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行动
自6月1日修改后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已经过去一个月。从新规宣传全覆盖到落实执行见成效,为守牢“第一道”防线,近日,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连续开展电动自行车治理行动,集中排查夜间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行为,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占用建筑物首层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区域违规停放的问题,让居民自觉做到规范停放、安全充电。
治理行动中,执法人员在一居民楼内的一楼公共区域发现,有居民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违规充电,当即联系居委会协助寻找相关当事人。经查,其为该楼栋一住户,为图方便私拉电线进行充电。
执法人员随后对其开展了普法教育,告知其6月1日新修订的《条例》已正式实施,并向其讲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易引发的危害后果。
在执法人员的劝导下,当事人表示充分认识到了电动车违规充电行为的安全隐患,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了整改,并表示后续将养成规范的充电习惯。
后续,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切实压实责任,持续深入地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强化普法宣传及专项整治,把好电动自行车的“安全关”,有效维护社区的安全秩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法规小贴士: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法律责任适用条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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