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沪静府复字(2025)第1137号)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李晓慧: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沪静府复字(2025)第1137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并先后多次通过中国邮政EMS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补正通知书》,但均被退回。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复议服务中心(上海市静安区老沪太路202号一楼6号窗口 开放时间:工作日9:00-11:30 13:30-16:30)领取上述《补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沪静府复字(2025)第1137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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