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公布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批公布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1、 卫生局—关于支持现代医疗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应第9条)
2、 财政局—关于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对应第14、15条)
3、 商委—关于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实施意见(对应第16条)
4、 商委—关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实施意见(对应第16条)
5、 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应第18条)
6、 商委—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应第23条)
7、 规土局—静安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规划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应第24、25、26条)
8、 环保局—关于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实施意见(对应第25条)
9、 人保局—静安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大学生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对应第29条)
10、 人保局—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对应第29条)
11、 发改委—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2条)
12、 发改委—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2条)
13、 发改委—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2条)
14、 卫生局—关于为企业高管和优秀人才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6条)
15、 教育局—关于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发、建设白领精品课程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7条)
16、 工商联、外事办—关于非公经济因公出国审批的实施意见(对应第38条)
关于支持现代医疗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第9条政策要求,加快发展现代医疗服务业,扶持培育高标准、有特色的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新引进现代医疗服务企业,纳税在本区。
2、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企业在医疗行业声誉良好,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医疗管理的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
3、在本区开设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专科特色明显,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并在国际或国内省市级学术团体担任学术职务。
4、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持证上岗。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和完备的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无重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无不良积分记录和行政处罚,医疗差错登记不超过2起(含2起)。
6、医疗机构特色专科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居民群众信任,社会广泛认同。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医护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及资格证、职称证明等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区卫生局;
2、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给予财政扶持政策。
四、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将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业务发展、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建设。
2、区卫生局及相关医疗卫生监督部门和质控条线加强对受资助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实施时间
自2009年1月1日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六、受理部门
静安区卫生局医政管理科
地址:江宁路422号和一大厦乙座三楼
联系人:王晓栋
联系电话:62551717转244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
根据《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为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特对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1、税务登记在静安区的,经营稳定、信用良好、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中小企业。
2、优先扶持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包括科技“小巨人”企业、“小巨人”培育企业,自主品牌发展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创新载体(园区)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节能减排等项目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放宽反担保条件。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需要区财政局推荐,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实施贷款担保的,企业反担保资产达到担保金额30%以上,并能提供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或法人代表个人无限责任连带反担保的,予以推荐担保。
2、政府补贴担保费用。担保贷款的企业在还清贷款后,其支付的保费由区财政局予以全额补贴。
3、增加财政贴息。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财政贴息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原规定按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调整为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经区财政局推荐、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实施担保的贷款项目,银行上浮利率部分由区财政局予以贴息。
4、为鼓励社会资源支持本区企业融资,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本区企业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以外的担保机构实施担保融资的,也由区财政局予以补贴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担保费用补贴不超过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相同保额的保费标准。
三、扶持程序
1、纳入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企业和项目,由区科委初审;区工商联会员企业由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其他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办理。
2、区科委或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小企业融资扶持推荐单》一式两份交企业,企业据以分别向银行和区财政局申报贷款和担保推荐。
3、企业贷款到期按时归还后,填具《担保费用和上浮利息财政补贴申请单》,附相关凭证,向区财政局申报办理。
四、扶持期限
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五、联系方式
静安区财政局会计科
联系地址:陕西北路1058号701室
联系人:曲萍 联系电话:62278881转7001
静安区科委科技企业发展科
联系地址:昌平路710号6楼
联系人:徐云志 联系电话:62182046
静安区工商联(小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胶州路358弄1号楼304室
联系人:赵勇 联系电话:62188441
的实施意见
一、申请资金条件
1、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纳税在静安区。
2、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3、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资金支持范围:
1、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3、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4、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5、开拓新兴市场;
6、组织培训与研讨会;
7、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资金优先支持项目: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三、申请资金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程序
1、中小企业申请项目资金计划时,向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2、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初审,经静安区财政局复审后,上报上海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审批。
所需材料
