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三、注意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或标准,向学生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任何费用(关于2024学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收费工作,参照《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规范教育收费指导手册》收费公示模板,收费标准一栏请勿填写,备注栏统一填写:“根据当年度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自愿原则”。具体收费以教育局相关科室的具体布置为准)。
四、各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的收费公示表于2024年9月1日前,交至教育财务结算中心(沪太路684号 联系人:周晔)。
联系人:刘靖
联系电话:56630990*2212
静安区教育局政策法规科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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