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规定
一、 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和家长
(二)申请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1)本区户籍学生户籍随家长在本市内跨区迁入;
(2)本区户籍学生从外省(或境外)回本区就读。
2.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登记,转入本区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1)本市在籍学生居住地跨区变更(父母一方持居住证的需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2)符合本区当年度招生条件的非本市学籍学生(父母一方持居住证的需积分达到标准分值)。
具体转学条件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申请材料: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转学信息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等。
由非本市学校申请转入本市学校的学生须提供学生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就读学校就读的相关证明材料、全国学籍号及学籍状态、家长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手续:
本市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学生,家长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由转出学校在学生信息系统中打印转学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持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转入地区教育局(或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地区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申请转入本市的非本市学生,由其家长携带申请材料向转入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转入地区教育局(或学校)同意后统筹安排相应接收学校并在系统中完成网上转学。
学校应将转入学生编入原就读年级。从非本市学校转入本市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评估后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
(五)申办时间:
新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或学期结束前5个工作日。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入。
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学期中途要求转学者,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办理转学手续。
(六)办理程序:
学生和家长持上述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根据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学习。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流程图:
二、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静安区教育局中教科、小教科
2、办理地址:和田路193号
3、联系电话:56630990*8215、56630990*8217
三、法律法规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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