3、中小企业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4、中小企业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5、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向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提出实施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6、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网址:http://smeimdf.mofcom.gov.cn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地址:胶州路58号
联系人:经营管理科 崔炜
联系电话:62159076
的实施意见
一、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支持项目:
(一)服务外包人才支持资金补贴
1、企业新录用1名应届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2、服务外包企业建立服务外包实习基地,每接受一名在校学生(大专以上学历、有3个月以上的实习期)给予定额实习补贴。
(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国际电信费用补贴
企业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租用国际电信专线(国际及港澳台DDN专线或PVC专线)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专线年租费(不包括初装费、设备维护费等)给予定额补贴。
(三)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补贴
对于本区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的资助。对符合规定的设备购置,在设备购入成本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对符合规定的运营费用,在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的50%额度内给予补助。
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企业须登录“上海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和上海软件对外贸易联盟(http://www.sobus.org.cn)进行申请注册成为服务外包企业,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企业再进行登记本企业的基本情况表和日常统计申报。
(二)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且年服务外包出口(以上年度服务外包出口收汇数据为准)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申请国际电信补贴的企业需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或新设立的以服务出口为导向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
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就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上年度经审核的会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本公司发展规划)等。
(二)申请不同支持资金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1、申请新录用应届毕业生人才培训支持资金
(1)上年度新录用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2)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当年度1-3月份个人所得税代缴凭证;
(4)《XXXX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实习生人才培训支持资金
(1)与本市大专院校签订的三年以上接受实习生合作协议;
(2)上年度企业接受实习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及实习鉴定(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等)复印件;
(3)《XXXX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1、2两项支持资金的企业还需填写《XXXX年度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表》(企业)
3、申请国际电信费用补贴
(1)上年度企业使用国际电信专线租用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2)《XXXX年度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表》。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备购置或运营费用情况等)、项目单位(法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平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XXXX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建设资金申请表》、费用支出相关合同与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四、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申请的申报程序
1、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商务委员会通知。
2、申请单位应于规定期限前向静安区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3、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于规定期限前报市商务委员会。
4、报市商务委员会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1)《XXXX年上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2)《XXXX年上海服务外包国际电信支持资金申请汇总表》
(3)《XXXX年上海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申请汇总表》
(4)审核后的企业申报材料
5、市商务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确定年度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同时根据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地址:胶州路58号二楼
联系人:楼正民
联系电话:62552938
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落实市政府《上海市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区政府《2008年静安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能量系统优化、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目标的,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奖励。
二、方式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
三、范围
凡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开展以下节能降耗工作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企业为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手段,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2、企业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产品和落后工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达到节约能耗目标的。
3、企业通过开展能源技术诊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项目补助
企业落实节能技术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措施,经专业评估检测机构确认,年度总能耗比上年下降10%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可以按该项目投资额的20%获得项目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五、贷款贴息
企业为节能降耗向银行申请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按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50%实施,贴息期限为三年。
六、节能奖励
用能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当年总能耗比上一年度节约50吨标准煤以上(含50吨标准煤)的,可以按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耗的,以上一年度相应总能耗值为基数,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立完善楼宇运行能耗管理制度,并达到年总能耗节约10%以上目标的商业商务楼宇,给予从事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含10万平方米)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筑面积5万-10万平方米的(含5万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5万元,建筑面积3万-5万平方米的(含3万平方米)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的(含1万平方米)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左右。
对采取综合性节能降耗措施,积极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资源,取得明显成效,并被评为上海市或者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七、政府购买服务
对年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能耗企业或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业评估咨询机构分项目、分批次开展能源诊断。通过检测、诊断、评估等环节,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用能状态作出能源诊断报告,并提出具体的节能改进方案,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八、管理和监督
节能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拨付制度。用能企业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中工业、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经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交委申报。经审核后,由区商务委员会、区建交委分别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分别拨付给相关企业。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静安区节能实施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
