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假期归来 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


■谢静怡
编者按:
在上海有不少来自异乡的女职工,她们常年独自在上海打拼,往往会在长假前几日就请假返乡,但其中一些职工发现长假回来复工后,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上海市静安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表示,她们曾收到了不少来自女职工的求助,日前,在该中心指派律师郭君专业的帮助下,三位前来寻求帮助的女职工们,拿到了赔偿金,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
黄女士、魏女士、李女士三人分别于 2019 年7月、10月、 12月至 S 公司工作,担任培训老师,均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本以为可以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的三人没有想到,2020年的春节是她们在S公司工作期间的第一个春节,也是最后一个春节。2020年2月13日,黄女士、魏女士、李女士刚复工就被公司以一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为由开除。
厘清事实 明晰焦点
三人一时间没了工作,十分无助,于是向静安区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寻求帮助。郭君律师收到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和黄女士她们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黄女士表示她和魏女士、李女士只是回家过了个年,绝没有旷工的情况,向郭律师倾诉了诸多被公司突然解雇的苦楚。郭律师并没有对三人的“倒苦水”感到烦躁,她十分理解黄女士她们此时的处境,一边安抚她们,一边耐心仔细地询问更多关于案件的细节信息,比如何时返乡、是否向公司请假、如何请假的等等,让她们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原来,临近春节假期,黄女士等三人回家心切,回家的车票又难抢,故三人在返乡前向负责人口头请假获准后便踏上了返乡旅程。2020年1月19日晚,已经返乡的三人觉得仅仅获得口头准假可能有些不妥,于是向S公司补发了请假邮件予以确认,但公司却迟迟没有回复。三人心想,负责人先前已经口头批准过他们请假返乡,现在公司未回复,应当只是忘了回复,便默认公司准假,在家安心过了春节。何曾想,事后公司却称未回复三人的请假邮件乃不批准休假的意思,且三人在发完请假邮件后并未通过EHR程序请事假,故三人自行休假的行为系“旷工”,按照公司规定,应予开除。
一番梳理之后,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就浮现了:
1、公司未回复请假邮件,是准许休假还是不准许休假?
2、发完请假邮件后,是否还须通过EHR程序请事假?
围绕焦点 一一辩驳
郭律师在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后,耐心引导黄女士她们尽可能地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也不忘为她们讲解自己的诉讼思路,在积极维护她们合法权益的同时,向她们普及了基础的劳动法知识。
针对“公司未回复请假邮件,是准许休假还是不准许休假”这一问题,郭律师认为,公司主张未批准过三人事假,但在三人提出休假申请后未有证据显示公司是否同意休假,从始至终公司都未对三人的缺勤行为予以纠正或警告,可以看出公司对三人的缺勤行为是持放任态度的。公司如果不批准休假,不能将女职工们一直放置于一种悬而未决的地位,完全可以直接告知女职工们以避免给女职工们造成“准许休假”的错误认识,故应当将公司的不回复视为“准许休假”。
针对“发完请假邮件后,是否还须通过EHR程序请事假”这一问题,郭律师在翻阅了S公司的职工手册后发现,S公司的员工手册没有对请假流程及假期审批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亦未提及EHR流程及相关操作,因此公司事后主张请事假还需要走EHR程序是没有规定支撑的,是不合理的。
职工胜诉 尘埃落定
最终,在郭律师的据理力争下,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黄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仲裁委同样认为,公司不回复请假邮件系“准许休假”的意思,公司也没有规定请假必须走EHR流程,故黄女士等三人提前返乡系完成了请假流程后的休假行为,而非旷工,公司以此解除和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黄女士等人在胜诉后,也向郭律师以及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律师点评
本案女职工们能够胜诉,在案件事实这方面,主要是由于S公司未对三人的休假行为予以任何的纠正和警告,是持放任态度的,事后再主张三人缺勤旷工便是“打了自己的脸”,自然不被支持。但劳动者们也要注意,这只是个案,不是所有公司的劳动者发了请假邮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得视具体情况而定。劳动者若欲请假,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同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证据,以防后续纠纷的发生。而对于公司而言,公司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相应的请假流程,不能像本案中的S公司一样没有规定,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情形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员工没有完成请假流程便自行休假,也应及时予以警告,避免自身风险的同时,如此告知员工正确的请假方式也是对员工权益的保护。
除此之外,本案黄女士等人能胜诉也离不开法援律师诉前和她们充分细致的沟通以及诉中积极为她们争取权益。正是由于法援律师的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此事才能通过仲裁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有力的保护,而职工援助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永远是女职工们强有力的依靠,着力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女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必将让女职工们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