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梯内吸烟被诉,这些区域都属于法定禁烟场所
近日,芷江西路街道城市综合执法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有居民在居住楼的电梯厢房里抽烟。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赴投诉小区对投诉进一步了解。
不少吸烟者误以为在自己家门口、楼道、楼梯间或电梯里吸烟是个人自由,实际上,《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健康且违反法律法规。
执法队员找到投诉的楼栋,实地了解被投诉的电梯内部情况。经现场查看,队员们在电梯厢房及楼道墙壁上都看到了明显的禁烟标识。
随后,队员们走访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物业详细沟通了投诉工单的原委并将居民投诉的时间段告知物业,寻求其监控视频帮助。经过视频一帧帧的筛查,最终将被投诉人锁定。
通过物业的帮助,执法队员找到了当事人,告知其一旦有人在电梯里抽烟,烟味不仅让后续乘梯的人感到不适,还会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摩擦,若有未熄灭的烟蒂或火花,极易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宣教,当事人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了危害,保证将自觉遵守禁烟规定,营造无烟氛围,共同建设美好社区。
01《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六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02《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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