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除予以通报批评外,须追回节能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其他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意见》获得的各类节能专项资金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能源消耗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十、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十一、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联系部门: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常德路370号
联系人:社会发展科 詹建军
联系电话:62473718
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行动纲要》,进一步提高静安品牌从传承到创新的发展能力,培育出更多精彩、更富活力、更具魅力的民族品牌,增强静安工商业、新型产业自主品牌国际竞争力,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静安区深化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静安区内,达到相应入围条件的,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工商业、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品牌企业和“老字号”企业。
三、推进方法
1、向社会公布《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以下简称《培育目录》)。
2、在“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设立“静安区推进自主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培育目录》中品牌企业的发展和政府品牌推进工作。
3、政府采取支持自主创新项目、宣传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培养品牌人才等措施,营造良好的自主品牌发展环境。
4、委托品牌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相关专家进行品牌市场占有率的监测统计;品牌发展前景的预测、评估等。
四、原则
1、推进与培育相结合原则:根据品牌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所处的行业特点,在推进一批已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企业的同时,保护和扶持一批“老字号”企业;培育和推进一批有市场前景、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创新品牌、创意类品牌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
2、分层次培育的原则:通过设定不同的入围条件,分层次地实施培育、推进和支持,培育点清晰的予以政策扶持,发展潜力大的品牌将重点支持。
3、分层面推进的原则:对现代工商业、都市产业、创意产业等不同产业与行业的企业及“老字号”企业,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从不同的层面加以推进。
五、管理机构
成立“静安区自主品牌发展推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推进委),全面负责品牌培育推进工作。品牌推进委由区商委、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
品牌推进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委,负责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工作。
六、专项资金
1、资金来源:区级财政每年在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自主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2、资金运作:区商委建立专项资金帐户,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该专项资金。
3、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市场拓展、服务平台建设、品牌策划等;用于政府对品牌发展的推广宣传、项目评审、人才培训、市级相关政策的区级配套等。
七、申请条件
列入《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同时具备):
1、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拥有国内、境外注册商标或其产品、服务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3、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等级。
(二)申请入围条件(分别具备):
1、自主创新品牌企业
(1)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在80万元以上。
(2)预计近三年企业营业收入和税收逐年稳步增长。
(3)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服务美誉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4)每年新产品的销售占企业销售总量的20%以上。
2、“老字号”企业
(1)创立于1956年以前的“老字号”。
(2)在近二年中,企业经营业绩在稳步增长,“老字号”的美誉度有明显提高。
(3)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其独特的工艺、技术和传统服务可得以传承发扬、提升创新。
(4)拥有关键人才和良好团队,具有“能做优、可做精”的发展潜力。
3、创意类品牌企业
(1)在设计研发、文化传媒等行业中已崭露头角的头脑企业;由传统企业向知识服务型企业转变的。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在15万元以上。
(3)预计近三年企业营业收入和税收有较快增长。
八、申请入围办法
1、企业填写《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企业申请表》、《企业品牌发展规划》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商委(有上级集团或主管部门的,需经初审并附有关的推荐意见)。
2、区商委受理及初审后组织评审,经品牌推进委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分管区长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由区商委发文批复,并向社会公布《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
九、申请专项资金办法
1、申报时限:
(1)列入《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的企业应在每年底预报第二年的投资项目发展计划。
(2)凡属品牌扶持政策奖励项目,应在有效期内申报。
2、申报和审核程序:
(1)企业填报《静安区自主品牌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备案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区商委。
(2)区商委受理并组织评审小组会审。
(3)会审通过的给予立项备案认定,区商委负责日常项目进展跟踪。
(4)评审小组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报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审核。
(5)经区科技创新办公室同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区商委下达项目专项资金。
十、支持方式和额度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有贴息、补贴和奖励。单个项目贴息、补贴或奖励的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具体如下:
(一)贴息
1、对技术、工艺、配方等方面的新产品开发、试制等项目的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一定比例的贴息。
2、属本市重点支持的“双优”产业项目、区域经济发展支持类的技术改造及其相配套投资项目的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一定比例的贴息。
3、属国家鼓励类的发展项目,需购置国外设备或国内设备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给予贷款利率一定比例的贴息。
贷款贴息一年,贴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补贴
1、属国内外市场拓展(连锁设立、品牌加盟、品牌合作)、开设品牌旗舰店或形象店、在境外注册商标的,给予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补贴。
2、企业发掘、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和改造提升传统工艺的投入;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和管理模式,提高品牌附加值;发展连锁经营,拓展国内外市场,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项目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补贴。
3、对符合创意产业导向的企业的创意类项目,用户单位采纳使用的,经认定给予创意项目总费用一定比例的补贴。
(三)奖励
1、对2006年及以后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酌情给予一定的区级奖励。
2、鼓励参加由政府主办的重大会展和其他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对参展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由区政府组织,对我区自主品牌发展具有创新推进作用的策划、咨询等项目,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
4、对“老字号”企业培养年轻技师、引进和留住关键人才,对传承工艺、企业发展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的,经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5、鼓励企业参加行业协会和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类中高级人才培训,对获得资格证书并承诺为本企业服务一定期限的,给予培训费用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一、其它支持
凡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予以资助的项目、企业,按《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的有关政策,给予品牌专项资金的配套支持。
