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手探索开展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指导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和曹家渡街道联合召开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研讨会。会上,来自市高院、司法局、民政局、华东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曹家渡街道拟出台的《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指导意见》 进行了研讨。经完善后将在辖区内试行。
◆调研领先,掌握现状
2013年全年,曹家渡司法所接到辖区各居委会要求指导开展指定监护人工作的案例10余起,明显超出往年。2013年年底,参与指导的鸿和律师事务所向司法所建议,开展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调研,由司法所牵头,对目前尚未规范的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便于居委会开展该项工作。
2014年年初,曹家渡司法所在曹家渡街道办事处和静安区司法局的支持下,在曹家渡街道辖区内开展了这项工作的调研,调研工作得到了静安区人民调解协会、曹家渡街道综治协会和鸿和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通过走访座谈,共收集了21件案例以及相关数据。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到居委会要求指定监护人的最后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约有一半,真正指定的只有2件,约占10%,其中还有一件是无争议的。21件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有3个案例,第一件关于监护人资格认定问题的案例,母女均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健在的女儿由父亲担任法定监护人,母亲的监护责任由其兄弟姐妹协商确定监护人; 第二个案例关于指定监护人与“监护人证明”,由于法院要求居委会出具“监护人证明”,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居委会指定了监护人,虽然方便了居民,但在操作中也存在问题;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法院指定监护人,在相关人员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法院在宣告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指定监护人是恰当的。
◆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了居委会有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但《城市居委会组织法》 没有相关条款,没有详细规定,难以操作。二是社会各界对指定监护人的概念等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监护人证明”与指定监护人概念的混淆,对监护和赡养/抚养/扶养的概念的混淆。三是居委会在具体操作流程上还存在问题。主要是没有相应的规范,以及难以开展调查。四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管问题。这是居委会在实际操作中最担心的问题,《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居委会有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但对后续的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管没有具体规定,从实践中来看,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比指定监护人履职情况好。
曹家渡司法所根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工作建议和努力方向,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宣传,明晰相关法律概念; 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 建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管理机制。其中,司法所主要是从加强社区宣传,以及先行制定指导意见着手开展工作。
◆明确思路,明确流程
曹家渡街道在听取各方意见、征求专家建议后拟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指导意见》。他们的具体思路是:一要依法合规; 二要简洁明了; 三要实用可操作。指定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
在《指导意见》 中,他们也明确了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工作的流程,主要分几个版块:第一版块是申请及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主要是一要明确申请意向,二要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要确定有争议; 第二版块是居委会开展调查及审核相关材料,主要调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有监护资格人员的监护能力情况; 第三版块设计了调解这一流程,调解并非必经流程,但能够很好地消除争议,如果调解成功就由协议确定监护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流程终止,如果调解不成功,进入下一环节指定监护人; 第四版块是居委会进行监护人指定,需要召开专题讨论会议,商议并决定指定监护人人选,决定后要制作《指定监护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及被指定人。
《指导意见》 中也写明了救济措施,被指定人对居委会指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指定监护人决定书》 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