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失足孩子不再走错路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青岛一学生竟将“情敌”殴打致死; 因对方辱骂自己的朋友,年仅15岁的张某等人竟将一女生从学校强行拖出,殴打之后扒衣全裸拍照……近年来,类似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不绝于耳。
“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暴力恐怖犯罪中,也出现了未成年人的身影。故意伤害、抢劫等恶性犯罪增多,且手段残忍不计后果”。近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有人建议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人甚至开始质疑“少捕慎诉”是“小恶不惩纵容大恶”。对这些不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如何填补判处刑罚与一放了之间的空白?如何做到“宽而不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
上海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并完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通过“双结合”训诫、建立个人档案做到两个必谈等方式进行犯罪预防与矫治,目前已初有成效。
青浦检方探索建立
“双结合”训诫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据统计,去年,青浦区检察院办理的16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有52人,涉及盗窃、寻衅滋事、贩毒、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罪名。由于该类人员不负刑事责任,到案后,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作刑事处罚。为此,青浦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探索性地开展了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并责令家长对其严加管教的工作。
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和流程,青浦区检察院探索“双结合”训诫模式,一是训诫与教育相结合,即检察官严肃指出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再结合犯罪情节教育当事人如何避免再走老路; 二是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训诫与对家长的教育相结合,不仅指出涉罪人的监护人在哪些方面监管缺失,还就如何加强家庭教育提出意见。
检察官还设定训诫的程序,首先核实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身份,然后宣布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再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制发书面《检察警醒书》,最后从平时管教、再犯罪后处理等方面对其监护人提出要求,并向其制发书面《责令严加管教书》。截至目前,青浦区检察院已对10件案件当事人训诫并建立档案,由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检察官定期回访。
静安检方探索建立
“检校社”共建机制
叶强(化名)是个不爱学习、专注游戏的叛逆少年,在高一时因长时间不上学而遭学校退学。一次,叶强与父母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租住宾馆一待就是两个多月。直到零花钱用尽,一时冲动通过抢手机来换取钱财。
静安区检察院承办人对叶强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填写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表》。随后,又对叶强开展针对性的司法教育,并找叶强的父亲谈话,希望他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为了巩固谈话效果,静安区检察院又联系青少年工作站,为叶强制定个性化帮教措施,拟定3个月的帮教周期,并定期跟踪回访。案发至今,叶强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再接触不良人员。
静安区检察院梳理了近三年的团伙案件,发现此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有14名之多,他们的不良行为已达犯罪程度,有的甚至在团伙作案中起主导作用,但最终只是被口头教育放行。为此,静安区检察院探索制定了 《关于对涉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工作的规定》,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案外跟踪帮教,建立“个人档案”,将后续谈话、帮教、回访等作为附件,保存至其成年。同时,会同阳光社区青少年工作站,与相关职业学校签订 《关于开展重点学生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合作方案》,形成“检校社共建”机制等。
据悉,与静安区检察院签约的某职业学校2013年发生违法案件共2起11人,2014年以来无人犯案,且重点关注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均无一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