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鸟”频频出击打假 食品安全多一份保障
(李鸿光)被誉为职业打假人士的“啄木鸟”,市民希望他们每天都是“3.15”的拥笃信徒。近日,静安法院连续审理判决了多起涉食品安全的打假案件,本文从中提取了3起案件来逐一解析,尽管案值并不大,但给法律意识不强的商家敲响了紧钟。
案例1 销售过期食品 被判赔500元
去年10月27日,“啄木鸟”倪某在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门店购买了2袋某品牌的皮蛋瘦肉粥,共30.4元。但结帐后发现该食品已过保质期,遂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立案调查。今年4月10日,倪某收到调查后的答复,该公司在保质期内销售了8袋,在过保质期后销售3袋,遂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产品1袋、没收违法所得钱款、罚款2000元的处理。
倪某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食品有限公司赔偿500元。法院发现该品牌的皮蛋瘦肉粥在包装袋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获得索购商品的完整信息,经营者亦有公开交易商品信息的义务。倪某有该公司出具的发票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注意义务要高于消费者,遂法院判决支持了倪某之诉。
案例2 未注明反式脂肪酸含量 被判“退一赔十”
去年3月,阎某在本市某连锁超市下属静安门店购买了橄榄油若干瓶,该商品均未注明反式脂肪酸含量。阎某认为商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退一赔十”。
经审理查明,阎某在该连锁门店购买的11瓶橄榄油,共1169.50元,但均未注明反式脂肪酸含量。法院认为,阎某在该连锁超市购买涉案橄榄油,有购物小票、银行签购单及实物油两瓶等佐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商家应向阎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现涉案的橄榄油没有在标签上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应属不合格产品,遂法院判决支持了阎某诉讼请求,由该连锁超市“退一赔十”。
案例3 草莓杏仁燕麦片少杏仁味 被判“退一赔三”
去年3月,“啄木鸟”颜某在上海某外资百货公司购得6盒草莓杏仁燕麦片,外包上注明该食品配料有草莓干、碎杏仁、燕麦麸等,但颜某在食用后发现丝毫没有杏仁味。经查询该燕麦片外包装上有英文ALMONDS文字,翻译成中文是“扁桃”非真正意义上的“杏”。遂以“扁桃仁”冒充“杏仁”,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家“退一赔三”。
经法院审理查明,颜某在向食药监局投诉后收到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涉案燕麦片“外包装品名为‘草莓杏仁燕麦片’,配料中英文内容有Almond Halves,对应的中文标签为碎杏仁。但正确的翻译,扁桃对应英文为Almond,杏对应英文为Apricot。”按行业《坚果炒货食品分类》,杏仁类食品和扁桃核和仁类食品,分属不同类食品。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8元、罚款2000元的判决。
法院认为,颜某有该商家出具的发票为证,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应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身为知名外资大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知晓、识别外包装食品标签是否含有虚假内容,从而自觉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遂法院判决该公司对颜某所购草莓杏仁燕麦片“退一赔三”。
(来源:静安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