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新媒体聚焦时事热点 “绎法论坛”举办第二次活动
为积极探索信息化时代法制宣传新方式,打造汇聚法律智慧、传播法治思维、弘扬法治文化的平台,静安区依法治区办在“绎法空间”法制宣传教育品牌项目下建立了由专家、学者、资深律师组成的微信群——“绎法论坛”。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定期开展专题讨论,旨在组织法律工作者运用新媒体聚焦时事热点,为社会、经济发展建言献策。近日,微信群组织围绕“黄海波收容教育事件”主题开展了第二次活动。
1、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分析及存废
不少人认为,收容教育方面的制度已经废止了,因为此前全国人大有废除劳教的决定,而收容教育也是被包含在劳教制度在内的。所以再实施收容教育当然是违法的。北京警方称对黄海波进行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经国务院公布施行。但是该办法与我国 《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都多有抵触之处。《立法法》 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相关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只属于行政法规,而非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此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冲突选择原则,《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失去其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我国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规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收容教育制度实际已无存在的必要。
另一方面,建立收容教育的初衷是为了打击卖淫嫖娼行为,但是亚洲促进会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被收容人员在收容之后都重返性工作岗位,收容制度在当今已无法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被收容人员在收容所里的人权问题也令人堪忧。
2、关于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问题
立法现状:《宪法》对于隐私权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观点:明星隐私权较之一般民众受到更多限制。因为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关乎公众知情权。但公众的知情权也不是无限扩张的,下列信息不应受到比普通人更多的限制:1)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如对明星最私密、最敏感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等;2)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如明星住所内部空间;3)人格尊严。
除此以外,在认定媒体或者公众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时,可以从以下原则入手:第一,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是否不应该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第二,信息是否涉及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第三,信息是否使公众产生了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的公众兴趣。
对黄海波身高等公示不侵犯其人格尊严,也是符合公众合理兴趣的,也是真实的,所以不应当认为侵犯隐私权。
3、关于黄海波“不复议、不上诉”的行为分析
黄海波嫖娼事件掀起社会上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烈讨论之时,很多法律界人士为此积极奔走呼吁,愿意作为黄海波的代理人进行上诉和申请行政复议,但此时黄海波选择“不复议,不上诉”的处理方式让很多人为之愕然。其实不难理解,也许黄海波希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迅速平息事件,重新树立公众形象。
其实黄海波不复议、不上诉的决定考虑了这么几点:第一,复议有风险。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18条规定,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第二,全国扫黄打非的政治大背景下,提出复议或诉讼,结果是可以预见的;第三,复议既然有风险,不如在官方、民众面前树立“认错态度比较好”的形象,挽回形象。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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