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勤联动护家园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普法宣传进园区
近期,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园区内有3家印刷小作坊,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大队对3位经营者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意识到该园区还存在不少单位负责人和经营者,对印刷行业的具体从业要求及法律细则并不了解,而这样的“不了解”、“不知道”、“不清楚”会造成实质的环境污染。
为从根源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大队联合园区属地街道,送法入企业、普法进园区,选用典型案例,贯穿了相关政策,从多个角度提出对企业的从业要求,并制成醒目海报张贴在园区现场。通过相关普法宣传对园区内其他企业单位敲响警钟,防微杜渐,共同保障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
接下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与街镇联勤联动,更快、更便捷地了解相关企业的“疑点”“难点”“痛点”,以便执法人员更详细、更直接地了解到问题所在,第一时间查处无环保处理设备的经营主体,并对不熟悉相关法规政策的企业开展更有针对性的帮扶指导工作,使企业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遵法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普法提示:
一:
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行业, 经营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行业建设项目,虽然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但同样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密闭。如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
印刷生产经营中会产生废油墨罐等危险废物,需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并备案,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场所和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等。如违反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协同治理PM2.5和O3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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