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民商事法官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思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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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烨
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能动司法的有效运作在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岗位人员、不同类型案件中既有共通之处,又有不同要求。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法官应当立足于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及民商事案件“体量大、门类多、纠纷杂”的特点,通过学思践悟能动司法理念,在廓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力争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于萌芽;同时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努力追求“办理一案、治理一行、惠及一方”的工作效果,促进实现“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目标。
竭力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相洽一致
为更加公平、高效地推进案件事实调查,在正确理解、准确运用证明责任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应当在事实查明环节强化诉讼协同主义理念,通过优化法官证据调查方法、强化当事人解明义务等方式,力促法律事实最大程度接近、还原客观真实。
一是更为主动地对接社会优质解纷资源。法官可以与行业协会,审计、审价、评估、鉴定机构,第三方调解组织等加强沟通对接,采取现场联合调解、意见征询、专家咨询等方式,实现法律判断与专业意见、行业知识的融合,在互通互联中查明案件事实,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在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不慎将原告新购的助动车撞倒,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多番协调,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针对案件标的小(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不宜启动评估程序)、矛盾深(双方情绪对抗激烈,不宜迳行判决)的情况,为妥善处理案件,笔者就物损情况向相关评估机构人员征询了意见,并主动邀请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联合调解,在法律评判及专业评估的协同作用下,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既俭省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又防止了矛盾的激化升级。
二是更为有力地排除证明妨害行为。审判实践中,被告失联情况较为多发,在缺乏实质性对抗的情况下,一些原告可能会采取隐匿证据、隐瞒关键事实等方式以满足私利,如果拘囿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如在审理被告缺席情况最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注重对借贷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围绕双方关系、经济状况、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的事实调查,同时借助关联案件查询、保证书等配套工作机制,更大程度地规制诉讼失信行为、督促当事人履行解明义务。
三是更为有效地提升庭审调查实质程度。民商事诉讼中施行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两造对抗的模式,并不意味着法官被动、消极地等待当事人呈现案件事实,而应发挥法官在庭审调查阶段的主导作用,尤为注重防范证据交换空洞化、庭审质询形式化等问题,采取隔离质证、即时核查、快速追问、鼓励互问等方法,引导双方从诉讼中的对抗博弈走向对案件事实的共同挖掘,将辩论的重心聚焦于论证法律适用,而非遮蔽案件事实。在一起争议颇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称与被告工作人员以微信沟通方式确认了价格、尺寸、交货日期等。但被告对微信中相关人员的员工身份不予认可,且被告当场检索同类货物,提出类似货物在相关网购平台上的售价仅为原告诉请价格的四分之一。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更为完备的履约情况证明,案件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涉案货物系订制货物,需要专门订购材料组装,于是当庭即时对此节事实进行核查,要求原告披露其与上游供货商的货款往来凭证。经过核查,原告购入材料的时间与前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相匹配,且原告加工后所得利润亦在合理区间内。通过当场追溯、核实关联事实,迅速破解了本案证明困境问题,被告对案件事实不再持异议,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准确辨识当事人诉讼真意与诉讼请求的关联差异
查明当事人真实表意、合同真意是准确适用实体法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基础与关键,与之重要性等量齐观的是诉讼法领域的识别当事人诉讼真意,进而固定当事人诉讼请求。通过积极、合理地行使法官释明权,确保诉讼真意与诉讼请求“分合有度、衔接有序”是保障案件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
