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块联动式执法!TA们“深入”辖区餐饮店后厨……
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对于减少有害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维护人民健康,有着重要意义,这既是企业的责任,更是社会公德的体现。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抓紧抓实,以实际行动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街道、环保、城管执法积极探索条块联动式的综合执法,围绕街道辖区的治理内容及事项,多方力量握指成拳,靶向发力,融合穿透,开展“众筹”式综合治理,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一同对临汾路江杨南路周边6处环保督察问题点位逐一进行执法检查。

经过仔细排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中3家餐饮店铺涉嫌“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过调查,其中一家餐饮店铺“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违法行为成立,目前执法队已启动执法流程。
另发现2家店铺存在使用风机外排油烟的情况,执法队要求立即整改,店铺已当场拆除风机,并封闭厨房间,确保油烟不外泄。
临汾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中队表示,今后将抓前端提示,在餐饮企业装修报备时一次性告知依法合规经营所需事项;抓日常执法监督,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和“三色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真正把维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运行总体安全有序体现在日常。
普法小贴士
执法权限:《上海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沪府规〔2022〕7号)自2022年8月1日起,将“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以及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执法权正式划转街道综合执法队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标准及技术规范:
(此为直接引用,如遇修订、修正及其他情况,以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发布为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沪环保防〔2018〕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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