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选举工作问答
1、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2、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3、本区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本区到外省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活动(含投亲居住)的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期间不能回沪的,可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如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则由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开出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在现工作或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4、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怎样进行选民登记?
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一是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二是委托他人投票。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如果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选举,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本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对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本区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本区参加选举。
5、如何办理选民资格证明?
在沪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参加本区选举,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机构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户口所在地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可以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选民资格证明应加盖户口所在选举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
本市户籍人员要求参加外省市选举的,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工作机构应根据其要求,核对好其选民资格,及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来源:静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