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辖区居民健康,TA们开展控烟专项检查
为守护居民健康,芷江西路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开展“电梯控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街道辖区内有许多住宅小区、商场、商务楼宇,各类公共场所的电梯更是数不胜数。违法行为瞬时发生,因此单凭有限的执法队员巡查,处置难度较大。
为确保工作能有效推进,中队以监督物业为切入点,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禁止吸烟场所,有着法定的控烟义务,除了落实人员组织巡查,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外,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也是物业控烟工作的法定职责之一。
近日,执法队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某小区一处公共电梯内未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和监管电话,执法队员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后经调查,确认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控烟义务。执法队员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开展行政检查。目前,物业公司已完成整改,复查发现其在公共电梯内的醒目位置设置了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下一步,芷江西路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电梯控烟”的监督工作。同时,执法队员们也将积极走进社区,及时发现违反控烟条例的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坚持反复巡查,督促物业及时更新破损的禁烟标志,积极履职,让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第六项: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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