十二、项目管理
区商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组织对有关项目验收评估。
十三、资金监管
企业得到项目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品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稽查。
对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或部分失败的,区商委将视情况追回相应的资金,并公示,企业退出《培育目录》。
十四、品牌评估
《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每2-3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另行通知。《静安区自主品牌培育目录》每2-3年发布调整一次。区商委组织对列入《培育目录》的企业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和新申请加入企业的评审结果,发布新的《培育目录》。
十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商委负责解释。在实施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的执行意见予以调整。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地址:武定路969号604室
联系人: 宋艾青
联系电话:52133015
静安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规划土地管理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中第24、25、26条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对未经转让的零星地块、社保抵押房产、老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等,经产业部门认定后(包括认定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意产业园区内、企业总部、研发中心项目等与产业发展导向相符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用途等条件下,鼓励开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和配套的生活服务业。同时,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经规划、环保等部门会审同意后,可按控详限定的容量进行改扩建。
对于其中的出让工业用地,超出原土地出让时合同约定容积率的,由区规土局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超原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需要提高建筑容积率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其中拟由商业用房改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改商业用房的企业,经过区规土局公示、征询利益相关人及公共使用人的意见后,支持原产权人将商业用房改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改商业用房。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存量房改扩建或出让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的,须满足:
1、未经转让的零星地块、社保抵押房产、老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或经依法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其房产、土地所有人、土地用途不变;
2、经产业部门认定为重点扶持产业(包括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意产业园区、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等与产业发展导向相符的项目);
3、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要求;
(二)申请改性的,则须满足区政府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存量房改扩建或出让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初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部门初审意见;
2、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随带原件以备复核;
3、市测绘院晒印地形图(1/500);
4、改扩建建筑设计方案;
5、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等。
通过初审并经产业部门认定后,需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法定内容和程序另行申请。
(二)申请改性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改性申请;
2、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随带原件以备复核;
3、利益相关人及公共使用人征询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利用存量房改扩建和提高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的的,先将改扩建方案报送区规土局办理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并经产业部门认定,再按法定程序申请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申请提高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并经产业部门认定后,由区规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不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程见下图:
报送方案 |
区规土局初审 |
产业部门认定 |
申请规划设计要求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存量房改扩建) |
(申请提高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 |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充合同) |
注意:第24、25、26条政策流程的区别。
征询利益相关人或共用人意见 |
补交增值部分土地出让金 |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补充合同) |
改性申请 |
四、受理时间:
1、申请利用存量房改扩建和提高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初审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核发规划设计要求为5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征询其他部门意见时间)。
2、申请房屋性质变更的,改性受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改性公示及意见征询时间为两周。
五、受理部门:
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地址:昌平路678号
电话总机:52135577
传真:62539061
1、建设项目初审意见、规划设计要求核发、改性申请由规划科受理(分机2152、2153);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管科受理(分机2141、2147);
3、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由用地科受理(分机2061、2063)。
审批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特制定落实环保事项的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5、《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第二十五条。
二、 审核范围
对出让地块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符合规划、不改变受让主体、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其它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人将审批所需资料递交区企业服务中心接待窗口(胶州路58号);
2、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材料转交至区环保局;
3、区环保局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批后给予批复;
4、出具审批意见。
(二)报送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纸质、电子版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书1份;
3、建设地点1:500地形图原件1份(购买地点:武宁路419号上海市测绘院,复印件无效);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招拍挂公告或相关文件;
6、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文件。
四、审批期限
一般情况,环评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分别为60个、30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五、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 4:30
地点:胶州路58号 静安区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2137863
六、管理部门
地点:静安区环保局,茂名北路148号601室。
部门:建设项目管理科。
负责人:葛林根 经办人:章胜红
联系电话:62180862 监督电话:62719465
静安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及大学生职业见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第29条政策,特制订如下静安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大学生职业见习办法相关实施细则: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根据《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要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为部分有需要的区属、区域企业或个人保管人事个人档案。
(一)服务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项目包括:档案材料归档、诚信调查、公证证明、工龄证明、因公出国(境)政审、赴港、澳、台工作政审、涉外工作人员政审、报考研究生政审、复印各类成绩单、其他人事证明(工龄、未婚、初婚、初育、无违法记录)等。
