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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换发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5)362号);经上海食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审核,同意向上海健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受理编号:沪静械换受字2011023)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你单位可以到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大厅(胶州路58号),凭受理通知单来领取新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领取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 52137855
朗读
来源:区新闻中心
发稿时间:2011-12-29 09:42
阅读次数: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6号令)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局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换发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5)362号);经上海食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审核,同意向上海健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受理编号:沪静械换受字2011023)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你单位可以到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大厅(胶州路58号),凭受理通知单来领取新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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