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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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幼儿园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幼儿园筹设审批(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普通高中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筹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普通高中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普通高中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普通高中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义务教育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幼儿园设置审批(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幼儿园设置审批(民办幼儿园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中等及以下其他教育机构变更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校车使用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县级权限)(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审批(县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民办普通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新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新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新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技师学院办学许可(技师学院办学许可(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项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设置、调整或停办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初等职业学校(职业班)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教师资格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校车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义务教育适龄青少年缓学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调整或停办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六);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