(三)服务流程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服务单位提供各类服务 |
档案材 料归档 |
出具各类 证明、政审 |
诚信 调查 |
接待 阅档 |
职称 评审 |
服务单位通过网络查询确定档案管理单位 |
由档案管理单位进行授权 |
服务单位经授权后查看详细信息进行服务 |
向档案管理单位请求授权,以查看详细信息 |
服务结束后,档案管理单位收回权限 |
(四)受理时间和部门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2:00-3:30
2、受理部门: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西康路379号5楼)
3、受理电话:62555995
二、大学生职业见习
(一)职业见习工作目的
1、为青年提供从学校转换到职场的中间平台,帮助他们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
2、协助政府解决青年就业问题,加快培育一支青年人才队伍,为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后续人力资源;
3、为企业提供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企业通过参与计划,既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又可以完成人力资源的储备。
(二)申报见习基地条件
凡符合静安区经济发展方向的,属于区重点发展行业的本区各类单位,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同时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的见习岗位一次性可容纳见习学员5人以上;
2、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含量;
3、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属于劳动力市场较为紧缺的岗位或具有就业潜力;
4、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具备以下情况的单位,不适宜成为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行业协会的,且不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
3、已向其他区县提出正式申请;
4、所提供见习岗位明显不符合要求(如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情况);
5、最近三年有经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三)见习基地申报、审核
符合见习基地申报要求的单位,可以携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企业简介等材料到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武宁南路241号)职业介绍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职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将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经审核通过的单位可以成为试运作见习基地。
(四)见习基地招募学员流程
1、见习基地的招生工作主要通过“上海公共招聘网”这个平台进行。基地可以委托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办部门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并组织面试选拔,也可以选择自主招聘;
2、如需自主招聘的,基地要事先将拟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和招聘计划事先告知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经同意后再行发布;
3、见习基地发布的岗位信息,都必须严格遵守《职业见习岗位信息发布规范》的要求。发布信息后,基地可以通过网站查看应聘青年的简历,并发送面试通知,最后选择适合的青年作为见习学员。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每位见习学员每月576元(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特定的综合保险;对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实训条件要求的不同,给予一定带教费补贴。
(五)受理时间和部门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地点:静安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武宁南路241号)
电话:62312253
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
政策的实施意见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逐步波及实体经济,静安区也面临较为严峻的就业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系列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特制定《静安区贯彻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稳定和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体系
第1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与区就业促进中心、街道,依托区工商联、区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整合就业岗位资源,互通招聘信息,形成岗位开发联动机制。
第2条 区财政出资的项目、兴办的各类事业所形成的就业岗位,在基本符合招录用条件时,向本区的各类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倾斜,录用比例应在50%以上。
第3条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防火监督、质监等部门,对静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年创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小企业的申办、年检,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提供便捷服务。
第4条 建立静安区失业预警预报工作机制(见附件1)。以区就业促进中心劳动力资源管理平台、劳动监察网格为基础,通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与企业、楼宇、园区的联系渠道,形成全区失业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动向及就业情况。每月编发《静安企业用工情况动态分析》,次月6日前上报区政府,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对可能发生的大规模裁员,及时沟通、化解、处置。
第5条 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和各街道进一步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根据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实际,用好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政策,重点吸纳“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两劳”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实施稳定就业的特殊政策
第6条 综合运用政策,大力支持各类企业发展。稳定就业的关键在于稳定企业发展。综合运用市、区两级现有促进就业、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用足、延伸、嫁接”市统一政策,制定区级补充政策,形成叠加效应。当前的重点是认真落实区支持产业发展的“39条”意见,用好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第7条 鼓励区内企业通过调整结构、内部挖潜,应对危机。国有、国有控股、区管企业和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承诺不裁员,凝聚企业发展信心。
第8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适当提高招用静安困难人员的企业补贴。
第9条 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岗位时,应当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努力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第10条 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制度,留住人员、技术,保持企业发展基础。
第11条 实施临时性停工补贴。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受金融危机影响而临时性停工的困难企业,与市出台政策配套,给予为期6个月的企业补贴。
第12条 制定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为经营暂时发生困难,短期内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垫付工资,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第13条 实施职业培训的特别计划,减轻企业裁员压力。对调整经营方向和产品结构,需要对员工转岗培训的困难企业,可不受政府培训补贴项目的限制,参照定向培训标准,适当给予培训补贴。
第14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青年实训见习,适当提高参加培训的补贴标准。
第15条 对企业员工,希望自主创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
第16条 做好对困难企业的认定,落实国家人保部关于缓交社保费(四金),保留参保交费年限的过渡性政策。
三、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
第17条 充分利用行政备案制度,争取时机妥善处置裁员事件。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占员工10%以上的企业在申请劳动行政备案时,严格备案条件和程序(如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是否通过等),同时争取时机,宣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稳定劳动关系。
第18条 更多地立足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前后的调解力度。劳动监察坚持说服引导在先,依法处置在后,力争将小额、简单、涉及人数较少的劳动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19条 本意见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一年。
附件:
静安区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四个确保”的8项举措,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时维护企业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静安当前形势和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区劳动监察受理范围内企业已缴纳欠薪保障费,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劳动者。
二、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3、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劳动者个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个人还需要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和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企业应提供有效的工商注册、纳税凭据,涉及欠薪员工名册、需垫付欠薪总额以及员工确认的材料。
四、垫付标准
1、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2、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五、申请程序
劳动者个人应当携必需材料,直接向静安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初审,报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转区欠薪保障垫付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由专项资金帐户据实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帐户。
六、欠薪垫付的追偿
企业逾期不归还已垫付欠薪款项,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欠薪款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法律机构代为追偿。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协助。
七、欠薪垫付后续事项处理
欠薪按规定垫付完毕后,垫付部分的追偿权转移至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或相关处理欠薪部门。垫付部分不足实际欠薪额的部分,劳动者仍有追偿权。区劳动保障和相关处理欠薪部门应协助、引导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司法途径向欠薪企业法人继续追讨。
八、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施,暂定期限一年。
受理时间和部门
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地点: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武宁南路241号306室)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62312186、62313227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静发改委[2008]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执行好《暂行办法》,结合静安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核准的范围。
1、凡项目所在地为静安区、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纳入核准项目管理范畴。区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也纳入该范畴进行管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核准的受理部门及权限。
2、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静安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3、本区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制定《上海市静安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附件1),明确本区项目核准机关权限,并适时修订。核准权限不明确或者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应当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三、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
4、由国家、上海市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详见附件1),企业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5、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6、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送以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项目属于核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8、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9、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10、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11、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项目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向社会公开。
12、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13、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项目核准的变更。
14、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五、项目核准的效力。
15、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16、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17、对应当报请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或者核准变更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务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
简要说明:
一、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结合本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区经委核准工商领域项目。
三、其他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上海市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部门、市政府对项目核准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建设类
1、每秒10立方米以下泵站项目。
2、日供水5万立方米以下水厂及非输水和供水主管网项目。
3、非主干道、城市快速路项目。
4、跨航道等级三级以下桥梁(隧道)项目。
5、非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
6、二级以下公园和公共绿地、10公顷以下林地项目。
7、区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
8、日处理5万吨以下污水处理系统、非污水干管网项目。
9、日处理500吨以下填埋处理工程、日处理300吨以下堆肥处理工程、日处理300吨以下垃圾中转站项目。
10、停车泊位200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会事业类
1、区属教育机构且初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以下、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的校区项目(含居住区配套学校),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
2、区属医疗结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或者500张以下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项目。
3、区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文化事业设施,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文化设施项目。
4、非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5、区属体育设施,总投资10亿元以下的体育设施项目。
6、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
7、区属和500张床位以下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项目。
三、其他项目
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联系部门: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常德路370号
联系人:投资计划科 田臻
联系电话:62473315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静发改委[2008]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执行好《暂行办法》,结合静安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备案的范围。
1、凡项目所在地为静安区、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纳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管理范畴。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未列入《目录细则》的项目,也纳入该范畴进行管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备案的受理部门及权限。