一方面是科学处置诉讼请求之外的诉讼真意。不少民事纠纷背后大都夹杂着当事人的情绪性对抗,在医患纠纷中尤甚,除却诊疗失当的因素外,更多地可能源于患方医学知识的局限性或者疾病久治不愈的愤懑,又或是医患双方的语义分歧或者观点冲突,患者提起诉讼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为负面情绪郁结后的宣泄,如果对患方的情绪问题及时予以疏导,矛盾纠纷往往能够得以化解。笔者曾处理一起因为输液过程中的漏液问题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系一晚期癌症病人,其家属坚持认为院方未能及时处理漏液问题,导致其既损失了价值不菲的抗癌药物,又拖延了治疗时间致使病情恶化。院方则认为漏液系正常现象,仅愿意补偿部分医疗费。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指责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拒绝沟通等,虽然原告坚持启动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但其对于索偿金额并无具体、明确的要求。按照既往审判经验,该案构成医疗事故的概率较低。为避免矛盾激化、减少当事人诉累,笔者与被告代理人单独进行沟通,阐明利弊,被告最终愿意向原告致歉,原告的情绪得以有效安抚,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另一方面是及早明确诉讼请求之中的诉讼真意。诉讼请求既是审理程序的起始点,又是适法说理、作出裁判的落脚点,应自始至终围绕诉讼请求开展审理工作。面对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导致所提诉讼请求模糊不清、明显失当或与案件事实明显不一致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调查情况及时释明,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讼请求。如在一起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凭借条主张被告归还大额借款,无法提供转账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经过调查发现,原、被告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后出具了明显高于货款价格的借条,原告出于诉讼便利及利益驱动,仅以借条为据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原告补充提交了相关货物运输、交付的凭证,并根据交易真实情况调整其诉讼请求,确保了裁判结果与案件事实相洽。
此外,为有效防止“此案结彼案生”“一案结多案生”等问题,应当依法运用备位之诉等制度,确保当事人更为准确、完整地表达诉讼真意,促使纠纷一次性、一揽子解决。
执着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融合
为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更为科学主动地应对处置当事人情绪变化、预估裁判后的信访风险、执行结果等,防止因心证不明、信息不通等导致裁判效果不佳。
一是注重调解成果与判决结果的充分融合,努力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所谓调判结合、以判促调既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方法融合,又是案件处理结果上的科学对接。对于审理中取得的调解成果,应当及时予以固定,防止陷入调判路径择一而行、调判结果无法兼容的认知误区,通过将调解成果合理融入判决结果,更大程度地增进判决所彰显的互谅互让、和谐合作的中华“和合文化”底蕴。在处理一起合作伙伴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双方对借款本金不持异议,但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却各执己见,原告坚持主张罚息;被告则认为双方曾有多年合作的情谊,原告曾口头表示同意延期还款,不同意支付罚息。考虑到前期调解过程中,原告曾表示同意放弃罚息,后因双方言语争执导致调解不成。在判决前,再次和原告沟通联系,转述了被告陷入经营困境的现状,原告最终主动表示放弃主张罚息。虽然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但判决后被告并未提起上诉,且来电表示愿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双方关系由剑拔弩张逐渐转向缓和。
二是注重法官心证的充分开示,坚决避免“突袭裁判”。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应当以法官心证充分开示为基础,法庭是辨明事实与法律争议的场所,更是法官阐明法律观点、普及法律知识的平台。曾记得法官助理在对一件邻里纠纷案件进行证据交换时长久未归,问明原因,原来是一方当事人态度强势,法官助理的法言法语无法获得认同。赶至法庭,在厘清案件来龙去脉后,通过充分开示心证,将法理转变为道理、事例,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走向、诉讼风险及对应的裁判结果,在直白且有力的规劝下,达到了以判促调的效果。
三是注重立审执信息的充分交换,合力化解风险隐患。立审执协同联动不仅是工作机制,更是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重要方法,面对关联性、群体性案件时,就需要及时掌握不同案件的处理情况,防止因信息不通导致的裁判失当、涉诉信访、执行不能等问题。在处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原告表示被告已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希望尽快判决;被告亦当庭承认其目前无履行能力,但名下的店铺有望恢复运营。问明执行案号后,当即与执行法官沟通联系,了解到被告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娱乐企业,所涉的执行案件系员工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目前被告已与员工达成和解,被告的经营状况正逐步向好。通过与执行法官的互通联动,促使双方当事人重建信任,原告同意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为被告恢复生机争得了转圜余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胜诉后执行不能及前述系列和解协议执行不能的风险。
积极促进案件审理和社会治理的同频共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充分重视、发挥案例的价值和作用,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题中之义。面对大量且鲜活的民商事案例,法官有条件也有责任用好案例“富矿”。要通过研究挖掘个案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盲点难点堵点问题,以案例为抓手,采取开展社区普法宣讲以及制发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法律风险提示书等方式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相关单位或行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是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彰显案例价值的重要方式。
需要深度思索的是,身处信息化、数字化时代,通过整合、集成案例数据有助于在更为宏阔的视域中深度观照内部监管及外部治理,基层法官应当强化数据赋能思维,找准数助决策、数助治理的切口,让海量案例数据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焕发生机,持续推动审判工作提档升级。
结语>>>
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内涵深刻丰富、要求具体明确,身处基层一线,面对高强度的执法办案任务,应当也必须主动因应发展变化,坚持以能动司法理念持续消解倦怠思想、消极情绪,以能动司法方法主动服务保障大局、回应多元司法需求,努力以自身高质量履职尽责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