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过世留下的遗产资不抵债,9岁儿子如何确保生活来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去世留有遗产,且子女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的,子女就要履行偿还父母所欠债务的义务,当然也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但如果父母的遗产资不抵债,未成年子女要怎么生活呢?日前,静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父亲过世留下大笔债务
2021年12月2日,李某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钱某借款200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李某归还了15万元。2022年5月,李某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李某死亡后,原告钱某和其他10名债权人先后诉至静安法院,要求李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审理中,4名被告均认可李某尚欠原告钱某借款本金185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扣除尚欠银行贷款后市值约1400万元。本案和其他10件案件的债权总额超1500万元。李某的儿子李小某9岁,在读小学。李某的妻子王某平均月收入不足1万元。
王某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的遗产,而李小某以其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其母亲王某月收入不高为由,要求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某的收入能否负担儿子李小某的学习和生活支出?李小某离成年还有9年,如果仅靠母亲王某的收入,今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会一落千丈,不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再者,王某的收入不稳定,存在失业风险。李某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被拍卖后,王某母子俩将无房居住只能租房,而上海租房费用较高,加上生活费、教育费等开支,王某的收入显然不足以支撑李小某成年前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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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保留多少遗产才合适?
如果为李小某保留遗产,保留多少合理?李小某要求按2022年上海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半即24055.50元计算9年的抚养费作为给李小某保留的遗产份额。承办法官考虑到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将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如果债权人债权后期不能全部得到清偿,势必对为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心生不满。
为此,承办法官将李某所涉的其余10件案件负债情况、李某名下的遗产价值、王某母子的现状如实告知原告钱某,并向其释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必留份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过释法和沟通,原告钱某对李小某深表同情,并表示将尊重并依法执行法院判决。
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小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王某的收入不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应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据此,判决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被告李小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4名被告在继承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185万元并支付原告钱某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为了使判决落实到位,在执行阶段,承办法官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确保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先行为李小某保留16万元。
法官说法
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盛玉英表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做了明确规定。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静安法院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首次适用必留份规则的案例。
本案中,李某死亡后,李某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李小某提出其系未成年人,要求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案件既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又涉及债权人利益,如何让双方都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如何平衡和兼顾双方的利益诉求?承办法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的收入不足以负担未成年人成年前的生活时,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适用了必留份规则。同时,承办法官通过向债权人耐心释法和沟通后,取得了债权人对李小某的诉求的认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