2、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静安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3、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项目备案机关分工,并可适时修订。凡列入《目录》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未列入《目录》但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应当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的项目或市政府规定的特殊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他未列入《目录》且项目所在地在静安区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工商领域的项目由区经委负责备案。国务院部委、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4、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5、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出具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2)。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备案申报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6、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四、项目备案的变更。
7、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性质或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备案变更。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
8、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如停止建设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项目备案机关。
五、项目备案的效力。
9、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房地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对于企业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凭项目备案意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10、对未经备案的项目或者有重大变更而未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项目,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11、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联系部门: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地址:常德路370号
联系人:投资计划科 田臻
联系电话:62473315
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静发改委[2008]1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执行好《管理办法》,结合静安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外资项目核准的范围。
1、静安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均纳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范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区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国家、上海市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资项目核准的受理部门及权限。
2、市、区两级外经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为静安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3、静安区外经委负责核准静安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他项目,由上海市或国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外资项目核准的程序和要求。
4、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上报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5、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7、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8、对属于国家、上海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区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转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核转报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上述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9、项目核准机关按权限对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通过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11、为了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可以一并受理,并联操作。
四、外资项目核准的变更。
12、经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以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项目变更核准的程序参照项目核准程序执行。
五、外资项目核准的效力。
13、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以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房地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4、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之前,项目申请人可申请延期1年。
六、附则。
15、本实施意见由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上海市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已并入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部门: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联系地址:胶州路58号
联系人:项目审批科 高能
联系电话:52132812
关于为企业高管和优秀人才提供
特需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就为企业高管及优秀人才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对象
区投资服务办公室确定的区域内的企业高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区域内的优秀人才。
二、服务方式
实行特约定点医院预约服务。由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向区域内的企业高管及优秀人才发放特需医疗保健服务卡(附特需医疗保健服务卡使用手册)。服务对象凭该卡至各特约定点医院享受特需医疗保健服务,向特约定点医院特诊部预约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其中部分定点医院还可预约专家,并直接与特约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具体服务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向各特约定点医院特诊部咨询。
三、服务项目
特约定点医院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体检、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等服务,特约定点医院为服务对象实行优先安排专家、优先就诊、优先住院、优先检查。
四、服务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加强与特约定点医院的协调,及时协调处理服务对象在预约、就诊中的意见和建议。区投资服务办公室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特需医疗保健服务卡发放对象的申请、审核等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特需医疗保健服务卡的续卡及补卡事宜。
附:
特约定点医院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华山医院特诊部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52887733
华东医院特诊部 延安西路221号 62483180转30201
静安区中心医院特诊部 西康路259号 62474530转6099
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特诊部 长乐路536号 54034403
市眼病防治中心特诊部 康定路380号 62675806
岳阳医院青海路门诊部 青海路44号 52288651
市中医医院石门路门诊部 石门一路67弄1号 62530213
静安区牙病防治所特诊部 愚园路507号 62485678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区投资服务办公室 胶州路58号二楼 6253767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路370号 62790076
区卫生局 江宁路422号和一大厦乙座 62551717转244
关于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支持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发、建设白领精品课程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静安区深化完善产业发展政策若干意见》中第37条政策的要求,区教育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积极采取措施,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扶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发、建设适合白领需求的高品质、高品位文化和职业发展的课程,推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发展,为静安建设“国际商务港”构筑人力资源高地,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设良好的软环境。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在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注册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在区社团局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2、应当是连续两年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3、教育(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从事教育和服务工作经验,其从业人员持有经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4、教育(培训)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行正常,有合法的票据;
5、在以往的办学和社会活动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诚信方面的不良记录;
6、凡是申报的课程,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经过市场论证确实受白领欢迎的课程。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社团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登记证以及税务局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申请补贴课程的课程设置登记表;
4、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年检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有关课程资质的证明材料;
6、相关任课教师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教育(培训)机构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报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区教育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公告;
3、公告无异议,报区白领精品课程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同意后,由区教育局拨付资金。
四、资助金额
给予被认定课程最高2万元的开发、建设补贴。
五、受理时间
每年4月集中受理。
六、管理制度
1、区教育局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教育(培训)机构资助项目的实施应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3、每年底,区教育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年审批项目的运作实施情况予以审核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材料备案。
七、补贴范围
1、与静安“国际商务港”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物流、管理、法律、商贸类等专业的培训课程;
2、与国际静安建设相适应的外语类专业的培训课程;
3、被列入上海市紧缺人才办公室编写的上海市紧缺人才培训的课程;
4、从国际知名院校或国际知名教育品牌中引进的,经过专家认证评估的课程;
5、与白领业余文化休闲、内涵提升、职业导航要求相适应的培训课程;
6、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研发的其他具有独创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受白领欢迎的培训课程。
八、执行年限
本操作方案自09年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为三年。
九、受理部门
静安区教育局成职教科
地址:南阳路215号113室
联系人:顾炜 联系电话:62581522
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地址:武宁南路241号305室
联系人:王正凯 联系电话:62312183
静安区开发、建设白领精品课程政府补贴项目申请表
单位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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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电话: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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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姓名: |
资格证号: |
联系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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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法人登记证号: |
上年年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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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经费上年度结余 万元 |
院校资产总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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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社会信誉和近年获奖情况: |
有无违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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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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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立时间: |
已授课人数: |
课程收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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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价值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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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专职教师姓名 |
原工作单位单位 |
教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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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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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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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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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兼职教师姓名 |
现工作单位 |
教师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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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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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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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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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认证单位:1、区教育局 2、区劳动局 3、市紧缺办 4、市考试院 5、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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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白领精品课程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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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实施意见
(试行一年)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1、范围:本区自行组团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简称组团任务)和参加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简称参团任务)。
2、对象:非公经济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一般为区工商联执委单位的法人代表,其他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及执委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因公出访从严掌握,并统一由区工商联申办。
二、申报手续及流程
1、出访(人员)单位向区工商联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的申请和政审等材料。区工商联审核后上报,包括出访任务的请示及组团或参团的材料等。
2、区府外事办对出访任务进行初审,出具预审通知单。出访人员现职单位在办理预审手续时,通过区工商联,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现实表现证明及担保书,申办出访人员政审手续。
3、区府外事办上报区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组团任务报市府外事办审批或加批;参团任务(同意函)报市有关组团单位,由其向市府外事办申办市政府任务批件。
4、市政府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区府外事办出具政审通知单,由区委组织部出具政审批件。
5、出访人员的市批件和政审批件等材料,属组团任务的,交区府外事办;属参团任务的,交市组团单位,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三、申办护照(通行证)签证所需材料
1、市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2、出访人员政审批件。
3、出访人员本市户籍的有效身份证。
4、出访人员的符合护照签证要求的近期证件照片。
5、外方邀请函、出访人员《签证申请表》及其他所需材料等。
区工商联联系人:倪连珍 电话:52284615
区府外事办联系人:陈 勇 电话:32185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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